[ 朱慶昌 ]——(2007-12-5) / 已閱17637次
提高五種能力,是做好偵查監督工作的保障
朱慶昌、韓秀峰
為適應社會新形勢的需要,檢察機關的偵查監督檢察人員,必須充分履行偵查監督職能,提高偵查監督工作水平和偵察監督工作能力,才能更好地打擊犯罪,保護人民,為構建和諧社會,為社會經濟又好又快地發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環境。 為此,偵查監督檢察人員必須努力提高賈春旺檢察長在全國檢察長會議上提出的偵查監督隊伍建設的五種能力即:及時準確地打擊犯罪,維護社會穩定的能力;敢于監督、善于監督、規范監督,促進嚴格執法公正司法能力;化解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的能力;正確執行法律和刑事政策的能力;探索偵查監督規律,加強業務建設的能力。只有偵查監督檢察人員這五種能力得到了提高,做好偵查監督工作才有保障。
一、提高及時準確地打擊犯罪,維護社會穩定的能力。就是要求偵查監督檢察人員必須牢固樹立服務大局意。要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真正做到了解大局、胸懷大局、服務大局,圍繞大局及時準確打擊犯罪。及時就是不誤時機,不誤戰機,不誤形勢。做到及時要求偵查監督檢察人員具有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和使命感。準確就是嚴格把好案件的事實關、證據關、適用法律關。做到準確要求偵查監督檢察人員潛心學習,不斷自我完善,永站時代潮頭,學習理論、學習法律、學習業務、學習政策。只有偵查監督檢察人員將自身武裝到家,打鐵先的自身硬,才能更好地做到打擊犯罪準確及時。
二、提高敢于監督、善于監督、規范監督,促進嚴格執法公正司法能力。敢于監督就是要求偵查監督檢察人員正確處理偵查機關的關系,堅持實事求是,原則問題不讓步。工作中做到“五不”:不畏權勢,不為錢色所動,不搞親親疏疏,不感情用事,不怕失去“人緣”。善于監督就是要求偵查監督檢察人員提高自身素質。不斷學習,思想解放,克服監督觀念上跟不上時代步伐,工作方法上陳舊,缺乏開拓創新精神;提高政策理論水平,克服檢察業務不熟,法律法規知識欠缺,想搞好監督卻達不到效果;牢固樹立責任意識,克服自身能力低,想監督但無能力、無方法、無手段。規范監督就是要求偵查監督檢察人員必須嚴格按照規范的偵查監督運行程序進行監督,克服在監督內容、方法上的盲目性和隨意性。要根據偵查監督不同的環節、內容、要求和目的所制定的各項制度,如提前介入制度、審查批捕制度、引導偵查取證制度等,在每一個環節、每一項監督活動中都要嚴格依照法律法規進行監督。
三、提高化解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的能力。黨的十七大報告中指出:“社會和諧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屬性”。要求“最大限度激發社會創造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諧因素,最大限度減少不和諧因素”。因此,要求偵查監督檢察人員在審查批捕工作中,要樹立先進的執法理念,積極倡導和確立和平司法理念,慎捕少捕,有效教育挽救犯罪者,使其早日回歸社會。化解紛爭、減少對抗、促進和諧,力爭實現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的統一。我們要努力提高公正執法的能力。要正確認識為誰執法,如何執法的問題。每位偵查監督檢察人員必須時刻牢記自己手中的權力是人民群眾賦予的,真正做到“立檢為公,執法為民”。不辦關系案,不辦人情案,不辦金錢案,做到“請吃不到,送禮不要,說情無效”,自覺筑起一道抵御的堅固防線。檢察官是治“官”之官,如果反腐敗的人腐敗了,不僅害了自己,而且損害了人民群眾對檢察機關的信任。偵查監督檢察人員要做到廉潔自律,不徇私情,不能拿原則作交易,手下不能留情,以公平促正義,以公正促和諧。在涉檢訪工作中,要常懷為民之心,常思為民之策,常記受民之托,常行為民之舉。要帶著對黨負責的責任、帶著對人民群眾的感情、帶著踐行社會和諧的使命,釋法說理,疏通矛盾,解決問題,才能做好息訴罷訪工作。
四、提高正確執行法律和刑事政策的能力。偵查監督檢察人員能否正確執行法律和刑事政策,直接影響到辦案件質量的高低,甚至會造成冤假錯案。案件質量是一切檢察工作的生命線。因此,要求偵查監督檢察人員,要嚴格把握案件的事實關、證據關、法律關和程序關。工作中強化對證據的審查、鑒別,堅決排除非法證據。重視審查逮捕中,訊問犯罪嫌疑人和詢問主要證人等決定案件罪與非罪證據的復查工作。切實貫徹《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質量標準》,堅持逮捕案件質量分析制度,及時發現問題,查找原因,提出提高逮捕案件質量的意見。把好批捕質量關,也是落實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前提和要求。因此,正確執行法律和刑事政策,是相輔相成的,要合理正確的處理案件和科學適用刑罰,就必須熟習和掌握法律的同時,還要有熟習掌握和應用刑事政策的能力,才能完成好和諧社會下的審查逮捕任務。
五、提高探索偵查監督規律,加強業務建設的能力。近年來,偵查監督檢察人員大膽開展了偵查監督活動,收到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但情況并不盡人意。當前,偵查監督主要存在一下方面地問題和不足:一是偵查監督滯后。二是偵查監督方法單一。三是偵查監督法律效果不理想,糾正違法軟弱無力。四是偵查監督內容不全面。五是檢察機關內部配合不協調。因此,要求從事偵查監督檢察人員,在工作中應當對偵查監督規律進行大膽探索和創新,轉變監督理念,構思加強偵查監督方法和機制。我們要通過引導偵查取證,規范偵查監督運行程序,促進偵查監督工作。理順內部關系,建立大偵查監督格局和同步監督機制。呼吁通過立法的形式,確立和提升檢察機關作為偵查監督主體地法律地位,賦予檢察機關對重大偵查行為的審查決定權,規范適時介入偵查、引導偵查取證,明確監督的法律后果和制裁手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