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德壽 ]——(2002-3-24) / 已閱27029次
因此,國家有必要建立自然人破產的法律制度。不過,這種制度的建立,仍然有賴于自然人的資產及負債申報法律制度的確立。
3、對執行當事人應有法律救濟
在司法實踐中,申請執行人雖有充分確實的證據,證明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但由于司法腐敗的原因,對于執行人員的消極執行或不作為因素造成的“執行難”以及執行人員的濫用職權的情形,執行當事人卻十分無奈,我國的法律顯然缺乏對執行當事人的救濟。
事實上,民事執行行為已經很少涉及法律上的爭議,對于這種執行完全可以由行政機關來完成。在此情況下,如果發生上述情況,申請執行人完全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對負責執行的有關機關提起行政訴訟,同時可以就執行人員濫用執行權利給自己造成的損失行使索賠的權利,使執行當事人的權利得到救濟。
六、結論
通過對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執行難”現象的剖析,作者認為“執行難”問題的存在不是偶然的,它是由我國現階段立法上的先天缺陷造成的。為此,我們有必要對這部分法律缺陷進行彌補,構建自然人資產及負債申報的法律制度;構建自然人破產的法律制度;以立法的形式確認民事案件的執行由行政機關來完成。這樣,我國市場經濟的法律體系將會得到進一步完善。
完稿于2000年7月
作者簡介:楊德壽,男,1963年生于河南省新安縣,民革黨員。原中南礦冶學院探礦工程學士(1985)、鄭州大學法學自考本科(1998)。一九九四年晉為探礦工程師,同年獲部級科技進步獎。一九九六年通過律師資格考試。數篇法學論文被鄭州市律協年會、河南省律協年會及全國律協年會采用。為人誠實守信,工作作風是嚴肅、認真、負責。在治學上,不追隨任何權威。崇尚民主和法制,對專制制度深惡痛絕!愛好中外古典音樂。現為(鄭州)犀原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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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摘自黃智勇《根治“頑疾”會有時》,《河南商報》1999年9月14日第7版。
ii 引自孫繼斌《這起案件怎么這么難執行》,《百姓信報》2000年5月23日第5版。
iii 引自王殿學《執行傳票不規范 二十二個月不執行 被執行人比法官還急》,《百姓信報》2000年5月23日第5版。
iv 苑景會、楊鉑、武傳豪《自然人個人破產的制度價值》,《法制日報》1999年1月2日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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