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正志 ]——(2008-1-27) / 已閱10098次
馳名商標跨類禁用權與注冊商標專用權沖突之解決
高博隆華律師事務所/飛科艾普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王正志
馳名商標跨類禁用權源自馳名商標保護范圍,一般來說,馳名商標保護范圍可涵蓋以下:
1、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2、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3、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相關規定的,自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4、使用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有關當事人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禁止使用。經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認定為馳名商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侵權人停止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使用該馳名商標的行為,收繳、銷毀其商標標識;商標標識與商品難以分離的,一并收繳、銷毀。
5、馳名商標所有人認為他人將其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登記,可能欺騙公眾或者對公眾造成誤解的,可以向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申請撤銷該企業名稱登記。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應當依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處理。
6、他人的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構成對馳名商標的復制、模仿、翻譯或音譯的,應當認定其注冊、使用域名等行為構成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
依據商標法和最高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可以判斷,對于構成馳名商標的,其保護范圍應當擴大,即馳名商標享用跨類禁用權。實踐中對于為注冊馳名商標的禁用范圍限于相同或類似商品沒有爭議。就其中馳名注冊商標的保護范圍是否可以擴大到所有不相同且不相類似的類別上,實務界認識與做法不一。認為只能給予相對保護的觀點認為,不能絕對無限制地擴大馳名商標保護,只有“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收到損害”時才能擴大馳名商標的保護范圍。即“并非只要將馳名商標用于不相同也不類似商品上的行為均構成商標侵權,是否誤導公眾是判定侵權與否的主要要件”(參見(2003)青民三初字第1095號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Snowhite”商標案 )
持絕對保護觀點者認為,馳名商標的擴大保護不應當有限制條件,可以擴大到所有不相同且不相似的類別上。實踐中已有不少案例表明,法院在認定馳名商標構成前提下,直接認定構成侵權,不考慮混淆或誤導等要件。如湖北武漢中院的(2003)武知初字第45號判決書關于“勁”商標案的判決和廣東深圳的(2005)深中法民三初字第738號判決書關于“LV”商標的判決。
實際上,從《商標法》13條和相關司法解釋看,給予馳名商標跨類保護均以誤導公眾等為侵權構成要件,即馳名商標的跨類保護是相對的,馳名商標注冊人只享有相對的跨類禁用權,不能無條件的延及所有不相同或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務上。
確定馳名商標跨類保護產生的禁用權效力后就必然面臨該禁用權效力與他人源自注冊商標的禁用權效力沖突。同一權利由不同權利主體同時享有即不同權利主體享有的商標禁用權出現重疊。是保護依法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還是馳名商標注冊人擴張了的禁用權?從社會公平價值取向而言,注冊商標專用權是依法取得的專用權,沒有法定理由其排他性不應當受到質疑。在權利重疊部分里,馳名商標的禁用權應當受到其所跨類別中已存在的注冊商標的限制,不能跨類保護到他人已經存在的注冊商標的保護范圍。也就是說,馳名商標跨類禁用權只對抗除注冊商標權利人以外的第三人。對于注冊商標權利人而言,在該類別上自己的專用權需要對馳名商標所有人進行“容忍”;另一方面,這樣的權利設置也可以體現法律要求商標所有人開發使用商標價值的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