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正志 ]——(2008-1-27) / 已閱5914次
法律應當確立并保護馳名字號權
高博隆華律師事務所/飛科艾普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王正志
去年接辦的一個知識產權案件,曾經被行政機關作為中國保護外國知識產權權利人在華權利的典型宣傳。案件本身并不復雜:一方主張商標專用權,一方以合理使用字號權對抗。此案歷經數次審理現在仍未最后定論,思考其中核心的問題,結合當下的馳名商標熱,我想有必要呼吁一下“馳名字號權”的問題。
字號,企業名稱或者商號,以及英文所稱的trade name, trade dress等等所指在實質上并無差異。回顧中國商業發展的歷程,之與商標,商號有著更為悠久的歷史,老百姓記得住、流傳下來的大多也都是經營某種商品或服務的字號甚至是創業者的人名。這種習俗在一貫輕商的中國不能不說是一種奇跡:沒有西方知識產權概念的中國人能夠自發地使用字號來區別商品或服務。
現代知識產權制度傳入在國內地時間不過區區幾十年,移植過來的東西在新的土壤總會產生一些變異,知識產權領域里的商標也沒有例外。不知是計劃經濟體制的必須還是國人多年的習慣,企業字號權逐漸成為與商標權并存一種權利。國家有專門的規章調整,也有大批的人員(企業登記科、處、局)專門管理著企業名稱的核準、使用和監督。因為商標權在國內的法律依據是《商標法》,字號的分量與處境就相形見拙--僅靠一個部門規章好像底氣不足,再加上各地區各自為陣:你地區的企業字號同樣可以成為我核準的名稱。一時間,字號與商標沖突起來老是敗下陣來。
用以標明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字號如果經過了長期的使用,凝結著權利人的智慧與汗水,那么該字號就是馳名的字號,就是權利人的知識產權。就應當和其他知識產權一樣,應當受到相應的法律保護,在我看來,馳名字號就是馳名商標,馳名字號應當受到與馳名商標一樣的尊重與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