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馬寧 ]——(2008-1-31) / 已閱32375次
網絡游戲的知識產權保護-“韓國NEXON訴騰訊QQ堂”案引發的思考
2007年3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就韓國NEXON HOLDINGS株式會社(下稱“韓國NEXON”)起訴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下稱“騰訊公司”)侵犯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一案公布判決結果,認定騰訊公司的QQ堂游戲不構成對NEXON的泡泡堂游戲的抄襲。這是迄今為止我國法院首次對網絡游戲的“抄襲”進行系統評判的案例,對我國游戲產業的知識產權保護和健康發展具有深遠的啟示意義。
一、 案情簡介
原告韓國NEXON是休閑網絡游戲BNB的著作權人,2002年與上海盛大網絡發展有限公司(簡稱盛大)進行合作,由盛大代理原告于2003年以“泡泡堂”之名在中國運營該游戲。該游戲在中國推出后便擁有了良好的市場基礎,成為一款具有很高知名度的休閑網絡游戲。而被告騰訊公司于2004年底開始運營一款名為“QQ堂”的網絡游戲,因其與原告的“泡泡堂”游戲在游戲形式、內容、美術編輯等眾多方面非常近似,原告于2006年6月以著作權侵權與不正當競爭為由向法院起訴,請求被告立即停止運營“QQ堂”網絡游戲或刪除侵權內容,并賠償50萬元。
二、 爭議焦點
(一)著作權侵權
原告主張被告的游戲QQ堂不僅侵犯了原告對其泡泡堂游戲作為整體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權,也侵犯了原告對該游戲中獨立存在的文字作品、美術作品和操作方式等多種作品的著作權。法院通過對原告主張的37幅畫面的逐一對比,得出以下結論:
1、 美術作品的不相似
首先,對于9個進入游戲前的登陸、等待等頁面,原告強調的相似有:背景基于藍色、以水泡形式為主、相關窗口位置及排列方式等。法院認為,以登陸主頁面為例,泡泡堂背景主體為深藍色,畫面中間有醒目的藍色泡泡里的“泡泡堂”三字,泡泡兩側各有若干人物頭像,下方為玩家輸入帳號和密碼的長方形登陸窗口。而QQ堂為橙黃、綠色及較淺的藍色等多重色彩背景,整體上即與原告頁面不同,且其中的人物形象也有較大區別。在其他頁面中,以倒計時讀秒的方式顯示等待時間、游戲公告和選擇游戲頻道分別置于畫面左右兩側并通過色彩明暗進行區分、聊天窗口置于畫面左下方、鍵盤上采用突出顏色說明操作方法、畫面圖形采用圓角的長方形、畫面右側顯示玩家的帳號及勝敗信息、選擇角色時3×3的排列方式、進入游戲房間是畫面中央分割,左邊陳列道具,右邊顯示被選擇道具的詳細介紹并有購買道具按鈕、玩家個人資料出現在頁面正中等原告主張構成實質性相似的內容,法院認為從美術作品的角度,兩款游戲的上述頁面從整體上看均不相似。
其次,對于7個游戲實戰畫面,原告主張的抄襲包括:立方體短草塊,短草塊之間設置灰色石塊并搭配黃色和橘色的花朵,整體上構成樹林的感覺;提供道具的航空器;把8個玩家豎著排列在畫面右側;以笑的畫面顯示獲勝的玩家,哭的畫面顯示失敗的玩家并按順序顯示其勝敗信息等;冰塊小村的地圖背景;以正方形方塊間插入圓錐形的地圖等。然而法院認為兩款游戲的上述畫面整體上均不相似,不構成抄襲。
最后,關于21種游戲道具的畫面,從美術作品的角度,法院亦否定了相似性的存在。
2、 畫面中的大部分文字內容不享有著作權
原告主張的畫面中的文字部分,或為玩家可選擇的小區/頻道,或為玩家信息、道具名稱等,如“太陽帽、天使之環、天使之翼”等,原告對該等內容不享有著作權,故雖然兩款游戲的若干道具名稱有相似之處,原告主張被告抄襲亦缺乏法律依據。
3、 思想不屬于著作權法的保護范疇
在原告主張的7個游戲實戰畫面中,其中“以笑表示獲勝、哭表示失敗”被法院認定屬于思想的范疇,只要原被告雙方的具體表達方式不同,就不應視為著作權侵權。
綜上,法院認定原告主張的被告QQ堂游戲的各類型著作權侵權訴訟請求均不成立。
(二)不正當競爭
原告主張泡泡堂游戲在中國市場享有較大的知名度,且“堂”這個字巧妙地結合了游戲的特點,把“堂”字用于網絡游戲是原告首創。被告將其游戲命名為“QQ堂”,同樣是“某某堂”的形式,容易給玩家造成誤導,構成不正當競爭。法院認為,“堂”字作為漢語中固有的語匯,即使原告將其運用于網絡游戲領域作為名稱使用確有一定的獨創性,也不能藉此取得對“堂”字獨占使用的權利。“QQ堂”與“泡泡堂”相比,除了共有一個“堂”字外,無論從讀音、字形或含義上均不具有相同或相似之處,游戲玩家不會因為二者共有一個“堂”字而將二者混淆,原告所訴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不具有事實依據和法律根據,
三、 國外法院對網絡游戲版權保護的態度
實際上,網絡游戲被模仿是否可以尋求版權法保護在國外也有不少案例。不久前英國上訴法院對Nova Productions Ltd v Mazooma Games Ltd [2007] 案做出的終審判決堪稱這方面的典型。從比較法的角度,我們不難發現中外法院在對待網絡游戲的模仿行為是否可以受版權法調整的問題上趨于高度一致。
(一)案件背景
原告Nova Productions是一款名為“Pocket Money”游戲的開發商及運營商,其在發現被告Mazooma Games公司開發的“Jackpot Pool”游戲與自己的“Pocket Money”高度近似后,以被告侵犯了自己游戲中的美術作品(如游戲界面、呈現給游戲玩家的圖幀)和文字作品(設計說明/程序等)為由提起了訴訟。
(二)一審法院的觀點
該案的主審法官Kitchin認為,兩款游戲的潛在主題是一致的,因而它們之間確實存在類似之處,但視覺表現和游戲的玩法是不同的。雖然Jackpot Pool 的某些方面受了Pocket Money的影響或啟發,但并沒有發現復制版權作品的行為。
(三)上訴法院的觀點
上訴法院同意儲存在電腦里的單幅圖片可被認為是美術作品,但Jackpot Pool中的單幅圖片并沒有實質性復制Pocket Money的對應部分。然而,Nova Productions認為除了單幅的靜態圖片,顯示球桿和功率表運動的系列圖片也構成美術作品。Nova Productions認為通過復制一系列動態的球桿和功率表,被告實現了Jackpot Pool的動態運作而不僅僅是一幅幅孤立的圖片,而實現這種動態運作的功能無疑需要程序員花費比創造單幅圖片更多的精力和技能。然而上訴法院的主審法官Jacob LJ認為本案不存在Nova提出的動態侵權。
Nova Productions在上訴中還認為一審法官Kitchin忽略了一些重要事實。Jackpot Pool的設計人員承認其在玩過Nova Productions的游戲后受到啟發,并借鑒了其中的一些特征從而使其能順利解決設計中的問題。Nova Productions認為,要解決Jackpot Pool的問題只可能是因為使用了Pocket Money的實質部分。Nova Productions認為這是將游戲的重要特征進行了組合,但問題是特征的組合是否構成版權的實質部分?根據其觀點,如果特征組合代表了技能和勞動的重要部分,那么就屬于設計人員創作的實質部分。而Jacob LJ法官反對上述觀點,因為版權法是保護思想的表達而非思想本身。
四、 版權法對保護網絡游戲的局限性
從上述案例中不難看出,雖然版權法給與的保護是廣泛的,但由于大多數的作品在某種程度上都是受其他作品影響或借鑒的,因而版權法保護的是思想的表達,而非抽象的思想,僅僅受其他作品啟發而沒有復制其他作品的作品不受版權法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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