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卓敏 ]——(2008-2-1) / 已閱7623次
DNA和蛋白質并不作為生物信息技術而被保護
“生物信息技術發明”與“生物技術發明”只有一詞之差,其含義卻是千差萬別。 近日讀到一篇有關利用知識產權保護生物信息技術的文章(《生物信息技術的知識產權保護初探》)[1],文章主要對“生物信息技術”的知識產權保護提出了很多有益的見解。不過,有一個問題,感覺似乎有必要進行一下梳理。
那篇文章的第二部分(國外對生物信息技術的知識產權保護)中,“基因與蛋白質序列和結構”、“生物信息數據庫”和“生物信息技術軟件和硬件”三個部分被作為了生物信息技術的知識產權保護的重點。
把“生物信息數據庫”和“生物信息技術軟件和硬件”納入“生物信息技術”的范圍內來尋求知識產權保護,應該可以從深度上擴展知識產權保護的內容,擴大相關研究的覆蓋面。但其保護還必須細化到“數據庫”、“軟件”和“硬件”等細節上。而這些又都已經被現有的知識產權研究所涵括,例如數據庫和軟件的專利保護等。文章中也明確表示了這一觀點。
不過,把“基因與蛋白質序列和結構”放入“生物信息技術”的框架內來考慮知識產權保護的問題,似乎有些欠妥。因為“基因序列”與“蛋白質結構”并不能作為“生物信息技術”來看待,盡管它們都蘊藏和表示了大量的“生物信息”。
為了對這此進行詳細的說明,我們先來了解一下生物信息技術,看看生物信息學包括些什么內容。
什么是生物信息學?
生物信息學[2] (Bioinformatics),又稱為生物資訊學,它利用應用數學、信息學、統計學和計算機科學的方法研究生物學的問題。目前的生物信息學基本上只是分子生物學與信息技術的結合體。它的研究對象和材料就是各類生物學數據,其研究工具是計算機及相關軟件。研究方法包括對生物學數據的搜索(收集和篩選)、處理(編輯、整理、管理和顯示)及利用(計算和模擬)。目前的主要研究方向有:序列對比、基因識別、基因重組、蛋白質結構預測、基因表達、蛋白質反應的預測,以及建立進化論模型。生物信息學要處理的典型問題包括:重組在散彈法DNA測序中被打散的DNA序列、從蛋白質的氨基酸序列預測蛋白質結構、利用mRNA微陣列或質譜儀的數據檢驗基因調控的假說。
DNA和蛋白質并不作為生物信息技術而被保護
簡單來講,生物信息學就是通過數學、統計學、計算機科學等方法對海量的生物學信息進行研究,并從中提取有用的咨訊。例如:對DNA進行測序,并且針對其序列進行研究,分析其序列與功能之間的關系等。
但這里必須加以區分的是:被測定的DNA序列,本身并不屬于生物信息技術的范疇,也不屬于生物信息學的發明。生物信息學只是人們使用的一種手段,通過這種手段,人們揭示了DNA遺傳密碼的排列順序。而DNA的序列是本來就存在的,并不是利用生物信息學手段創造出來的。 DNA雖然屬于一種生物信息,但它不是一種技術。不能作為生物信息技術進行知識產權保護。而有關DNA屬于發明還是發現的爭論也正是出于這樣的原因。基因專利的問題并不是在“生物信息技術”的層面來進行發展的。
蛋白質結構的情況也一樣,其結構是本來就已經存在的(人工創造出的新蛋白質除外),只是人們借助生物信息學等科學方法預測和揭示了它的一級、二級乃至三級和四級結構后,才被知曉的。 由此不難看出 ,生物信息學在這當中扮演的就是一種方法或工具的角色。如果把這種方法或工具進一步地劃分,它又以數學計算方法、統計學方法、計算機軟件分析等形式被體現出來。
所以,如果要用知識產權保護生物信息學涉及的技術,不應當把DNA序列和蛋白質結構包括進去。(以上只是筆者個人的一些看法,錯誤與偏漏之處敬請指正。)
作者:武卓敏
原載于:生物技術知識產權C.O.M.平臺
(www.bioip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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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參見:《生物信息技術的知識產權保護初探》,http://www.privatelaw.com.cn/new2004/shtml/20070108-224416.htm
[2]本文中的生物信息學定義和內容根據維基百科的英文、德文及繁體中文內容整理得出,偏漏之處敬請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