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葉祖懷 ]——(2008-2-29) / 已閱21951次
3、環境調節一一創造有利于公訴活動的法庭氣氛
在法庭上有法官、公訴人,有被告人、辯護人,還有旁聽的群眾,各自懷著不同的心態。公訴人要學會駕馭這種環境,并創造有利于公訴活動的法庭氛圍。有的辯護人很善于創造有利于其辯護活動的氣氛,比如起訴書中認定了被告人有自首的情節,他首先肯定公訴機關在這一點上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然后表明根據辯護人的職責,他與公訴人在哪些方面有不同的看法,提出來與公訴人探討。辯護人的這種態度,一般都會得到法官、公訴人和旁聽群眾的認可,公訴人在答辯時也會有意識地注意自己的態度。相反,有的辯護人一開始就很富有挑戰性:“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不當.......”,下面的辯論很可能就充滿了火藥味。公訴人也應注意適應這種環境,調動法官和旁聽群眾的情緒。
(1)講究語言藝術,講究語言的感染力。斬釘截鐵、擲地有聲的語言,顯示公訴人指控犯罪、確認犯罪的職責和信心;歷數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給社會和人民造成的危害,顯示公訴人除惡揚善、申張正義的目的和決心。
(2)掌握庭上的主動權,在陷入被動時能迅速扭轉被動局面。公訴人應立足于指控犯罪,辯護人在細枝末節上糾纏時,要將辯論引入正題,抓住涉及案件定罪量刑的關鍵問題,不被辯護人牽著鼻子走。
(3)在庭審過程中,還是存在一個氣勢的問題。公訴人在氣勢上不能被辯護人壓住,否則肯定會陷入被動,影響出庭效果。我們常說“理直氣壯”,如果理直而氣不壯,給旁聽群眾的感覺就是公訴人心虛,并由此懷疑指控的準確性。當然,氣勢是不能用聲音的高低來衡量的,這里所講的氣勢,是指公訴人一身堂堂的正氣、擲地有聲的語言和瀟灑大方的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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