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朱向陽 ]——(2002-4-2) / 已閱29836次
對目前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力不足的思考及對策初探
朱 向 陽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三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的警種之一。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務是通過行使職權,預防、制止和懲治妨礙審判活動的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審判秩序,保障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近年來,由于審判任務日益繁重,司法警察現有警力已不能適應審判工作的需要。探索改革現行的司法警察管理體制,充實警力已成為當務之急,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現行法警管理制度面臨的主要問題
(一)新法警“進口”不暢,老法警“出口”不通。
從目前的政策看,已暫停從社會和機關內部招考法警。從法警工作特點看,35歲以后,一般就難以適應法警工作(法警領導干部和少量骨干除外),需要轉崗。但由于審判崗位要求高,后勤崗位有限,且要精簡,故難以安排。一般情況下,干法警工作干至年老,干至退休。
(二)年齡偏大,隊伍老化的狀況日趨嚴重。
從年齡結構看,一些法院法警平均年齡在35歲以上,年齡偏大,難以適應法警工作對抗性、靈活性和機動性較強的工作特點,影響戰斗力和工作效率。
(三)職數滿待遇差,缺乏激勵機制。
法警的職級晉升與行政干部一樣,按法院總人數確定比例。絕大多數法院科級非領導職數已基本占滿,部分法院甚至超職數,難以晉升。許多40歲左右的法警還是科員級,與審判人員相比,缺乏激勵機制,待遇較差,影響隊伍的積極性。
(四)警力不足,難以適應審判工作需要。
按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按法院總人數的12%配備法警,法警押解人犯按2:1押解。事實上一些法院法警的人數沒有達到此要求,難以適應審判工作的需要。
二、司法法警實行聘任制是解決警力不足的主要辦法
(一)關于聘任制的依據和原則
法警實行聘任制改革的依據是最高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中關于“探索改革司法警察任用制度,試行部分司法警察聘用制,理順司法警察的進出渠道”的要求。實施此項改革,應當遵循的原則是:
1、擇優原則
要通過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改革措施,選擇優秀人員充實法警隊伍。
2、“進出口”暢通原則
法警隊伍必須年輕化、專業化,保持進出口暢通,充滿生機和活力。
3、專業法警與聘任法警相結合原則
從法警工作的特殊性、穩定性、專業性的角度出發,應保留法警隊伍中的領導干部和主要骨干力量,不能全員聘任。
(二)關于聘任制法警的基本來源
根據司法警察工作性質和特點的要求,為保證聘任人員具有較高質量,從應屆高等院校畢業生、軍隊和武警退役軍人中聘用。同等條件下,公安、政法院校的畢業生及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優先聘用。
(三)關于聘任法警工作應參照的主要內容
1、基本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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