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宇先 ]——(2008-3-16) / 已閱13368次
(一)刑事案件中涉及到民事法律關系的,一般都應按照民事法律的規定來認定
在刑事審判中適用民事法律解析案件,不外乎以下三種情況:
1、運用民事法律確認行為人的身份。犯罪主體是我國刑法犯罪構成理論中的一大要件,主體在刑法上的適格是犯罪成立的條件,因此對主體身份的確認是很多案件尤其是身份犯案件所必需的,這時我們就需要借助民事等法律來完成這一認定。
2、運用民事法律確認行為的客體性質。在民事關系中,客體即對象,是民事權利義務共同指向的事物,客體是否是合法的經常決定了行為人的刑事違法性。以劉某受賄案為例。劉某擔任某市規劃局長,任職期間,某建筑公司經理為感謝劉某在工程中的支持和幫助,與劉某簽訂了一個房屋置換協議:將2套大面積的住房和劉某的2套小面積的住房對換,不貼差價。在該案中,該置換合同是否合法就成為認定 劉某是否構成受賄的關鍵問題。根據民事法律基本精神,商品買賣應當實行等價交換,而本案中的換房協議卻嚴重背離了等價交換的規律,雙方只是以合法形式掩蓋劉某受賄的非法目的,因此,該換房協議屬于法定合同無效的情況。劉某受賄的故意明顯,其行為構成受賄罪。
3、運用民事法律從民事關系角度進行分析。民事關系的內容,是指民事主體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在民事關系諸要素中居于主要地位。從民事關系內容入手界定刑民交叉案件,往往會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由于刑法和民法的目的和功能上的不一致,所以在刑事案件的審判中,有時不能遵循民法的規定
刑法和民法的區別,決定了刑法的獨立性,而這種獨立性,也使得刑法和民法在相同的概念上,會有不同的解釋。當出現了這種不同的解釋時,在刑事審判中,就應當遵循刑法的規定。
我們以丁某挪用公款案為例。丁某利用手中職權,擅自動用公款購買彩票,至案發時尚有十余萬元未歸還,那么丁某購買彩票的行為是否是“營利活動”就成為認定該案性質的關鍵。民法上認為,只有進入商事領域,通過生產、交換、消費等環節產生利潤的行為,才可認定為“營利活動”,因此,丁某購買彩票的行為不是營利活動。但在我國刑法上對營利活動的解釋卻不限于此。它認為除了民商法上典型的營利活動外,營利活動還應包括為商業活動進行準備的先期行為以及一些與商事領域無關,但行為人挪用資金后,有可能得到收益或者減少自己的支出的活動。之所以刑民法對此會有不同的解釋,是因為刑法上設立挪用性犯罪打擊的重點是挪用的行為而不是行為人的其他行為。因此,上述丁某的行為是營利活動,其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
再以“重婚”為例,刑法中討論的重婚是以行為人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為落腳點,而民法中討論重婚則以維護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關系、保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為落腳點,因此,在針對前后婚姻是事實婚姻時,民法和刑法在認定是否構成重婚時,就會有不同的解釋,即民法不認可事實婚姻,但刑法卻把事實重婚納入了打擊的范圍。
另外,刑法雖然與民法在利益的保護上具有一致性,但二者的價值取向仍存在不同。民法的主要價值取向是公平和效益,而“公正性,是刑法的首要價值。刑法涉及到公民的生殺予奪,因而公正性更是它的生命,更值得我們重視”。 因此,在考慮了民法所追求的價值的同時,刑法更關注實質上的公平正義。我們以關于收受未辦產權的房屋能否認定為犯罪既遂為例。根據民事法律的規定,不動產所有權的轉移以登記注冊為準,因此,一般而言,認定受賄不動產既遂與未遂應當以產權是否過戶為標準。但是對于行、受賄雙方明確約定以不過戶房產來規避法律制裁的,應當按照犯罪既遂來處理。可見,形式的合法性是實質合法的前提和基礎,而實質合法是刑法評斷的本質。
(三)有些情況下,不能根據民法確定的案件事實性質,來否認行為的犯罪性質。
違反民商法等法律的行為,完全可能違反刑法進而構成犯罪。所以在有些情況下,不能因為已經根據民商法等法律確定了案件事實的性質,就否認案件事實符合刑法規定的犯罪構成。運用民事法律知識厘清案件當事人之間的關系只是確定案件性質的一種手段,在審理很多錯綜復雜的經濟犯罪案件時,決不能僅僅停留在這個階段,而應該從復雜的法律關系中分析判斷被告人的行為是否符合刑法分則規定的構成某一犯罪所必須具備的主、客觀要件,以確定這一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以下面的案件為例,張某系一家非國有公司營業部的經理,他先后從公司支取了100萬元作為購貨資金,后張某在與公司出納結算時,出納因工作失誤漏結了一筆15萬元的購貨款。張某發現后,沒有聲明,而是將這15萬元多得的公款用于其個人買股。對這個案件,根據民事法律分析,張某的非法所得,是出納結算錯誤造成的,屬于不當得利,因此,張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但是我們的分析不能僅限于此,我們可以進一步的發現張某作為部門負責人,對所領取的貨款擁有使用、保管、結算、歸還及保護其不受侵犯的職責,這一職責不能因出納的失誤改變,其行為完全符合刑法分則規定的職務侵占罪所必須具備的主、客觀要件,因此張某的行為構成職務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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