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軍 ]——(2008-3-20) / 已閱6818次
商事合同簽訂時防忽悠方法之一
——商事合同簽訂前必要時須審查對方的資信
劉軍 liujun@51lawyers.com
最近,一個客戶拿出一份合同,讓筆者分析一下是否存在法律風險,便于決定是否簽署。合同的主體是某一投資咨詢公司(以下簡稱咨詢公司),另一方是筆者的客戶(以下簡稱實業公司),內容大體上是實業公司有一個分機設備修理項目須要融資1億人民幣,咨詢公司同意為之向國外(主要是歐盟)的有關投資方進行融資,但考慮到有關的投資計劃書須要打印、翻譯成英文法文等語言、以及裝訂,所以須要實業公司先期支付30多萬的先期費用。并特別說明,實業公司支付了30萬元費用后,咨詢公司即啟動國際資金程序,但不能保證必然能融到資金。
筆者的直覺是這份合同有貓膩,但僅從文字上不能明顯看出有什么問題,因為合同并沒有明確的承諾,只是說為融資之需要裝訂計劃書什么的,也符合通常的商業操作,盡管前期費用比較高,但對應于融資1個億的資金需求而言,似乎也可以接受。筆者對客戶說,法律上未見明顯不妥之處,權利義務關系明確,難以看出咨詢公司是否有欺詐之嫌,特別的,咨詢公司的辦公地在外灘很高檔的寫字樓,注冊資本為5000萬元人民幣,似乎昭示了咨詢公司的資信完好。不過,筆者還是建議,客戶就咨詢公司進行一個資信調查,首先調取咨詢公司的工商資料,如章程,資產負債表等等綜合分析。待筆者調出工商資料,仔細分析后,筆者明確的告訴客戶,咨詢公司不大可能有能力為其進行國際融資。理由如下:
1、 注冊資本5000萬元基本可以判斷為虛假出資
咨詢公司2004年設立時注冊資本為100萬元,2004年的利潤表顯示無任何收入,且
特別說明,2004年度系開辦期,沒有收入。2005年9月變更注冊資本,將100萬元變更為5000萬元,有意思的是,變更的理由是將2004年與2005年的利潤進行再投資。但令人不解的是,2005年的利潤表仍然顯示無任何收入,同樣的作出特別說明系開辦期,沒有收入。考慮到是否有利潤系稅務機關管轄的事情,工商管理機關一般不去核實真偽。咨詢公司變更注冊資本獲得工商局的批準也可以理解。但咨詢公司變更注冊資本的理由與2005年的利潤表相互矛盾的事實足以表明咨詢公司的信用度大打折扣。更讓人生疑的是,2005年的資產負債表顯示,咨詢公司帳戶上的現金只有5萬元,其他應付款為4995萬元,很顯然,4900萬元追加的注冊資金已經被抽走。5000萬元的注冊資本系虛假出資。
2、關于辦公地與注冊地問題
工商局的資料顯示,咨詢公司的注冊地系某一街道招商辦的房子,筆者走訪了該處所,發現該處所純粹是為了方便公司注冊,但不允許公司實地辦公。從商業上考慮,注冊地與辦公地不一致也比較正常,但從咨詢公司自稱能幫助實業公司融資1個億的這一能力來說,注冊在街道專供注冊之用的處所的確說不通。
經過筆者的分析,客戶嗣后未與咨詢公司聯系,放棄了通過咨詢公司所謂的融資1個億的“忽悠”。無巧不成書,2007年年初,客戶接到公安局的電話,被要求協助調查咨詢公司商業詐騙事宜。大部分被騙取的先期費用都被咨詢公司的負責人揮霍一空,被騙者通過民事訴訟程序能追回來的寥寥無幾。多行不義必自斃,咨詢公司由于欺詐太多,終被繩之以法。但被騙者的損失也不小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