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時華 ]——(2008-3-28) / 已閱7597次
當前司法機關與媒體宣傳策略的方法思考
唐時華
當代社會里,司法與媒體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社會的和諧與發展。而從這兩者的內在關系看,矛盾與和諧隨時伴隨著它們:一方面,司法的一大特征是獨立。獨立是司法公正的重要特征,獨立要求任何非法律的干擾。我國法律規定法院作為國家審判機關享有獨立的審判權,這就意味著法院本身的公正需求也同樣從內核深處衍生出包括媒體在內的干擾。另一方面,媒體監督對一切社會負面影響具有天然抗爭性。因為司法腐敗和司法不公是當前世界的焦點問題之一,較其他社會問題更能吸引社會的眼球,所以更容易成為媒體的關注的熱點。尤其是近年來,互聯網的巨大作用,可以把任何一件小事成百倍千倍地擴大。近年來的媒體熱炒的“武漢中院法官腐敗案”、“沈陽中院腐敗案”等就是典型例子。從這一層面上講,媒體的監督對反對司法腐敗具有良好的效果。如何在實踐中將媒體與司法的宣傳策略找到一個最佳結合點,值得我們思考.為此,筆者就司法機關的“走出去” 戰略與媒體的 “請進來”做法作一個簡要分析,以期能對司法與媒體的進一步和諧共贏有所裨益.
一“走出去” 戰略:司法機關的的實踐探索
在媒體的監督之下,司法機關除了積極支持媒體的工作之外就是否喑啞無語、無所作為呢?當前,中國的司法機關正在做一個尚未引起理論界關注的具有中國特色的探索,那就是筆者所稱的法院“走出去戰略”。以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為例,這種 “走出去戰略”的內容可簡要概括如下:
(一).法院新聞宣傳機構設置。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從法院內部抽出部分人員,并設置專門機構——新聞宣傳中心。新聞中心由以往的宣傳處升格組成,人員也進行了相應的擴充。新聞中心下設新聞宣傳辦公室、新聞發布辦公室、《審判與法治》雜志編輯部、《人民法院報》云南記者站、云南法院網、電視攝制組等內設部門。
(二).法院新聞宣傳具體做法。一是出臺相關政策、指導性意見,加強對下級法院的新聞宣傳宏觀指導;二是將本單位的司法、行政等活動形成宣傳材料,在相關的報紙、網站和電視臺進行刊載和播放,大力宣傳司法機關的司法活動;三是采用新聞發布會等方式,向社會公眾發布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各類重大新聞;四是借助云南高院所稱的“幾張嘴”,即“借當地黨政領導的嘴、借人大政協的嘴、借人民群眾的嘴、借人民陪審員的嘴”,大力宣傳司法公正,樹立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廉潔的良好形象;五是采取與專家學者舉辦“法律沙龍”、召開學術研討會、編輯出版“云南法官文庫”等方法、攝制《以法律的名義》電視專題片、舉辦衛星電視轉播的文藝晚會等方式,向社會公眾展示法院、法官形象。六是加強 對新聞媒體采訪權的保護,加強對新聞記者相關權利的保護。
實踐證明,云南高院的這一做法在促進社會公眾了解法院、感受司法公正、樹立司法權威等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起到了法律“宣傳員”、化解誤會“消防員”的積極作用。同時,放眼全國法院,這種法院自身發起的“走出去戰略”在全國司法機關中相當普遍,從最高人民法院的機關刊物《人民法院報》刊載的部分宣傳文章來看,至少可以說明作為國家最高審判機關對法院參與對外宣傳并不反對。這一做法對確保司法公正和樹立司法權威是否有益,還有那些需要改進之處,這些問題,理論界尚未有定論。
二、“請進來”做法:媒體監督思路的與時俱進
在過去的新聞監督中,很多媒體采用的是“點對點”式的新聞采訪方式(也就是事件發生了,才派出記者進行采訪)。隨著社會的發展,新聞采訪模式的更新,一種值得注意的現象正在各媒體盛行,那就是新聞媒體的“請進來”做法。這種做法就是大膽打破傳統的“點對點”式采訪方法,記者主動走進司法機關,或者將司法機關的內容主動納入公眾視野,以期獲取更加權威的法院資訊。這種做法,同樣可以與法院的“走出去”戰略進行對應比較:
(一) 新聞媒體的機構設置。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法治建設進程的不斷推進,法制新聞與司法機關的受關注程度前所未有。為此,不僅傳統的法制類期刊,就連生活類的報刊都設有政法新聞部或者法律新聞部。這些部門專門負責司法部門的新聞采訪。這些媒體也越來越青睞那些法律專業畢業的、具有新聞采寫能力的畢業生,目前,越來越多的法律專業畢業生進入新聞媒體,這群有著法律專業教育背景的新聞從業人員對法治新聞產生的巨大推動趨勢不可小覷。
(二).新聞媒體“請進來”做法的具體體現。新聞媒體“請進來”做法中,一是采取派出專門記者聯系司法部門,這種“聯系”并非以往的“見子打子”式的采訪,而是全方位的、日常性的聯系。二是采取在各級司法機關發展特約記者、通訊員,以及在各地成立記者站等方式,廣泛動員司法機關內部人員參與新聞報道。這種方式往往使媒體能夠從司法機關通訊員的稿件中獲取第一手的資料,達到新聞快捷、準確等要求;三是與司法機關合作,在電視臺、報刊雜志舉辦相關的法制欄目、法制板塊,這種方式采取用媒體的平臺,電視節目這種群眾喜聞樂見的方式,傳播司法機關的聲音。四是采取同司法機關人員舉行座談、聯歡等方式,增強了解,加強溝通,最終達到彼此的相互理解。
媒體的“請進來”做法,其積極意義在于:能夠最大限度地了解司法機關的案件信息、重大新聞,提高新聞的準確性。這一做法同法院系統的“走出去”戰略有異曲同工之妙。在看到這一做法優勢的同時,我們也有以下顧慮:一是法官作為媒體的通訊員或者特約記者是否適當,是否違背法官獨立于新聞之外的原則?二是司法機關與媒體的關系融洽,固然是一件好事。但是個別案件真正需要媒體仗義執言行使輿論監督時,在交情與顏面的照顧之下,當地媒體是否又會猶豫不決。這一點,也是“看本地負面新聞需要找外地報紙”現象的根源之一。在此一說,并非杞人憂天。
作者單位: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