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馬均 ]——(2008-3-28) / 已閱21116次
對當前農村離婚案件增多原因的調查與分析
四川省古藺縣人民法院 馬 均
隨著市場經濟的沖擊,在我國廣大農村人口出現了“南漂或者北漂”現象,他們在推動經濟發展的同時,婚姻狀況也在發生著巨大的變化,突出表現為離婚案件逐年增多,離婚率上升。家庭的不穩定,勢必會導致社會秩序的混亂,從而影響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及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在現階段,離婚已不再是一個純粹的個人問題,而是一個社會問題。為了加強對農村離婚案件的審理,發現和解決存在問題,總結農村離婚案件的審判經驗至關重要,因此,古藺縣人民法院就如何審理好此類案件,化解農村矛盾,促進社會穩定是一個亟待深入研究的課題。
一、當前農村離婚案件呈現的新特點
當前農村婚姻糾紛案件上升的特點很多,但主要有以下幾點:
1、農村離婚案件逐年呈上升趨勢。
在古藺法院近三年來所審理的離婚案件中,2004年審結離婚案件254件;2005年審結離婚案件285件;2006年審結離婚案件301件,2007年審結離婚案件396件。
2、婚外情是導致離婚的一個重要誘因。
受“淘金熱”的影響,特別是較貧窮的山區青年男女出現的“南漂東南沿海城市或北漂秦嶺以北各省”現象的圓“發財夢”。一部分人因生活條件及環境的巨大改善,致使思想發生蛻變,產生婚外情。據統計,約占35%的當事人在起訴離婚前就與第三者關系親密,其中一部分還屬非法同居。
3、判決不準予離婚或調解和好的較少,通過公告訴訟離婚的較多,缺席判決案件的比例較大。
在審結離婚案件中,除和好撤訴、判決不離的案件約占31%外,案件為判決離婚約占27%、調解離婚約占42%。由于因一方當事人外出,去向不詳或下落不明而提起訴訟的離婚案件增多(多達占離婚案件的30%),故通過公告送達比例增大,使缺席判決案件占到了公告送達案件的50-60%。
4、訴訟中要求過錯方給予經濟賠償的案件較少,但在逐年增多。
盡管《婚姻法》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但當事人的維權意識仍不強,大部分當事人不知道有過錯賠償制度的存在,當他們在遭受感情背叛或暴力之后,根本就沒有意識到自己的權利已經被侵犯,所以往往是被動承受離婚的痛苦。不過,近年來約有3-5%的開始要求過錯方給予經濟賠償了,對于涉及無過錯方舉證的案件,法官應及時行使釋明權,提醒并指導當事人在規定的舉證期限內列舉相關證據,對一些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法院應適當擴大依職權調查取證的范圍,以實現無過錯方的權利。對于因婚外戀、家庭暴力、重婚等原因導致的離婚,在查明事實的情況下,對過錯方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要嚴厲加以制裁。
5、家庭暴力是婚姻出現紅燈的一個重要因素。
家庭暴力導致離婚案件在農村逐步增加,今年約占到離婚案件的19%。由于受封建思想、文化的影響,夫權思想仍很嚴重。特別是在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合,常為家庭瑣事發生吵打時,不少人無視婦女的獨立人格,動輒對妻子辱罵毆打和肆意虐待。隨著法制建設逐步推進,婦女在潛移默化中也有了朦朧的法律意識,在自已不堪忍受的情況下,她們開始訴來法院,希望通過法律擺脫不幸,尋找新的幸福。
6、涉及違法犯罪行為較多。
在農村,有相當大的一部分人是按農村風俗習慣舉行了結婚儀式即認為就是已經結婚,未辦理結婚登記的現象較普遍,這種“婚姻”無視了《婚姻法》的存在。審理過程中,查明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有重婚行為,而其本人卻并不認為自己已經違法犯罪,算是另一種犯罪情形,由此事實婚姻和因重婚行為導致“離婚”的約占14%。
二、當前農村離婚案件上升的主要原因
當前農村婚姻案件上升,有經濟、社會生活等多方面的因素,同時也具有鮮明的時代特征,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重新審視婚姻觀念,不再屈從“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傳統觀念。
在我國,從禁錮思想到現在的全方位開放,自由、平等的觀念悄悄占據了人們的思想,年輕人開始重新審視戀愛、婚姻、家庭等觀念,開始對自已不幸福的婚姻進行抗爭,便不再屈從“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曾受其禁錮思想束縛的大部分年輕人,對自已的配偶缺乏認識,雙方沒有起碼的了解,更無感情可言,如今觀念的更新,離婚率增高也就自然而然了。
2、長期的兩地分居生活,難以培養起夫妻感情。
受“淘金熱”的影響,特別是出現較貧困的山區青年男女“南漂或北漂”現象后,外出務工家庭呈現出兩種類型:第一是單一外出型。即一個外出打工,一個在家留守,外出者有自己的世界,留守者有自己的生活,偶爾電話聯系,難以有情感溝通,夫妻感情也就難以培養起來。第二種是雙方外出型。即夫婦同時外出打工,但往往都不在一個地方或一個工廠,大多是住工廠里的集體宿舍,雙方沒有共同的家庭生活和屬于私舍的空間,若男方或女方在自己的生活中遇到關心自己的人,那么就極易發生婚變。
3、對婚姻缺乏認識,感情基礎差,婚后常為瑣事發生糾紛。
在現在的農村,大部分的婚姻仍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形成的,自由戀愛所占比例極少,甚至有的當事人在見面幾天后就匆匆結婚。婚前缺乏了解,雙方相處時間短,婚姻基礎差,視婚姻為兒戲,在沒有完全了解對方的情況下就草率登記結婚。婚后不久一方或雙方外出打工又無法培養起真正的夫妻感情,所以在婚姻生活過程中,由于缺乏了解,就容易常為生活瑣事發生糾紛。
4、兩地分居和婚姻觀念變化為第三者介入提供了空間和條件。
古藺是以農業生產為主的農業大縣,工業生產相對落后,為了尋找更加舒適的生活,出現走南闖北的青年男女并不少見,打工幫助他們圓了“發財夢”,但是一部分人親身體驗到生活的反差后,一些人的人生觀、價值觀便發生變化甚至扭曲而無法抵御物欲的侵蝕,使得兩地分居和婚姻觀念的轉變給第三者插足提供了條件和空間。而另有一部分人因家鄉與打工地的生活條件及環境相距反差較大,致使思想發生蛻變在外產生婚外情和第三者插足導致婚變。
5、對家庭缺乏責任心是導致離婚的主要因素。
隨著經濟的飛速發展,使農村一部分人生活上變得較為穩定,經濟上相對富裕。一些人的生活觀念、價值取向便開始變化甚至轉移,染上不良的奢好后,酗酒、打牌等燈紅酒綠的生活占用了他們大量的時間,而親情愛情則被拋在腦后,然而因與對方交流溝通日益減少,同時對家庭及子女的關心照顧也隨之減弱,從而便激發矛盾,不顧妻兒老小,最后導致離婚。
三、遏制農村離婚率上升的對策和建議
離婚案件逐年增多,已嚴重影響到農村的穩定,這是我國改革開放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要改變這種現狀,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筆者就處理該類案件時當怎樣采取遏制離婚率上升的對策談幾點粗淺的看法:
1、加強法制宣傳力度,弘揚社會主義婚姻家庭的新風尚。
新聞媒體應樹立正確的輿論導向。對宣揚婚外戀等不健康內容的影視作品,新聞媒體應徹底予以清除。堅持正面宣傳為主的方針,以加大新農村精神文明建設的宣傳力度。政府機關應利用自身優勢,加強公民道德教育,進一步倡導男女平等、夫妻和睦的家庭美德,利用“五.五”普法和采用行之有效的手段,在廣大農村廣泛宣傳婚姻法,弘揚和睦親善、平等互愛的社會主義婚姻家庭新風尚,引導當事人樹立正確的婚姻觀念,增加他們的法制觀念和家庭責任感,提高農村人口的思想道德素質。
2、加強婚姻登記管理制度,加大普法宣傳,規范不法婚姻行為,嚴把婚姻登記關。人民法院也應適時發出司法建議,規范婚姻登記管理制度。
婚姻登記機關應嚴格遵守婚姻登記管理制度,充分發揮管理、教育和服務的職能作用,加強婚姻管理,清查和制裁違法婚姻,減少離婚案件發生的隱患,把好婚姻登記關口,減少和預防違法婚姻的發生。對工作中發現的違反法律和道德的行為,要堅決予以打擊處理。同時應加大與民調組織的協作力度,最大限度地將婚姻家庭矛盾消化解決在訴訟之外。
在審判過程中,發現了當事人普遍存在法律觀念淡薄,不重視婚姻登記等一系列問題,人民法院要適時宣傳婚姻法律法規,使當事人知法、守法,同時要通過以案釋法,使廣大群眾受到教育。對于那些因同居引起的糾紛要讓當事人認識到同居的危害;對發現由于婚姻登記機關的原因,或者是當事人騙取結婚登記的問題,人民法院要適時發出建議,該補辦結婚手續的補辦,該撤銷的撤銷,切實保證婚姻登記制度的作用,維護社會安定和婚姻家庭的穩定。
3、利用調解前置程序,充分發揮訴訟調解功能。
在審理農村離婚案件過程中,要切實貫徹和體現“能調則調、多調少判、慎用判決”的原則,加強對離婚案件的訴訟調解,多做夫妻雙方的教育疏導工作。必要時可邀請雙方當事人共同尊重的,在家庭成員或家族中資歷、威信較高的親朋參與調解,不宜過快判決不準予離婚或未經深調既逕行判離。對尚有和好希望與可能的婚姻,要盡量調解和好。調解不成必須下判的,要正確把握離與不離的標準,無充分證據不得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對感情確已破裂,已無和好希望與可能的,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同時,應及時公正處理,使雙方好聚好散。
4、正確適用法律,充分發揮審判職能和運用自由心證,依法保護無過錯方,嚴肅追究“過錯方”,加大對過錯方的懲罰力度,從而確保離婚案件的公正審判。
婚姻法對婚姻家庭出現的新情況,加大了對“過錯方”責任追究。所以,對嚴重影響婚姻家庭穩定、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第三者插足”等現象,人民法院在審理此種情形的離婚案件過程中,應積極向當事人宣傳法律,嚴肅批評教育;為保護無過錯方的利益,必要時可適用“過錯責任”追究制,依法判決由過錯方向受害方賠償損失,但是要依據充分的證據。因此,對涉及無過錯方舉證的案件,應及時行使釋明權,提醒并指導當事人在規定的舉證期限內列舉相關證據,對一些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法院應適當擴大依職權調查取證的范圍,以實現無過錯方的權利。對于因婚外戀、家庭暴力、重婚等原因導致的離婚,在查明案件事實的情況下,對過錯方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要嚴厲加以制裁。
(作者單位:四川省古藺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