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導 ]——(2008-4-3) / 已閱25666次
婦女權益保護的現狀和存在的突出問題
——從《婦女權益保障法》實施、完善的視角
作者:張導 唐時華
為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婦女法》)于1992年4月3日經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自同年10月1日起施行,并于2005年8月28日經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修改、完善,為婦女事業的發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尤其從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婦女工作取得了顯著成績,積累了寶貴經驗,婦女的合法權益得到了法律上的保障,生存和發展環境進一步優化。但是,一些事關婦女生存、保護和發展的問題還比較突出,不少地方婦女仍沒有擺脫貧困,婦女就業和再就業比較困難,學齡女童輟學、失學現象嚴重,流動人口中婦女權益得不到保護等等。筆者謹從婦女權益保護的現狀、存在的突出問題、進一步完善《婦女法》的幾點建議等三方面的問題進行調研和探討。
一、婦女權益保護的現狀
《婦女法》施行以來,盡管發展不平衡,但從總體上看,我國婦女權益保障工作取得了顯著成績,廣大婦女共享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成果,生活水平和生活質量大幅提高,受教育程度和衛生健康狀況明顯改善,婦女在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生活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具體體現在:
(一)婦女的參政意識增強,從政人數增多,議政能力提高,參政的社會環境明顯改善。
在各級黨委和人民政府的關心重視下,經過全社會的共同努力,各族婦女的政治地位逐步提高,婦女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管理日趨廣泛。特別是改革開放的實踐與發展,婦女的文化水平、理論素養、心理素質不斷提高,參政意識增強,參政能力提高到。從整體發展趨勢看,在參政領域中從進入立法機關、政府機構延伸到更廣闊的領域;在參政主體上從以女干部為主擴展到婦女群體;在參政過程上從被動行使法律權利到主動爭取法律、法規的完善和制定。為保障婦女的政治參與權利,促進婦女參政人數的不斷增多,我國黨和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規和政策,保障婦女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管理,婦女參政的社會環境和條件有了明顯的改善。
(二)婦女教育得到發展,女性接受各級各類教育的比例有了提高,婦女從事科學技術研究、文學藝術創作的文化活動得到空前發展。
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權利已成為人們的共識。黨和國家一貫關心和支持婦女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并提供各種有利條件,提高女性兒童的入學率、在學率和升學率,婦女接受高等教育的人數大幅提高。一大批女科技人員跨進了高能物理、遺傳工程、微電子技術、衛星發射等尖端科學技術領域。婦女的聰明才智在文化藝術領域得到了充分的發揮,女作家、女表演藝術家、女畫家、女導演和女音樂家不斷涌現。已基本實現掃除青壯年婦女文盲的目標,婦女勞動者的素質明顯提高。
(三)婦女勞動權益保護工作取得進展,婦女在工作和勞動時的安全和健康得到保護,農村婦女的從業領域更加廣闊。
保障婦女勞動權益是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必然反映,1988年7月,國務院發布了我國第一個系統規定婦女勞動權益保護法律制度的專門法規《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對女職工的招收、禁忌從事的勞動、產假及其待遇、有關保護設施等問題作了全面規定。1995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除全面地規定了婦女與男子平等享有的勞動權益外,還在第七章專章規定了女職工的特殊保護。部分城市的公共職業介紹機構開設了專為女性提供就業服務的窗口,免費為女性下崗失業人員提供職業指導、職業介紹,并舉辦女性專場招聘洽談會。隨著農村就業結構的改變,農村婦女的從業領域更加廣闊,勞動技能得到培訓,就業能力和就業層次有了提高。
(四)婦女的經濟地位有了改變,婦女有機會參與資本、技術等生產要素的分配,逐步成為國家經濟建設中的一支生力軍。
從20世紀80年代以來,國際社會、各國政府和婦女組織把“婦女與男子平等享有經濟資源”作為婦女發展政策的重要目標。黨和政府把婦女與男子平等獲得經濟權利,共享經濟資源和社會發展的成果作為婦女工作的基礎條件,鼓勵、支持以婦女為主的扶貧經濟實體的發展。如:通過“小額信貸”等形式,使貧困婦女成為扶貧資源的獲得者和扶貧成果的直接受益者。越來越多的婦女在經濟發展中找到了自己的位置,成為家庭生產中的組織者和經營者,在城市當干部、工人的婦女經濟地位的提高更是為人們所公認。
(五)保護婦女人身權利的法律體系初具規模,婦女的人身權利得到切實保護。
人身權利是與人身不可分離的無直接財產內容的權利。我國《憲法》、《民法通則》、《婦女權益保障法》、《婚姻法》、《勞動法》等從實體上保護婦女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對人格權有了更明確的規定。對侵犯婦女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活動,歷來是司法機關打擊的重點。《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國家賠償法》等,從程序上保障婦女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當她們的權利受到侵犯時,可以通過訴訟程度解決。
(六)男女自主婚姻取代了包辦買賣婚姻,婦女在婚姻家庭中擺脫了附屬地位。
通過對《婚姻法》、《繼承法》的宣傳和實施,婦女在家庭中取得了和男子平等的地位, 由于婦女經濟上的自立,贏得了對家庭經濟等家庭重大事務的管理決策權,促進了婦女在家庭中的地位改善和人格獨立。家庭婦女不再只是承擔生育、贍養老人、撫養孩子、家政等職能,還通過家庭這塊陣地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設等活動,為創造和諧幸福的家庭環境,為構建平安和諧的社會環境發揮了積極作用。
二、婦女權益保護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
雖然婦女權益保障工作引起了社會各方面的關注,并取得了較大成績,但是,在新形勢下,一些事關婦女生存、保護和發展的問題還比較突出,比較突出的問題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婦女的參政狀況與婦女在社會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不相適應
婦女在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管理方面還存在很多障礙,女性的參政意識較男性而言相對薄弱。各級人大代表中,女性的比例雖然逐年有所增加,但分布極不平衡。在城市和經濟比較發達的地方,女代表相對多一些,素質也高一些;在邊遠、少數民族地區,女代表數量就較少,而且素質較低,參政議政能力較差。婦女干部的培養存在不少困難和阻力,女干部不僅數量少,而且來源匱乏,后備力量不足。《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實施,農村實行村民自治,為農村婦女參政議政創造了條件,但在村委會成員的結構中,婦女仍處于配角地位(數量少、比例低、正職少),農村婦女的綜合素質尚不適應村民自治的要求。
(二)城鎮婦女勞動權益受侵害的現象依然存在,農村婦女土地承包經營權受侵害的問題未得到根本解決。
女性在就業、再就業中,受歧視的現象較為突出,享受社會保障、職工福利的程度總體上低于男性,生育保險的普及率極低。女職工的特殊勞動保護落實不到位,據有關調查數據顯示,有78.5%的婦女在經期沒有受到特殊保護,40.1%的婦女在孕期沒有受到特殊保護,25.6%的婦女在哺乳期沒有受到特殊保護。同時,男女兩性職業結構存在較大差異,女性工作職位和晉升機會與男性相比較少。
土地是農村勞動者最基本的生產資料,但是農村婦女土地承包經營權受侵害的現象屢屢發生,第二期中國婦女社會地位調查數據表明,全國10.8%的農村婦女沒有土地,在失去土地的婦女中有一半是由于婚姻變動(如離婚)造成的,有近三分之一的女性是由于結婚失去土地。出嫁是農村婦女喪失土地的重要原因,部分農村婦女喪偶后,責任田被強占,其土地承包權屬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雖然《婦女法》第三十二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條、第三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三十四條等均規定了保護婦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但在現實生活中未得到落實。
(三)家庭暴力現象不同程度地存在,婚姻家庭方面的違法現象較為普遍。
由于長期受男尊女卑封建思想的影響,婦女受虐待的現象時有發生。尤其在農村,妻子稍有不從,丈夫張口即罵,抬手則打,常人也認為是“家務事”,別人無權管之,不少婦女的身心健康遭受嚴重的威脅。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二)項規定的精神,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視為同居關系。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規定,“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在邊疆少數民族地區,有的按當地習俗“結婚”,實為非法同居關系。一些外出打工的人在外面非法姘居,有的公然以夫妻相稱,共同生活,生兒育女。一旦發生糾紛,婦女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應有的保護。
另外,男性占有家庭財產方面的傳統優勢依然存在,成為婦女在家庭財產權利中受侵害的隱患。
(四)大量流動的婦女人口成為社會治安的隱患。
流動人口處于游離于城鄉之間的“邊緣人”狀態,經濟體制改革后,從農村流入城市,在城鎮務工和經商的未婚女性增多。在流入地,由于脫離了序列化的組織體系,幾乎不能獲得經濟資源和文化資源,使其難以真正融入城市中;返回家鄉,因外出經歷而獲得的觀念和行為的變化,又使其無法完全回歸到原來的鄉土生活中去。因此,相對于其他群體而言,她們的權利常常受到侵犯,利益得不到維護。有的人為了貪圖享樂,滯留城市,為獲取高額報酬,甚至將賣淫作為一種生活方式。賣淫活動的職業化和半公開化趨勢明顯,相當部分的歌舞廳、桑拿浴、發廊等娛樂服務場所成為賣淫活動的溫床,雖幾經嚴打整治,仍屢打不絕、時有反復,成為社會治安的隱患。
種種問題的存在,表明了婦女權益保護的任務還相當艱巨。
三、進一步完善《婦女法》的幾點建議
我國已基本形成以《憲法》為根據,以《婦女法》為主體,包括《刑法》、《婚姻法》、《繼承法》、《母嬰保健法》、《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在內的一整套保障婦女權益和促進婦女發展的法律體系。《婦女法》是一項重大的立法成果,是婦女權益方面立法的歷史進步。雖于2005年8月28日經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修改完善,但在實施過程中,也暴露出執法主體不明確、立法不完善、可操作性差等問題。對進一步完善《婦女法》,筆者有幾點看法和建議:
(一) 建議以義務性規范,增強義務性內容。
現行《婦女法》在保障婦女權方面的授權性規范、禁止性規范多,義務性規范較少,容易讓人產生“兩性平等僅僅是與婦女相關的事情,與男性和社會沒有什么關系”的錯覺。建議以義務性規范的形式,增加“要求男性和社會在保障婦女權益方面承擔一些積極作為的義務”方面的內容,更好地保障婦女的權益。
(二) 加大對侵害女性權益行為的懲罰力度。
《婦女法》對侵害女性權益的行為懲罰力度不夠,建議加大對侵害女性權益行為的懲罰力度。雖然《婦女法》第五十二條至五十九條專章規定了對侵害女性權益的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但執法主體不明確不具體、可操作性較差,不能收到預期的保障婦女權益的法律效果。
(三)立法的高度增加激勵機制。
建議在《婦女法》第八章“法律責任”之后增加一章,規定對切實保障了婦女權益的單位或個人的激勵性機制和獎勵措施,這樣有利于在現實社會中收到良好的社會效果。
(四)建議在《婦女法》中增加對流動人口中婦女權益保護的規定。
農村婦女外出流動就業,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本地區農村富余勞動力過剩的問題,對于流入地經濟的發展也具有積極的意義,但婦女流動人口的權益保護也存在不少問題,如勞動權益問題、人身損害問題、衛生保健問題、婚姻家庭問題。增加這方面的內容,有利于保障婦女流動人口的平等發展權利和需求,保護她們的合法權益。
總之,應該從實際出發,以與時俱進的精神,嚴格按照《立法法》規定的程序和法律結構,進一步完善《婦女法》,拓寬婦女權益保護的領域,使之真正成為保障婦女權益的主體法律。
(作者單位: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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