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牛鵬 ]——(2008-4-7) / 已閱27274次
論提單欺詐及其對策
牛鵬
(西南政法大學 重慶 400031)
摘要:提單是貨物所有權的憑證, 也是銀行憑單付款的主要依據,在國際貿易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然而,在國際貨物買賣中, 提單的使用也帶來種種風險,提單欺詐活動日益猖獗,使提單信譽大大受損并影響到整個國際貿易體系。本文論述了提單欺詐,并提出了相應防范措施。
關鍵詞:提單;提單欺詐;保函;止付令
提單是用以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貨物已由承運人接管或者裝船,以及承運人保證據以交付貨物的單證。它運用于海運已有幾百年的歷史,在國際貿易中發(fā)揮著巨大作用。但由于提單擔負著眾多功能,通過各個環(huán)節(jié),發(fā)生欺詐的可能性很大。近年來,提單欺詐案件頻繁發(fā)生,其范圍之廣、種類之多、危害之大,令人震驚。有效打擊提單欺詐活動,進一步完善提單制度本身,已成為擺在世界各國面前的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
一、提單欺詐的主要表現(xiàn)形式
(一)偽造提單。提單是信用證所要求的主要單據,在信用證業(yè)務中,只要單據符合信用證的要求,銀行即憑單付款,而不審查單據的來源及其真實性。一些不法商人即利用信用證“單據交易、嚴格相符”的特點偽造提單,以騙取貨款,可能貨物根本沒有裝船,或以次充好,蒙騙客戶。
1.空單。空單就是貨物極為不符,甚至根本未裝船而簽發(fā)的提單,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或船長簽發(fā)的偽造提單的一種。這種提單可能被完全無辜的收貨人或其他持有人用來履行下一個貨物買賣。
在德國,大部分學者認為,提單代替貨物以為流通,因此,承運人在簽發(fā)提單后,應擔保其記載與所取的貨物一致。所以,承認空單的效力。英美國家,由于其航運發(fā)達,在國際航運上,常扮演承運人角色,因此在承運人責任的立法上采行減輕的主張,以利其航業(yè)。英美法認為提單為承運人或船長接受貨物且將之裝船的表面證據,可用事實推翻。所以,實際上承運人未收受貨物而發(fā)行提單,承運人并不受提單上文義絕對性約束,舉出相當證據即可推翻其責任。即使提單持有人是善意并無過失,也然。筆者認為,賣方故意在沒有交貨的情況下偽造提單已構成欺詐,提單無效,其欺詐行為構成侵權。這種提單純粹成了單據欺詐的工具,其名稱被盜用的承運人不受提單約束。如承運人與賣方串通,為賣方取得空單提供必要條件,則構成共同侵權,承擔連帶責任。
2.貨量差異。貨量差異就是貨物雖然裝船,但實際裝船數量與提單記載數量存在差異。在普通法上,承運人并不被禁止證明提單記載的貨物數量不正確。但是,提單是其記載數量已裝船的初步證據,而且舉證責任顯然要求承運人證明記載數量實未裝船。這要求“非常滿意的證據”,而證明貨物在運輸期間的任何極大可能移動都是不夠的。承運人只有通過在提單中加入“重量不知”條款才能保護自己。提單貨量差異,通說認為有效。就提單記載但實未裝船的貨物,賣方應對買方負未交付責任。承運人也要對收貨人或提單持有人負責。
(二)倒簽和預借提單。已裝船提單應在貨物全部已裝上船后簽發(fā),簽發(fā)的日期必須是真實的,因為提單的簽發(fā)日期即視作裝運日期。如果提單在貨物裝船后簽發(fā),簽發(fā)日期卻早于實際裝船日期,便構成倒簽提單。如果貨物尚未全部裝船或貨物已由承運人接管尚未開始裝船的情況下簽發(fā)了提單,便構成預借提單。倒簽提單或預借提單,托運人的目的都是為了使提單簽發(fā)日期符合信用證規(guī)定,順利結匯,但對收貨人來說則構成合謀欺詐,可能使收貨人蒙受重大損失。對此,各國法律和海運習慣都是不允許的[1] (三)以保函換取清潔提單。在國際貿易中,經常會出現(xiàn)這種情況:承運人欲對表面狀況不良的裝運貨物簽發(fā)不清潔提單,由于銀行不接受不清潔提單,托運人不能憑此結匯,因而往往向承運人出具保函,讓承運人簽發(fā)清潔提單,并保證賠償承運人因簽發(fā)清潔提單而遭受的損失,以此來換取清潔提單,順利結匯。
可見,出具保函是出于國際貿易的需要,從某種意義上講托運人和承運人都能得到一定的方便和好處,但實際上對承運人來講卻潛伏著很大的風險。一旦收貨人持清潔提單向承運人索賠[2],承運人必須賠付收貨人。
(四)無提單放貨。海運提單是物權憑證,貨物運到目的港后,承運人有義務將貨物交給正本提單持有人。然而在實際業(yè)務中,有時會發(fā)生貨物先于運輸單據到達的情況。由于收貨人手頭沒有正本提單,無法及時提貨轉賣或銷售,會產生貨物壓倉費用、品質變化、市場價格波動等一系列問題。碰到這種情況,習慣上都是通過擔保提貨的方式予以解決的。即由收貨人向船公司提供一份經銀行會簽的書面保函,要求在沒有物權憑證的情況下先提貨日后補交提單。但如果承運人將貨物交給非正本提單持有人,有可能造成錯誤交貨構成對提單持有人的侵權。在無提單放貨過程中,提取貨物的不一定是買賣合同的買方,有可能被冒領,提貨人往往不易查明,也有船方偷貨的可能。因此無提單交貨風險是很大的。
二、提單欺詐行為產生的主要原因
(一)提單管理方面的原因。
各國法律對提單沒有嚴格的統(tǒng)一的格式要求,各公司對空白提單的管理一般也不是很嚴格,這就給違法分子偽造提單提供了可能性和便利條件,使這種欺詐行為比較易于實施。而空白提單被盜用法律也沒有規(guī)定任何懲罰措施,這又在一定程度上縱容了提單欺詐行為。
(二)由于在單證交易中要確保提單的信用,提單因此比貨物更受到重視。
單證交易中為確保提單的信用,法律一般鼓勵當事人注意提單而非貨物本身。在買賣中,買方必須見單付款。貨物在運輸途中已經滅失,貨物本身有缺陷等都不是買方拒絕付款的理由。在1982 年英國法院審理的一宗案件[3]中,CIF 合同賣方裝運了有缺陷的貨物,但提交的提單卻是良好的,法院判決買方無權拒收單據,否則單證的流轉性得不到保障,而這種結果將破壞國際買賣尤其是國際商品買賣融資體制的根基。該案件已成為英國法院日后審理類似案件所遵循的判例。過于重視提單本身也是信用證交易的缺陷。作為一種普遍的國際貿易支付方式,信用證交易實質上是一種單據交易,根據《跟單信用證統(tǒng)一慣例》的規(guī)定,銀行遵守的是“單證相符”和“表面相符”的基本原則。銀行對于任何單據的真實性、偽造或法律效力概不負責;對于單據中有關貨物的品質、數量、價值以及對于發(fā)貨人、承運人、保險人等的誠信與否、清償能力、資信情況等概不負責。只要提單和其它裝運單據表面上符合信用證的要求,銀行就有權支付貨款[4],買方不能因為銀行匯票接受的是一份假提單而拒付,銀行也就沒有動力為防止欺詐做出任何努力。關注單據本身可使提單持有人從單據本身得到充分保障,有利于維護提單的流轉性,但走得太遠又會反過來打擊提單的信用。因為提單權利畢竟需要最終兌現(xiàn),如果貨物本身已經出現(xiàn)問題,即使規(guī)定提單持有人的權利不受影響,受益的也只能是提單的中間持有人,提單的最后持有人向承運人提貨時必然遇到麻煩。而且重提單不重貨物使各環(huán)節(jié)防止提單欺詐的積極性受挫,在客觀上助長了提單欺詐的發(fā)生。
(三)提單運輸的國際性。
國際航運是以世界上的大洲大洋為活動場所,涉及的地域范圍極為廣泛。就不具體的一宗貿易或一宗貨物的運輸而言,至少要涉及兩個國家,多數要涉及兩個以上國家,轉手貿易則會涉及更多國家。由此發(fā)生的提單欺詐案件自然也會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而且提單欺詐的實施者與受害者往往在不同國度,訴訟必然帶有涉外因素,涉及到法律沖突問題。受害者跨越國界,保護自己的正當利益受到很大的限制,有的甚至根本沒有行使這種權利的可能。近年來海運欺詐活動如此猖獗,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利用了這一點。
三、提單欺詐的危害
正是由于以上原因,提單欺詐行為經常發(fā)生,而且十分嚴重,已構成對國際貿易、航運等有關各界的一種威脅。
(一)它往往使提單受讓人遭受到巨大損失。因為欺許本身難以被證實,即使證實,欺詐者往往也已逃之夭夭,損失難以追回。更為嚴重的是提單持有者往往還不能從保險人處得到賠償,因為欺詐不是保險人一般承保的商業(yè)風險。在英國法院審理的George Kallis (Manufactures) Ltd. V. Succdss InsuranceLtd. 一案中,買賣合同的賣方用預借到的提單進行了信用證下的提交并獲付款。提單上記載的船名和裝船日期等都是虛構的。貨物后來裝在另一艘船上并因火災而受損。買方依據保險單向保險人索賠,但是保險人拒絕賠付,最后法院判決保險人有理。法院認為,保險單下的航程是提單注明的航程,該航程并未發(fā)生,故承保的風險從未開始,貨物不在保險范圍內。
(二)提單欺詐還使提單信譽受到影響,從而影響提單的轉讓性,破壞國際貿易正常秩序。因為在國際貿易中買方雖然有權拒絕不真實的提單,但如果提單表面無暇疵,買方則無權因貨物瑕疵而拒收單據。即使賣方裝運的是有瑕疵的貨物,或者根本未裝船貨物,只要提單表面符合合同,買方就不得拒收單據。除非賣方欺詐或裝船貨物根本不同于合同貨物。即買方不得以“先行違約方是對方有權解除合同”的一般合同原則來對抗見單付款的義務,可見整套提單制度都為了維護提單的可轉讓性。提單的使用是建立在所有當事人都依誠信原則行事的基礎上的,而提單的流通性又是提單制度的核心,為了建立提單的流通性,不惜犧牲其它準則。然而恰恰正是從事國際貿易及運輸的商人們奮斗幾個世紀的流通性在提單欺詐的打擊下岌岌可危,提單制度也面臨著生死存亡的嚴峻考驗。
四、提單欺詐的防范及救濟措施
承運人的防范措施
承運人嚴格海運提單的簽署。信用證業(yè)務是純粹的單據交易, 銀行承擔其付款責任的唯一條件是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 只要單據表面滿足“單單相符, 單證一致”的條件, 銀行就承擔付款責任。而不管單據的真假與否, 如果單據出現(xiàn)不符點,對出口方來說, 就喪失了安全及時收匯的銀行保證。對進口方來說也會造成不同程度的損失。
盡管預借提單在法律上具有侵權的性質, 但在實踐中又無法完全避免這一現(xiàn)象。在實務中, 有時由于某種客觀原因, 暫時無法將貨物裝船, 如果等待貨物裝完以后再簽發(fā)提單, 就會違背信用證的規(guī)定, 導致銀行拒絕結匯, 最終使托運人蒙受經濟損失。為此, 在實踐中, 簽發(fā)預借提單的情況無法完全避免, 但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1、托運人有良好的信譽, 不致在事后推卸責任;
2、提單所列的外表狀況良好的貨物已經進入了碼頭倉庫, 并且不存在被托運人轉移的可能性;
3、根據港口條件, 貨物可以在很短的時間內裝上船舶;
4、托運人應出具有效的保函;
如果托運人要求承運人的代理人簽發(fā)預借提單, 則代理人除要求托運人出具保函之外, 還應征得承運人( 船公司) 的同意。
另外,承運人應盡量做到憑提單正本放貨。
合同當事人的防范措施
1、重視資信調查,選擇資信好的交易伙伴。建立一套自己的有效信息情報網絡, 切實重視對信息情報的投資, 以利于買方快速應變。在國際貿易交往中, 對客戶的資信情況全面了解是保障業(yè)務順利進行的先決條件。所謂資信情況好, 包括兩個方面: 一是資產情況好, 有相當可觀的資產, 且經營狀況好, 有履約能力; 二是能在誠實信譽的原則上履約, 不會隨意撕毀契約。因此必須搞好交易伙伴的資信調查, 要花大力氣, 委托相應的機構、人員做調查, 要了解他以前跟別人履約的表現(xiàn); 了解公司的資本狀況; 公司組成人員情況; 公司盈利虧損情況; 公司設備、設施情況; 還要了解公司的業(yè)務情況, 包括營業(yè)范圍、公司性質及往來廠商等。[5]
2、選擇可靠的船公司( 承運人) 運載貨物。根據目前航運界狀況要完全禁止保函的使用是不易的, 因此選擇可靠的承運人則至關重要; 裝船時承托雙方都要謹慎, 力爭做到出現(xiàn)問題早發(fā)現(xiàn), 及時解決, 避免出保函; 承托雙方對保函的出據和接受也要慎重, 以便在保函項下發(fā)生損失時易于協(xié)商解決; 由于保函具有承托雙方合伙對第三者收貨人欺詐的性質, 因此, 應十分注意選擇可靠的承運人運載貨物。
3、重視裝船監(jiān)督,把握船舶動向。
許多提單欺詐就發(fā)生在裝貨這一環(huán)節(jié)。在裝運港,責任者或者偷換貨物,以次充好;或者串通承運人預借或倒簽提單。因此,防范欺詐的又一環(huán)節(jié)是充分做好裝船監(jiān)督。在船舶航行過程中,及時與船舶代理保持聯(lián)系,全天候地掌握船舶航行情況。對船舶代理轉告的有關船舶因故延誤,傳播因故障需中途掛靠修理等同志,更須保持警覺,盡量核實其真?zhèn)危龊脩儨蕚洹?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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