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程黨博 ]——(2008-4-14) / 已閱28142次
農村人口犯罪分析
內容摘要:現階段,隨著現代化進程的加速,城市化步伐的加快,犯罪現象也發生了與之相應的變化,犯罪主體也在相應轉變,即以農民為主體的犯罪案件大量涌現,農民已成為當前犯罪主體構成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本文通過對農民犯罪特點、原因的分析,結合實踐基礎,提出如保護農民合法權益等措施,探索預防農村人口犯罪、維護社會穩定的途徑。
關鍵詞:農村人口犯罪 特點 原因分析 預防對策
中國是一個傳統的農業國家。農民是國家人口的重要組成部分,占全國人口總數的70~80%。中國社會穩定與否,關鍵看廣大農村穩定與否。農村不穩定,整個政治局勢就不穩定。因此,農村人員犯案數量不斷上升,直接影響我國社會的穩定,農村的高犯罪率已成為影響我國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重要因素。
一、農村人口犯罪特點
隨著社會的進步,物質文明的發展,各種思想的侵蝕,神州大地迎來了新的犯罪高峰。安分的農民也變的不安分,總是想方設法改善自己的生存環境、生活質量,部分農民因為過度的物質追求而觸犯法律的高壓。新時期,農村人口的犯罪也表現出與以往不同的特點。
(一)犯罪類型多樣化
受地域、物質基礎 、思想等條件的限制,傳統的農民犯罪主要以侵犯人身權利和侵犯公、私財物為主。如今,隨著城市化進程的推進,城市文化向農村的輻射,現在凡是城市中存在的犯罪類型,基本上農村都有,農民犯罪已呈現多樣化趨勢。據統計,當前農村人口犯罪共涉及罪名41種,如強奸、殺人、故意傷害、綁架勒索、投毒、制作并販賣假身份證,破壞電力設施、詐騙、破壞法律設施等 。
(二)犯罪類型多集中在侵財、暴力、危害公共安全等方面
新時期,故意傷害、盜竊、搶劫、交通肇事罪四類刑事犯罪,成為農村多發現性犯罪。據黑龍江省蘿北縣人民檢察院對2003、2004、2005連續三年全部案件統計顯示:在三年全部刑事案件中,農民及農村無業人員故意傷害案件有45件48人,盜竊刑事案件37件58人,搶劫13件21人,交通肇事25件25人。據成都市西華區檢察機關2003年工作統計記載,該機關當年批捕的案件中,盜竊占20%,搶奪搶劫占25%,故意傷害占30%,交通肇事占11%,而且呈逐年上升趨勢。
(三)犯罪呈現集團化特征
在農民及農村無業人員犯罪中,多以老鄉、親屬結伙為紐帶,形成“文化”、結伙交叉,作案呈現集團化趨勢。這些犯罪團伙成員因為相互熟悉了解,往往寥寥數語,一拍即合,迅速達成犯罪共意,倚仗人多勢大,膽大妄為,作案率高,并且在作案過程中,分工明確,形成一條龍。尤其是在盜竊、故意傷害等刑事犯罪中,多為2人或3人以上的農民團伙作案 。
(四)低齡化低文化特征明顯
知識文化結構是衡量一個人基本素質的起碼標準。在農村無業人員及農民被告人中,文化程度普遍較低。受“讀書無用論”的影響、家庭客觀條件的限制,許多農村子女被迫放下了筆桿子,拿起鋤頭等農用工具,農村輟學正呈低齡化趨勢。受自身低文化水平 ,低年齡 因素影響,無一技之長導致就業無門,迫于生存,加之自身抵御外界誘惑的能力差,從而走上犯罪道路,鋃鐺入獄,成為階下囚。
二、農村人口犯罪原因分析
(一)文化程度低、法制意識缺乏
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農民犯罪達90%多,也就是說農村青年相當部分不能完成九年義務教育,可見當前農民的文化素質是非常低的。農村青少年離開學校就意味著脫離了政常對教育軌道 。心胸狹窄,目光短淺,作風懶散,法制觀念淡薄,文化水平低,對城市生活缺乏正確的理解是農民的“先天”缺陷,一旦離開原來的生活圈,家鄉觀念陡增,老鄉抱團結伙來反抗外來侵害或爭奪務工機會,是十分普遍的現象。而農民一旦結成幫派團伙,就克服了單個對城市生活的膽怯、遇事退讓,團伙成員中相互鼓勵、刺激,責任相對的分散,能量的增大,就敢做大案,連續作案。在如今的就業形勢下,文化程度低,無一技之長的農民,在找不到工作,生活無法保障,加之抵御外界誘惑的能力差,經不住花花世界、金錢物質的誘惑的情況下,為了維持生計,不惜鋌而走險,走上犯罪道路。
2005年在陜西省漢中監獄調研時,筆者發現在押的農民對法律認識方面有三個共同特點:第一,根本就不知道法律。在與一個因綁架致人死亡的押犯談話時,問及綁架被害人時,有沒有想到自己的行為是否違法?該犯很小聲地說:“法律和農民是沒有關系的,當初只想搞到錢。”聽了他的話真讓筆者心寒,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下竟然還有這樣的人!第二,知法而不守法。這部分人雖然對法律有一定的認識,但他們不守法。他們不是用自己知道的法律知識武裝自己的頭腦,而是在千方百計地找法律的空子,想如何鉆法律的漏洞,為自己的違法行為找到“冠冕堂皇”的理由。第三,對法律本身的認識就是錯誤的。這類人認為他們偷那些一夜暴富、傷害那些為害鄉鄰的人,是在懲惡除奸,替天行道,可以說這種人的出發點是良好的,但他們受錯誤意識的支配,實施違法行為,藐視人權,踐踏生命。
(二)城鄉差距進一步拉大,心理不平衡
改革開放以來,受政策影響、各地基礎等各種因素的制約,我國出現了東部富、西部貧,城鎮富、農村貧的局面。在市場經濟的刺激下,城鄉差距進一步拉大,導致一部分人心理不平衡。但是他們不知道究其自身原因,不知道依靠自己的雙手致富,縮小差距,反而過激的認為社會不公、世道太亂、個人的價值得不到體現;更有甚者,認為那些先富起來的是鉆社會、鉆法律的空子。在這些扭曲意識的支配下,一群“志趣相投”的人走到了一起,成為農村治安的“地雷”。值得一提的是少數年青農民,他們厭惡日出而作、日落而息、面朝黃土背朝天的農村生活,游離于農村生活之外,他們過著有田不種,有活不干,游手好閑,無所事事,思想上又崇尚城市人的高消費生活。為了過上城市人的生活,又不想通過自己的辛苦勞動去換取勞動果實,而只有采取犯罪手段去滿足自己的生活需要。
另外,隨著農村人口的增長,出現了大量的剩余勞動力,這部分人隨著城市化的步伐,進入城市,成為城市建設的一個新主體——農民工。對于農民來說,城市里的一切都是那么的陌生,他們也只是游離在城市的邊緣,是城市部落的陌生人。面對繁華的城市,一部分人被眼前的花花綠綠所迷惑,喪失本性,從而實施盜竊、搶劫、綁架、勒索等犯罪行為。與此同時,我們也應該看到,有的農民工在城市犯罪,不是他本身想犯罪,而是被逼的。他們很少或者沒有和用人單位簽訂合同,雙方只是簡單的口頭協定。當辛辛苦苦付出卻沒有工資或者出現意外傷亡時,他們這群城市的陌生人,在無助的情況下,只能用自己的辦法來解決,進而由權利被侵害人變成新犯罪行為實施者。
(三)農民的合法權益保護不力,侵害行為時有發生
2006年以前農民的經濟負擔,國家都有明確的規定,但是在農村執行卻成了“歪和尚念經”。有的地方政府在農業稅、提留等費用標準的定立過程中本身就扮演了不光彩角色,在國家明文規定之外又層層加碼,雁過拔毛 。另外在收取農業稅、提留等費用時,基層執行者不是根據規定辦事,而是按對方的軟硬程度與自己的關系,對那些態度強硬,與自己關系較近的人,在收取費用時大打折扣,反之亦然。2006年來,中央連續以1號文件的形式,免除了農民的農業稅、提留等負擔,但是化肥、種子等生產資料的價格卻一路上漲,而且說漲就漲,價格的漲幅遠遠超過了農民的接受范圍。
在有的農村,村民委員會成員不是農民兄弟自己選舉產生的。雖然我國政府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自治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選舉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但是有的地方尤其是偏遠山區還存在任命村官的現象。上級主管部門總是以“自身太忙,農民太分散,根本聚不到一起”為由,而忽視農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草率任命。同時在任命時,任人唯親不能任人唯賢,缺乏實際的群眾調查,沒有把那些真正具備領導才能,一心為大家牟利的人任命為農村的管理者;另外有的地方在任命村官時,為了自己工作的順利開展,直接讓那些能震住農民的人充任 ,這兩類人一旦上任,根本不考慮農民兄弟的利益,只想著怎樣能完成鄉鎮領導交付的任務,確保自己在村子里的領導地位。
另外隨著工業化、城市化進程的推進,征用農民土地現象十分嚴重,使得許多農民喪失了土地,成了無地可種,無業可就的“新農民”。農民本身就是一個弱勢群體,低保沒有他們的份,醫保與他們無緣。失去土地,導致日常生活、子女入學、醫療救助等方面面臨許多困難。在征地款賠付時,商定的賠償金額不能及時賠付或者有領導直接用大家的錢辦自己大事。另外土地價格、賠付方式都是征地方與村民委員會某幾個領導商定,廣大農民兄弟根本不知道,這種情況下被征地農戶得到的賠付金額遠不能支付日常開銷。迫于生計,這些失去土地的農民進入城市打工,成為城市部落建設的新主力——農民工,他們干的全是城市居民不愿意干的臟活、苦活、累活。一些農民工辛辛苦苦的勞動之后,工頭、老板卻經常無故苛扣農民工的打工報酬,甚至根本就不予兌現。總之,農民無論是在家勞動,還是外出打工,如果因為合法權益保護不力,導致生活困難,就很容易為了生計而走上犯罪道路。
(四)執法不嚴,打擊不力
一方面,在政法機關辦案經費普遍緊張的情況下,受利益驅動,有的機關把罰款當作生財之道,隨意執法,以罰代刑,以罰代管,一些本來明顯構成刑事犯罪的案件,降格為治安案件,作罰款處理了事。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逐年增加,與經濟發展、社會進步、車輛增多有一定關系,但與日常有關單位管理不到位,肇事者受不到嚴厲的刑事制裁更有著直接的關系,錢可以買罪,權可以使農民喪失對法律的信任;另一方面,有公安機關為了維護自身的名譽,對于刑事案件“不破不立”或者“立而不破”,使犯罪受到法律追究的成為個別,大部分不能受到該有的法律制裁,從而造成犯罪行為人不被抓獲的僥幸心理。
對于農民工的管理,有的管理者在履行管理職能時,只知道嚴厲的苛求他們,而忽視對他們的幫助、引導、科學管理,更有甚者認為是農民工搶了他們的飯碗,是農民工的到來給城市治安埋下了隱患,對于廣大的農民工只知道罰款、收容、錢送回原籍。他們沒有看到農民工兄弟為城市建設所付出的辛勤與汗水,卻只看到大量農民工的流入給城市治安綜合治理帶來了隱患;對于城市中那些侵犯農民工權益的行為,確視而不見,或者在幫助農民工維權時,立場不堅定,打擊不到位。管理部門的縱容只會寒農民工的心,助長那些拖欠農民工工資工頭、老板的氣焰。
三、農村人口犯罪預防對策
(一)調整農業產業結構,增加農民收入
農民犯罪很大一部分是為了經濟利益和非法經濟利益而形成的,只有加強農村經濟發展,增強農民收入,才能緩和和解決廣大農民的需要和社會物質承受力之間的矛盾。傳統的農民僅僅依靠那一畝三分地的收入,種植物主要以小麥、玉米、大豆水稻為主,很難滿足農民日益增長的物質和精神需求。況且中國入世后,進口小麥的質優價廉,對我國的傳統農作物種植帶來了挑戰,傳統的小農經濟更不能保障農民的收入。這就要求我們廣大的基層管理者,因地制宜,因時制宜,積極探索適合當地的發展模式。大膽地調整產業結構,發展經濟,以形成規模,形成品牌;積極謀求農民脫貧致富道路,增加農民收入,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減少農民犯罪。
( 二)加大普法深度,廣度,提高農民法律意識
鑒于農民對法律知識的缺乏、無知,筆者認為提高農民的法律意識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入手:第一,積極開展法制宣傳月活動,期間間隔不能太長,最好每個季度一次,同時也要注意地點的選取,不能老是在一個地方,使一項原本惠及千萬人的措施成為少數人的專利。通過該活動,才能保證村組有機會迎來法制教育宣傳,讓農民兄弟得到實惠的法律知識;第二,有必要在農村設立法制宣傳干事,明確責任,落實到人,可以通過漫畫聊天的形式,潛移默化,讓法律知識深入人心;第三,宣講內容要緊密聯系農村實際,讓農民愛聽、樂意聽,不能就理論、講理論,讓農民兄弟厭惡;第四充分利用學校這塊陣地。因地因時制宜地開展對學生及家長的法制教育,從而擴大法律知識的宣傳面。
(三)轉變管理方式,將農民問題置于首位
我國歷屆政府都非常重視三農問題,近年來,中央連續以1號文件的形式要求廣大基層工作明確農村工作在當今社會的重要性,明確農民問題無小事、農村工作無巨細。鑒于此,筆者認為:作為基層管理者,應當樹立正確的政紀觀,意識到農民問題無小事,將農民問題作為頭等大事來抓。同時要樹立“要經濟,上項目,抓預防,抓治理,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更是政績”的理念,圍繞構建社會主義新農村,積極探索適合當地的管理模式,帶領農民兄弟脫貧致富,真正做到情為民系,權為民用,利為民謀,做到“為官一任,造福一方”。
另外,作為基層管理者,應當切實以維護農民利益為根本出發點。就市場經濟中存在的坑農、害農事件,應切實履行人民賦予的權力,堅決打擊,決不姑息;對于農民自籌資金,自己經營的,應積極的予以政策引導、技術指導、資金支持。對于農民工的管理,應加強對轄區外來務工人員的管理,做到心中有數,心中有底,另外加大對農民工工資拖欠的處理力度,制定切實的方針規范,讓農民工兄弟能安心做工,樂意做工,無后顧之憂。
(四)加大執法力度,依法行政
一方面必須把農村公安工作擺上應有的重要位置。沒有強有力的農村公安工作,就不可能有農村的穩定和全面進步,各級公安應當高度重視農村公安工作,及時分析研究農村社會治安中的新情況和新問題,有針對性的采取工作對策,牢牢掌握農村治安工作的主動權。對于農民犯罪,應及時偵破,以保證法律的威嚴,打消違法行為人的僥幸心理。另一方面要以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為出發點。對于農民反映的問題,有關部門應及時予以解決,在處理征地賠償、農村糾紛時,要不厭其煩,細心聽取農民兄弟意見,處理時以法律為準繩,以事實為依據,堅決杜絕人情,維護法律的威信。
農民是中國民眾的主體,農村的穩定事關和諧社會的構建。要解決農村人口的犯罪問題,不是某個組織或團體的問題,而是一個社會的問題,只有嚴厲打擊坑農害農事件 ,切實維護農民兄弟的合法權益,提高農民的國民待遇,同時建立有效的防范機制,農村一定會穩定,農村人口高犯罪率可能會下降,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一定會順利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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