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龍崢 ]——(2008-5-4) / 已閱7971次
淺論民法精神與罪刑法定原則的區別
龍崢
縱觀民事裁判的全部過程,無不遵循著一條規則,法律有明文規定時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時參照一般法理,上述規則可以簡單的概括為一句話:即“窮盡法律規則,方得法律原則”,而與民事裁判相比,刑事裁判則沿用的是嚴格的罪刑法定主義制度,即“法無明文不為罪”原則,兩者之所以會存在差別是由于其所調整的對象和適用的范圍不同所決定的。
民事法律主要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例如公民之間的財產關系、婚姻關系、身份關系,由此可以看出民法更多關注的是人的自由,本身并不具有懲罰色彩,如果一味照搬法條,以法無明文為由拒絕裁判,定會對當事人的訴權造成影響,不利于法治社會的建設,也根本的違背了民法崇尚自由的精神,而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更多的是公權力的介入,而且從刑法體系的構成看,對犯罪行為的懲戒是其最根本的出發點,具有很濃厚的懲罰色彩,所以進行定罪量刑時必須有嚴格的法律依據,如果在法律無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對當事人定罪,將會嚴重侵害他人的權利,也將起不到打擊犯罪的根本目的。
依法律師事務所(原天津第一律師事務所) 龍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