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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調解與判決的沖突與平衡——論基層法院民事案件調判結合辦案方式之完善

    [ 王宏 ]——(2008-5-30) / 已閱17628次

    調解與判決的沖突與平衡
    ——論基層法院民事案件調判結合辦案方式之完善

    作者:王宏
    論文提要:
    調解與判決作為人民法院解決民事糾紛的兩種主要方式,相比較而言,調解是根植于我國歷史文化傳統并經過長期司法實踐證明有效的糾紛解決方式,具有化解矛盾徹底、效率高、成本低、人性化等諸多優勢。提出“調判結合”,就是強調調解和裁判都是人民法院調處民事糾紛、定紛止爭的手段,其目標都是案結事了,最大限度地減少社會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社會和諧。然而,在各級法院強化調解的進程中,筆者也發現,由于現行《民事訴訟法》對調解制度的設計無法適應審判實踐的需要,使得調解與判決在結合中出現了沖突。有的法院給審判人員下達強制性的調解率指標,并將此作為實現“司法為民”的重要舉措,這種無視審判內在規律的片面化、極端化做法,使基層法官對“走回頭路”產生了困惑,甚至迷失了方向。在構建和諧社會的視野下,如何在調解與判決之間尋找一個最佳的平衡點,將調解與判決各自的優勢有機結合起來,最大限度地做到案結事了,的確是一個具有全局性、前瞻性、戰略性的重大課題。基于此,筆者從調解與判決的立法定位出發,厘清二者的聯系與區別,剖析調解與判決的沖突所在,針對基層法院的現狀及審判模式,提出符合審判規律的調判結合機制的建構設想,以求對進一步規范、完善民事訴訟調解制度及審判實踐有所裨益。全文共計8756字。

    以下正文:

    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根據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需要,進一步貫徹落實“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的民事司法原則,以定紛止爭為目標,最大限度地化解社會矛盾糾紛。全國法院審結的民事案件中,有30.41%的案件以調解方式結案,其中一審民事案件調解和撤訴率達到55.06%。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2007年3月13日在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第四次全會上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

    眾多全國人大代表和新聞媒體在解讀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時,都把“調判結合”作為這份報告的“亮點詞”之一。“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的民事司法原則是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在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上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中提出的,這一原則的提出,對于人民法院如何加強訴訟調解,有效化解矛盾糾紛,促進和諧社會構建,無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運的歷史意義。三年來,全國各級法院通過更新調解理念,改進調解方法,創新調解機制,有效地發揮了司法調解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積極作用。
    調解與判決作為人民法院解決民事糾紛的兩種主要方式,相比較而言,調解是根植于我國歷史文化傳統并經過長期司法實踐證明有效的糾紛解決方式,具有化解矛盾徹底、效率高、成本低、人性化等諸多優勢。提出“調判結合”,就是強調調解和裁判都是人民法院調處民事糾紛、定紛止爭的手段,其目標都是案結事了,最大限度地減少社會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社會和諧。然而,在各級法院強化調解的進程中,筆者也發現,由于現行《民事訴訟法》對調解制度的設計無法適應審判實踐的需要,使得調解與判決在結合中出現了沖突。有的法院給審判人員下達強制性的調解率指標,并將此作為實現“司法為民”的重要舉措,這種無視審判內在規律的片面化、極端化做法,使基層法官對“走回頭路”產生了困惑,甚至迷失了方向。基于此,筆者從調解與判決的立法定位出發,厘清二者的聯系與區別,剖析調解與判決的沖突所在,針對基層法院的現狀及審判模式,提出符合審判規律的調判結合機制的建構設想,以求對進一步規范、完善民事訴訟調解制度及審判實踐有所裨益。
    一、 民事訴訟調解與判決的立法定位
    (一) 調解的立法定位
    民事訴訟調解,又稱法院調解,是指在民事訴訟中,由法院主持,當事人自愿協商,就其民事權益爭議達成協議,經法院確認后終結訴訟的活動。作為一種爭端解決機制,調解的立法定位應屬民事訴訟制度,是民事訟案的審理方式與結案方式,因而從制度運作到法律效力均迥異于訴訟外的人民調解、仲裁調解等其他調解。
    《民事訴訟法》第九條將調解列為訴訟原則之一,而在第八章(第八十五條至第九十一條)又作了細化的操作性規定。從中可歸納出調解的以下法律特征:1、法院主持,區別于當事人自行和解;2、以自愿與合法為基本原則;3、法院調解書及不需要制作調解書時的調解筆錄由當事人簽收或簽字后即具有與判決書同等的法律效力;4、作為一項原則性制度貫穿應用于民事訴訟的全過程與各階段。
    (二)判決的立法定位
    民事判決,是指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審理終結后,依據查明的事實和法律,對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和義務關系或一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判定。1對于民事判決立法定位的理解,主要有以下四層含義:1、民事判決意味著國家審判權的行使,是法院行使審判權的集中體現,也是法院審判職能的體現。人民法院運用國家公權力對私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進行確認,從而使國家法律在具體案件得到貫徹執行,以達到維護社會秩序的目的;2、從當事人方面來說,民事判決是對原告起訴所作出的國家性回答,特別是本案判決以構成訴的內容的“訴訟上的請求”作為判決的對象;23、民事判決是法院對民事案件的實體問題作出的終局性的判定,3體現了“司法最終解決 ”原則。民事判決作出以后,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在法律的范圍上得到了解決。對于已作出的判決,當事人不能再向法院提起訴訟;4、民事判決是當事人和法院共同作用的結果。程序的本質特點是“過程性和交涉性”。4這一過程應當遵行正當程序原則,在當事人主導的訴訟中,判決的事實依據原則上應當是當事人主張提出并經充分的辯論的案件事實和證據,判決的法律依據必須是憲法、訴訟法和實體法,判決的客觀范圍必須限定在當事人訴訟請求范圍之內。
    (三)調解與判決的關系
    無論是民事訴訟理論界,還是在司法實務界,調解與判決的關系定位長期以來都是人們所爭論的話題。調解在我國立法與司法傳統中歷來被作為優良傳統得到推崇,幾乎覆蓋判決而成為解決民事糾紛的主要方式,被國外譽為“東方經驗”。從立法沿革看,我國長期來實行的是判決與調解的雙軌運行,但是兩者的主次輕重及調解觀念卻有流變。1956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調查研究、就地解決、調解為主”的十二字方針,直至上世紀70年代末,我國始終奉行“調解為主”的民事審判方針。這一階段,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以調解為主導性審判方式,判決在民事審判中處于次要地位,導致法院的審判功能得到很大的削弱,一些法院片面追求調解結案率,既侵害了當事人的訴權,更損害了審判的權威性。基于此,在1982年頒布的《民事訴訟法(試行)》中,將“調解為主”方針修改為“著重調解”原則,就是要求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立足于調解解決,能夠用調解方式結案的就不用判決方式結案。5這在一定程度淡化了調解在民事審判中的主導地位,但仍然保持著調解優于判決的基本格局,審理案件的判決方式仍然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1991年,我國第一部民事訴訟法正式法典頒行,其第9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愿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此后,法院調解被學界稱為“合法自愿調解階段”。6這一變化反映了調解相對于裁判由高度強勢漸趨于規制并行,標志著民事訴訟立法目的開始從片面關注法院對糾紛的解決向保障當事人程序權利方面轉移。7為了保證人民法院正確調解民事案件,及時解決糾紛,保障和方便當事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節約司法資源,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4]12號)對調解的程序進一步規范,完善了民事訴訟調解制度,設立了答辯期前進行調解的規則,明確當事人可以自愿選擇調解協議的生效方式。2005年3月,肖揚院長在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上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中,就人民法院如何開展訴訟調解工作提出了“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的十六字方針。這一方針告訴我們,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調解與判決的關系就是:調解和判決都是人民法院解決民商事糾紛的基本形式,二者相輔相成,缺一不可。8
    二、民事訴訟調解與判決的沖突所在
    (一) 法官在“調判合一”中的角色沖突
    在同一訴訟結構中,民事訴訟糾紛既可調解又可判決,主持調解的主體與主持審判的主體是同一人或同一合議庭,這時,法官具有了雙重身份,9法官既是調解人又是判決者。在訴訟調解中扮演調解人的法官,雖說是具有中立性的第三者,但他與一般調解者不同之處是他的身份具有潛在的強制力量,因為當調解不成時最終將以判決解決糾紛。實質上,法官在調解過程中,其強制力量已突破自身領域進入所謂具有中立性的第三者的領域。這時調解者已不是原始意義上的調解者,而是與判決者具有質的聯系,調解者的中立性與判決者的決定性相沖突已非常明朗。這一角色間的沖突正是調解與判決之間發生其它沖突的淵源。法官在同一訴訟結構中的雙重身份,決定了“法官在調審結合的模式中要想正確地把握自己的身份是相當困難的,為了使固執于自己主張的當事人作出妥協,往往會有意無意地從調解人滑向裁判者……或明或暗的強制在調解中占主導地位”。10在具有潛在強制力量的調解中,當事人總是權衡調解與即將判決這兩種結果,妥協和讓步是一個明智的選擇。這時決定調解本質的“合意”就變成了強制性的“合意”,甚至淪為“恣意”,調解的自愿原則就會被扭曲和虛化。正如李浩教授指出的:將調解與判決兩種性質上迥異的解決糾紛的方式,共同作為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方法,將它們一同規定在民事訴訟程序中,由此造成了兩者關系的緊張和沖突。法院調解的現實與立法者設置調解制度時預期的理想狀態發生斷裂。同時又造成了訴訟制度的變異,使實體法與程序法對審判活動的約束雙重軟化,使民事訴訟的實際情況與我國民事訴訟制度的預定目標出現較大的偏離。11
    (二) 調解任意性與判決規范性的沖突
    民事訴訟過程有兩條程序線平行運行,即調解程序線和審判程序線,二者在程序上具有質的不同。在“調解型”程序結構中,程序法對法官的約束力被極大的削弱了。因為調解本身就是一種靈活的,非程序化的處理案件的方式。正如戈爾丁所說,“盡管我們期望堅持公正標準,但調解過程比起我們所習慣的民事訴訟還具有一種更大的流動性和非正式性特征”。12而在“判決型”程序結構中,程序法具有極強的約束力,無論是審判的方式、步驟,還是事實的認定和判決的作出,法官都必須嚴格按照程序規則操作,否則就有可能因為程序問題而推倒重來。更重要的是,調解程序不能上訴,缺乏程序監督機制。盡管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但是,提出證據證明又在法院審查屬實的情況下才能成為再審的必然,比上訴要艱難得多。但判決的后面還有上訴和再審程序的制約,法官的自由裁量權被限制在盡可能狹小的范圍內,其監督制約性比調解的監督制約性要強得多。因此,訴訟中一旦適用調解,就與判決之間存在著緊張的關系。也正是調解程序的任意性與判決程序的規范性的沖突,給具有自由裁量權的調解者(法官) 的非法調解提供了寬松的空間。
    (三) 調解讓步性與判決保護性的沖突
    在審判實踐中,大量的調解都是在法官的促成和組織下的讓步性調解,常常要付出犧牲一方甚至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利的代價。因此有學者認為,由于法院調解發生在訴訟中,就應以判決作為參照的標準。而一旦以此標準來檢驗訴訟中的調解,就可發現讓步大多數是單方的。“調解的成功往往是以權利人放棄部分權利為代價的,所以,即使是調解中的讓步都是當事人自愿作出的,也仍然存在著對權利保護不足的問題”。13另一位民法學者也表達了類似的觀點:“調解的本質特征即在于當事人部分地放棄自己的合法權利,這種解決方式違背了權利是受國家強制力保護的利益的本質。調解的結果雖然使爭議解決,但付出的代價卻是犧牲當事人的合法權利,這違背了法制的一般要求”。14而民事審判權的最終目的是保護當事人的民事權利,任何一個起訴者在決定求助于法官的時候總不會期望法官減損自己的利益,而是借助訴訟向法院討個公正的說法和全面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事實上,如果當事人雙方均不愿作出任何讓步妥協,尤其是原告不讓出部分實體權利,調解就無法達成合意。法律的實施是以國家的強制力為后盾的,強制性是法律的特征之一,沒有“強制力”的法律不是法律。判決就是這種強制力的最直接體現,它體現了法律對于社會生活的干預和對具體法律關系的立場態度。因此,同一訴訟過程中的調解與判決共存是同一訴訟結構中相矛盾的兩個因子。“偏重調解與強化民事權利的保護是一種逆向關系,訴訟愈是倚重調解解決民事糾紛,偏離民訴法確定的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目標就愈遠。”15
    三、 基層法院調判結合機制的建構設想
    (一)對調判結合機制的總體認識——以構建民事調解制度與規范為基點
    民事訴訟調解是我國訴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重要方式,是和諧司法的重要內容。它是根植于我國歷史文化傳統并經過長期司法實踐證明有效的糾紛解決方式,不僅符合當前社會大眾的價值觀念和訴訟意識,也體現了中華民族追求自然秩序、社會秩序和諧的理想。近年來,人民法院確立的“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的民事審判工作指導方針,反映出法院對調解的一種認識轉變,調解的價值和功能得到了更新的解讀。對待這種傳統的資源,解構顯然不是一種好的辦法,而適應社會需求進行重構則完全是可能的。16筆者也認為,我國調解制度的發展方向應當是完善和改進,充分發揮其功能,而不是淡化或取消。在重構民事調解制度與規范的進程中,應當把握以下幾個思路:一是應科學合理運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原則。《民事訴訟法》第85條關于“查明事實、分清是非”原則的規定,在理論界與實務界歧見紛呈,大體可分為肯定說和否定說。肯定說認為,查清是非是調解工作的基礎和依據,只有掌握了案件事實,才能判斷是非,分清責任,防止法官“和稀泥”式的調解或強制調解;否定說則認為,“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是判決的前提條件,而不應是調解的前提條件。調解的本意就是調和矛盾、化解糾紛,包括對某些界限不清的事實、責任,含糊不究,互諒互讓,以達到解決糾紛不傷和氣的目的。17筆者贊同的觀點是,對此問題不宜一概肯定或否定,而應根據不同情況區別對待。法院在庭審前進行的調解、家事糾紛案件以及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的協議,在堅持自愿與合法的原則下,可不必以“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為前提。但在庭審過程中進行的調解和二審、再審程序中進行的調解,則一般應遵守“查明事實、分清是非”原則。18這樣,在調解未果的情況下,就可以及時地作出判決,實現調解與判決的銜接;二是應界定當事人處分權與法院審判權的關系。處分原則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自由支配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權利的訴訟權利的準則。19該原則體現和維護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同時也構成對法官和審判權的制約。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的處分權和法院的審判權之間的關系是分立與制約的關系。處分權對審判權的制約,是指審判受訴和訴的要素的約束,其運作不能隨意背離或超越訴之范圍。審判權對處分權的制約,即法院根據法律和社會公益依職權對當事人的行為予以干預。由于目前我國立法對此未作出比較清晰的界定,導致在審判實踐中,往往出現突破處分權的“恣意調解”或突破審判權的“以判壓調”現象;三是要真正賦予當事人以程序選擇權。在進入民事訴訟之后,選擇調解還是審判,應當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愿,由當事人自己來決定,這也是自愿原則和處分原則的要求。鑒于目前基層法院民商事案件日益增多,法官審判負擔異常繁重的現狀,應當對調解程序的啟動作一階段性的劃分。在審前準備階段,法官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適時引導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若雙方都同意調解,便可進入調解程序,這實質上就是由當事人啟動調解程序。進入審判程序后,要啟動調解程序,必須由雙方當事人雙方提出書面申請,在法官主持下進行調解,法官居于中立、消極地位,調解不成則及時判決。同時,應限制當事人申請調解的次數,規定當事人申請調解的次數不得超過兩次,以免個別當事人借調解來拖延訴訟,增加對方當事人的訟累和訴訟成本。
    (二)調判結合機制的理想模式——以相對的“調判分離”模式為視角
    為了解決調解與判決在同一訴訟程序結構中的沖突,提出調判分離是近年來探討訴訟調解問題必論的熱點問題。很多學者竭力推介西文國家立法例所規定的調審分立模式,一度法院內主流的意見是“調判分離”,即將調解法官和審判法官完全分離,各司其職,調解與審判互不影響。但是,至少在制度上完全采用這種思路仍存在一定問題,特別是在大量簡易案件的基層法院中,調審分離顯得有些不切合實際。因為,這樣必然會影響到調解的時機和效率,也會影響到當事人和解達成的效果。 筆者認為,選擇相對的“調判分離”模式較為可行。鑒于立案庭和審判庭的職責分工、相關法律規定以及各地法院的實踐經驗,可以在審判庭設置相應的調解合議庭,根據民事糾紛案件類型和復雜程度,對婚姻家庭糾紛、相鄰關系糾紛、勞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和工傷事故引發的損害賠償糾紛、訴訟標的額較小的糾紛案件,規定必須經過庭前調解程序處理,即將調解重心前置,調解不成的才能轉入審判。形成以庭前調解為主,以其他訴訟階段的調解為輔的庭前調解模式。通過調解與庭前準備的有機結合,實現“調解中的準備”和“準備中的調解”。所謂“調解中的準備”,即在庭前調解過程中,承辦法官通過了解雙方當事人的訴辯主張及案件事實,區分出案件無爭議的焦點和有爭議的焦點,從而在調解不成時,讓有爭議的焦點進入開庭審理程序。同時,承辦法官在庭前調解過程中,通過雙方證據的交換,還可實現對涉案證據與相關事實的固定,使雙方對有爭議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在審前達成共識,從而避免所有證據材料一概在開庭審理時出示、質證、辯論,使寶貴的司法資源浪費在事無巨細的事實調查中,而造成訴訟的遲延。所謂“準備中的調解”,即在這種庭前調解的模式下,承辦法官可以開展一系列的審前準備工作,如前述整理雙方當事人爭點和證據等,在這種準備的過程中,使雙方當事人對各自的訴辯主張有了更加清晰和理性的認識,法官適時主持雙方進行調解并提出合理的調解方案,雙方容易接受。這種相對的“調判分離”模式,實現了審前程序與開庭審理在訴訟階段上的“繁簡分流”。既強化了庭前準備功能,又抓住了最有利的調解時機,在證據和事實已經初步清晰,當事人對抗尚不強烈的情況下,調解成功率高,省略了后續的開庭審理等訴訟階段,縮短了訴訟周期,既提高了調解運用比例,又充分發揮了調解化解矛盾,修復當事人關系的作用。
    (三)調判結合機制對構建和諧社會的作用——以有效化解矛盾糾紛為目的
    “調判結合,案結事了”,強調的是民事審判方法的統一和目標的一致。調解和判決都是解決糾紛的法定形式,兩者相輔相成,同樣是構建和諧社會不可或缺的手段,任何過于貶抑一方或褒揚一方的做法,在實踐中都很容易帶來不利的后果。只有因案而異,因勢利導,合理地運用判決或調解方式結案,有效化解矛盾糾紛,才真正符合立法者的本意,案件處理也才能取得最佳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在調判結合機制的構建過程中,必須始終把握住審判工作的最終目的是案結事了,即要徹底化解矛盾平息糾紛,做到定紛止爭,勝敗皆明。從有效化解矛盾糾紛的角度出發,一是要堅持調解與判決并重的原則。誠然,由于調解在不少價值上與構建和諧社會的目標不謀而合,在當前的大背景下,我們應更為重視調解,更強調調解,但也不能因此就冷落了判決。對于法院和法官來說,調解和判決都是調處民事糾紛,定紛止爭的手段,手段本身不是目的,不能搞調審分立,甚至搞調審對立。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時,既可以根據自愿運用調解方式,也可以運用判決方式,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合理選擇適用。即使當事人愿意進行調解的民事案件,法院也不能久調不決,調解不成或當事人反悔的,法院應當及時作出判決。能調則調,當判則判,這才是是最具理性的選擇;二是設置調解救濟程序,增強調解的規范性。調解在多數情況下是當事人妥協的結果,對于權利人來說就是放棄部分權利,其目的也在于盡快取回自己的利益。因此,應當允許并鼓勵當事人在調解協議中附條件、設擔保和約定處罰性措施,當義務人不能按照調解書規定的方式履行義務且調解書沒有約定不利于義務人的條款時,權利人一方有權申請撤銷調解協議,請求法院逕行判決或開庭審理,以此來取消承擔義務一方取得的、由對方當事人讓步而形成的利益,制裁在訴訟中“假意調解”的欺詐行為。救濟的另一方面就是要為第三人建立調解異議制度,如果當事人的調解協議規避法律、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該第三人應享有請求法院撤銷調解協議的權利,現實生活中,借起訴和調解將有效資產轉移給關聯人,使其他債權人得不到清償的情況層出不窮,設立調解異議制度,可以減少類似的現象,防范道德風險。21同時,還應賦予當事人相應的程序異議權。當事人認為法官在調解中違反自愿、合法原則,濫用審判權的,有權提出異議,當事人行使異議的可以導致調解程序終止;三是構建科學的法官審判業績考評指標。為了加強對審判工作的監督與管理,2004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全省法院推行了審判質量效率統一指標體系及其考評機制,22通過一段時間的運行,證明這套指標考評體系對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司法公正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為法官審判業績的考評提供了指標依據。如將民事案件調解率作為一項指標考評以后,對法官加強調解、提高調解率產生了極大的激勵和導向作用。但筆者也注意到,有些法院和法官因為片面追求調解率指標,出現了違法調、強迫調等不正常現象。近一段時期,調解結案的案件申訴率上升,當事人自動履行率下降。少數案件雖然是調解結案,但調解主文含糊不清,無法執行,有的甚至損害了其他當事人利益,這些所謂調解非但沒有做到案結事了,反而造成了不少麻煩。因此,在法官審判業績考評指標的設置上,還應當注重對案件質量指標的考評。判決案件的質量要重視,調解案件的質量同樣也要重視,應把調解后當事人自覺兌現調解協議的比率作為一個重要的指標,引導法官去實現完整意義上的案結事了。
    結語: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是人民法院確立的民事審判工作的一項重要原則,體現了民事司法手段與民事司法目標的高度和諧統一。堅持調判結合,是具有中國特色民事審判的必由之路,既符合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又符合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根本要求。從本質上說,調解和判決作為人民法院處理民事案件的兩種手段,都是建立在社會主義法制基礎上,為我國社會主義司法服務的,兩者在本質上是一致的。一般而言,兩者之間應不存在沖突。但是,調解和判決畢竟是兩種不同的處理案件的方式,在適用對象、法律程序、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等方面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差別和矛盾。在構建和諧社會的視野下,如何在調解與判決之間尋找一個最佳的平衡點,將二者的優勢有機結合起來,最大限度地做到案結事了,這的確是一個具有全局性、前瞻性、戰略性的重大課題。筆者堅信,隨著社會轉型的完成和當事人理性程度的提高,隨著法律的完善和法官素質的提高,隨著社會自治的成熟和社會觀念的轉變,民事訴訟調判結合機制將會得到不斷的解讀、重構與創新,素有“東方經驗”美譽的訴訟調解制度必將散發出耀眼的法治光芒。


    參考文獻

    1 江偉:《民事訴訟法學》,中國人大出版社2000年版,第98頁。
    2 [日]中村英郎:《新民事訴訟法講義》,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3頁。
    3 江偉:《民事訴訟法學》,復旦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354頁。
    4 季衛東:《法治秩序的建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20頁。
    5 柴發邦:《民事訴訟法學》(修訂本),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85頁。
    6 章武生:《民事訴訟法新論》,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86頁。
    7 紀敏:《強化訴訟調解 力爭案結事了 為構建和諧社會提供司法保障》,《人民司法》雜志社2006年第9期,第6頁。
    8 肖揚:《充分發揮司法調解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積極作用》,《人民司法》雜志社2006年第10期,第6頁。
    9 江偉主編:《中國民事訴訟法專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43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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