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韋群林 ]——(2008-6-19) / 已閱20888次
A Preliminary Inquiry into the Problem of Officials’ Violence Crimes
Abstract: Officials’ violence crimes are on the trend of increasing with characteristics as combination of official-business men and/or official-underground forces, cruelty, detailed plan, extreme bad-influence on images of CCP and China governments. They appear not accidentally, instead, with certain social grounds and systematic elements including causes such as wrong ideas of power/violence, lack of human right consciousness, extreme egotism, out of control of power supervision mechanism in practical running, spreading of official corruption, low inner quality of officials, defects in officials’ promotion system, infiltration of underground violence forces into governmental powers, etc. Long-term mechanisms, e.g., supervision over power, prevention of corruption, scientific investigation and evaluation of officials, fairness in political competition, strict punishment of officials’ violence crimes, shall be established and perfected so as to reform political system, purify political ecology and effectively suppress the spreading of officials’ violence crimes.
Key Words: officials’ violence crimes; causes; prevention; supervision over power; political reform
犯罪是人類社會不可避免的現象,作為社會一員,官員也不可能完全幸免,有關我國官員貪污受賄、玩忽職守犯罪的報道,似乎早已失去新聞價值。不過,近幾年來屢屢在我國出現的另類官員犯罪——官員暴力犯罪,卻在令人驚心觸目之余,更加引人深思。本文試圖以近年來在我國發生的一些典型的官員暴力犯罪案件為例,就官員暴力犯罪的類型、特點、成因以及防范對策進行初步探討。
一、官員暴力犯罪的概念、類型與特點
(一)官員暴力犯罪的概念
所謂“官員暴力犯罪”,就是具有官員身份的人采用暴力手段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實施的犯罪行為。從犯罪構成上來看,官員暴力犯罪主要具有以下兩個明顯特征:其一,犯罪主體為官員,既包括經過任命、從事公務的各類政府機構(含立法、司法、行政、軍事等機構)工作人員,也包括執政黨即中國共產黨、各民主黨派、人民政協、人民團體等機構內實際從事公務的工作人員,其范圍大致與我國刑法上的“國家工作人員”相當;其二,客觀方面為采用爆炸、縱火、殺人、故意傷害等暴力手段實施犯罪行為。
(二)官員暴力犯罪的類型
根據近年來出現的部分案例,有媒體將官員暴力犯罪分為“為官位雇兇殺同事”、“為前途殘忍滅情婦”、“為泄憤殺害舉報人”、“為‘進步’重金除對手”幾類[1],不乏啟迪意義,但其中“為官位”、“為前途”、“為‘進步’”等等,似存有劃分標準上的交叉,為分類邏輯之所忌。筆者根據犯罪所追求的結果,將官員暴力犯罪粗分為打擊報復、殺人滅口、消除對手、倚權霸占等幾種類型。
(1)打擊報復。主要為打擊報復檢舉、揭發其不法行為的舉報人,但也有報復查處其違法犯罪行為的辦案人員者。典型的案件如原平頂山市政法委書記李長河雇兇殺人案[2]、原山東省水產局局長張程震雇兇殺人案、原河南省蘭考縣農機局局長豐學良等5人雇兇縱火案[3]等等。
除了報復舉保人以外,查處違法犯罪行為的辦案人員往往也會成為官員暴力犯罪的對象。如原海口市國稅局稽查分局局長蒙文騰雇用殺手殺害辦案檢察官黃崇華案[4]。
(2)殺人滅口。一般為殺害糾纏不休,且對自己貪污受賄等違法犯罪行為知情、并揚言要舉報的情婦,如原蕪湖市政法委書記周其東雇兇殺害情婦案[5]、原濟南市人大主任段義和雇兇殺害情婦案[6]、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南地分局原局長梁冠中殺害“二奶”案[7]、山西省陽泉市人民檢察院反貪局原偵查科科長王俊平雇兇殺害“二奶”案[8]。不過也有為了滅口而殺合法妻子的,如原新鄉市副市長尚玉和為原河南省副省長呂德彬雇兇殺妻案[9]。
(3)消除對手。為了打擊自己升遷道路上潛在的競爭對手,或者報復已經獲勝的競爭者,不少官員即對其殺害,或者以極其的殘忍手段進行傷害。諸如河南省商丘市梁園區規劃土地管理局原局長徐建設雇兇殺害市規劃局局長案(以及傷害“副局長人選”案)、山西省洪洞縣城建局原局長薛文勛雇兇爆炸案、[10]江蘇省大豐市國土資源局原局長陸燕行雇兇砍殺副局長案、[11]原江西省安義縣縣長陳錦云雇兇傷害縣委書記及副書記案(發生于1994年,也是較早見諸報道的我國官員暴力犯罪案件)等案例就是如此。
(4)倚權霸占。因掌握某種權力,受到社會上常見的“權色交易”思維慣性的驅使,不管處于弱勢、有求于己的當事人或其家屬是否真正愿意,強行對其實施奸污占有。阜陽中院原刑一庭庭長巫繼成、[12]遼寧省朝陽市雙塔區人民法院法官肖某強奸“小姐”案[13]等案例展示的就是此類丑劇。
(三)官員暴力犯罪的特點
從現有案例來看,我國官員暴力犯罪正表現出以下特點:(1)從基層官員到地市、省部級官員廣泛卷入,犯罪官員級別越來越高。目前,我國縣處級官員暴力犯罪似乎已經不是什么重大新聞,廳局級(楊錦生、李長和、周其東、尚玉和等)、甚至省部級(呂德彬、段義和)官員不斷加入暴力犯罪行列,使得官員暴力犯罪呈現高級別之征兆;(2)官商或官黑結合的作案模式;(3)作案手段殘忍,犯罪行為具有一定的恐怖性。官員暴力犯罪往往作案手段極其殘忍,甚至在省會城市“濟南市建設路的一汽車站旁”[14]這樣的鬧市區實施爆炸,犯罪恐怖性明顯;(4)具有貪污受賄或生活腐化等權力腐敗的背景或起因;(5)政法委、公檢法等從事政法工作官員的暴力犯罪并不少見,揭示我國部分政法官員法律官位與其法律知識、法律意識上的嚴重背離;(6)周密的計劃性。
二、官員暴力犯罪的成因分析
官員暴力犯罪的產生具有文化背景、社會基礎與一定的體制因素。具體來說,一般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
(一)專制文化造就的官員唯我獨尊的自大狂心態
數千來的專制文化并沒有隨著革命的成功而徹底死亡,相反,有權就有一切、天下惟我獨尊的專制文化傳統不斷腐蝕著官員本來尚算健康的肌體,造就官員特別是領導層官員一切為了自己、一切必須服從自己這種“順我者昌、逆我者亡”的自大狂心態,在種種美妙的借口(或幻覺,因為專制文化對于接受者而言尚有強烈的自我麻醉功能)的左右下,不少官員對權力、暴力盲目崇拜,以為暴力可以解決一切,權力也可以掩蓋一切。這樣,為了一己私利,甚至于是可以在官場上占有一席之地以及將來可能會有所發展的所謂“政治生命”,不惜選擇犯罪與敢于實施犯罪。
(二)漠視他人生命及其他權利的人權意識缺失
漠視人權、視民眾生命如草薺也是導致官員暴力犯罪的重要原因。在這些官員心目中,“人權”不過是抽象而空洞的口號,甚至是資產階級的產物,即便憲法已有保護人權的明確規定,那也不過一種擺設而已,對自己沒什么約束力,絲毫不影響自己根據自身需要肆意踐踏民眾的基本人權,包括非法剝奪其生命。這種對生命的不尊重,這種人權意識的缺失,同樣導致官員為了一己私利,毫不猶豫地選擇暴力犯罪。
(三)權力監督機制運行上的失控與腐敗現象蔓延
我國憲法明文賦予公民批評、建議權,控告、申訴及檢舉權,但實際運行當中,壓制、打擊公民批評、建議權,控告、申訴及檢舉權的現象比比皆是,司法訴權行使范圍有限,訴權行使渠道嚴重不暢,甚至應該獲得法定司法救濟的種種權利都極有可能在司法腐敗與“司法不作為”當中被徹底活埋[15]。權力監督及權利保障機制上的失控,難以對可能發生的種種腐敗現象進行動態、及時的抑制,公民(包括曾經和他們恩愛有加的情人與妻子)對腐敗官員違法亂紀的行為所進行的控告、申訴及檢舉就更不能為其所容忍。面對正在發生的舉報或威脅,迫使腐敗官員在肯定丟掉前程(及生命)與殺人滅口而可能丟掉性命之間進行權衡,殺人不會被發現、發現后也可以通過權力運作“擺平”的僥幸心理,驅使其鋌而走險,走上暴力犯罪的不歸之路。
(四)官員自身素質的低下
官員自身素質是一個全方位、多指標的綜合體,特別是法治理念、民主作風、責任意識、科學精神、寬容態度、公平競爭習慣等等法治素質、人文素質為我國許多官員所缺失,而不能僅僅限于學歷、資歷或“政績”指標。有人坦言官員科學素質還不如青少年學生[16],在法治素質與人文素質方面就更加令人堪憂。大火發生時“讓領導先走”的慘局早已燒出了官員素質極其低下的水準;形形色色的假文憑以及游離于國民教育體制之外獲得的張張文憑,又讓眾多官員表面上已經提高了的學歷水準要大打折扣。何況博導副省長呂德彬雇兇殺妻案,李長河、周其東等政法官員的暴力犯罪案表明,法治與人文精神缺失下的高學歷,以及缺乏法律信仰的法律知識,都會導致官員素質上的“短板效應”(木桶的盛水量取決于箍成木桶全部木板當中最短的一塊),使得貌似有學歷或有法律知識的官員素質依然低下,無法從自身角度制約暴力犯罪的產生。
(五)干部升遷體制的缺陷
“密切聯系領導”似乎成了干部升遷的潛規則,干部升遷的民主考核機制、社會監督機制、用人失察承擔責任機制往往被架空,通過跑官、買官等獲得上級領導信任的手段得到升遷,已經在相當程度上成為干部升遷的捷徑;用人失察責任制的缺失又讓上級領導不必對其任用、考察的官員行為負責,正常的上下級關系逐漸異化為一系列的派系關系,甚至是赤裸裸的主奴關系。為了上級、“主子”們的事情,下級“奴才”們無一不可奉獻——從金錢、女人到犯罪而可能被砍頭的風險,只要能解了“主子”的心頭大患,人間的一切都可以踐踏。原新鄉市副市長尚玉和介入并直接負責“上級兼恩師”呂德彬雇兇殺妻案的情況就是如此。
(六)黑惡對權力系統的滲透
除了上述原因以外,為了獲得更大的勢力范圍與活動空間,也為了尋求權力這一最為牢靠的保護傘,社會上的黑惡勢力或通過直接染指權力系統、把持基層政權;[17]或通過在高層政權當中尋找代理人等手段,千方百計對權力系統進行滲透,導致黑惡暴力文化在官員當中傳播,同時也成為官員暴力犯罪依賴的有生力量。如此形成官員崇尚非法暴力、依賴非法暴力、通過非法暴力解決相關問題的習慣,導致官員暴力犯罪現象向更大范圍與更高權力層次上的進一步蔓延。
三、官員暴力犯罪防范機制的完善
官員暴力犯罪的防范是一項涉及多方面理念、制度以及具體操作的系統工程。理念層面上,對各級官員進行法治理念、法律信仰、人權觀念、民主意識、社會和諧論、科學發展觀、爭議司法解決說等等代表真正先進文化理念的培育尤為重要;但是,先進的理念還應通過政治體制改革與各種機制的完善,如完善權力監督、腐敗防范、科學考察及任用官員、政治公平競爭、打擊黑惡勢力、官員暴力犯罪從嚴處罰等長效機制,并在實際運作當中真正發揮這些機制的作用,方可達到凈化政治生態環境,有效遏止官員暴力犯罪現象蔓延的目標。
(一)完善權力監督與腐敗防范機制,從源頭上堵住引發官員暴力犯罪的動力與腐敗案件
為有效監督權力,制止不受監督的權力導致的種種腐敗、犯罪行為,應著手從以下幾個方面完善權力監督與腐敗防范機制,從源頭上堵住引發官員暴力犯罪的動力與腐敗案件:(1)加強新聞輿論監督、發揮律師作用發揮權力社會監督的作用;(2)通過提高人大代表的民眾性與專職性(如規定一定級別以上的現職官員不得兼任人大代表)以淡化人大的“官大”色彩;(3)黨、政、人大官員有效分工,不得兼任,以實現權力系統內的制約;(4)發揮司法機關公正、獨立、有效率審理案件,解決社會爭議的功能,避免眾多常規司法案件對信訪渠道的擠塞;(5)順暢而不是堵塞信訪渠道,對于檢舉、揭發權力腐敗的信訪認真、及時查處,無權查處的應及時上報,將腐敗行為控制在萌芽階段;(6)鼓勵而不是阻攔舉報人的正當上訪等監督環節和監督機制,置權力于人民群眾的嚴密監督之下與法律的有效約束當中,使官位更意味著奉獻和責任,而不是無本萬利及為所欲為,降低腐敗發生的機會及升級的可能,從源頭上減少因追逐權力、保住官位而引發的種種官員暴力犯罪。
(二)改變“伯樂相馬”式的升遷模式,建立官員考察及任用民主化與科學化機制
傳統的“伯樂相馬”式的官員提拔模式不僅使民主、科學考察官員成為一句空話或一種擺設,而且也難以對考察、任用官員時拉幫結派或失察瀆職問題追究責任。為此,應完善官員考察指標體系,建立官員考察及任用民主化、科學化機制;對因考察失察、胡亂提拔任用、導致貪官、壞官混入官場并造成嚴重后果的領導追究其用人失察之責,完善用人失察責任機制,以真正民主、科學地考察、任用官員,提高官員整體素質,降低官員發生腐敗及暴力犯罪的可能性。
(三)改善政治生態環境,完善政治競爭公平化機制
從健康的政治生態角度來說,官員之間允許而且應當具有不同意見、不同觀點,也應當允許公開競爭相應的職位,但是同時應當相互寬容、遵守競爭的“游戲規則”——法律和紀律。如此多樣、共存的從政環境有利于改善緊張、虛偽甚至是壓抑、陰暗的從政心理,達到“和而不同”良好政治生態環境,使成功者能夠寬容競爭對手;面對暫時可能發生的競爭失敗,有關官員也能泰然處之,在下一輪的公平競爭中脫穎而出,而不是鋌而走險,對競爭對手或潛在的競爭者置之死地而后快,導致政治生態的不斷惡化。
(四)黑惡勢力防范與打擊機制
要打擊黑惡勢力染指政權以及尋求權力保護傘方式的滲透,首先要做到廉潔公正,使官員喪失尋求支配黑惡勢力暴力力量的需求(黑惡勢力尋求權力保護與腐敗官員尋求黑惡勢力的暴力支撐也是一種互動關系),也使官員失去雇傭黑惡暴力力量的經濟實力;其次,做到官商分離,進一步弱化官員雇傭黑惡暴力力量的經濟實力與機會;再次,對于直接染指基層政權的黑惡勢力,應依法予以堅決打擊,防止其勢力的蔓延與上擴;同時,切實加強基層政權民主建設,鏟除黑惡勢力賴以的生存土壤。這樣,可以有效切斷官員與腐敗、官員與奸商、官員與黑惡勢力之間的聯系鏈條及互動環節,通過黑惡勢力防范與打擊機制的完善,防止官員暴力犯罪的發生。
(五)建立官員暴力犯罪從嚴處罰機制,使犯罪官員暴力犯罪成本加大,徹底喪失犯罪后逍遙法外的幻想
建立官員暴力犯罪從嚴處罰機制,并不是說只注重事后從嚴打擊,因為事先防范的有效落實,如《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關條款的認真執行,也許使不少官員的違紀行為早日被查處,不至于演化到暴力犯罪、甚至上斷頭臺的地步。
然而,事先的防范也絕非萬能,在防不勝防、官員暴力犯罪已經發生的情況下,應依法從嚴處罰,該殺的堅決殺,該判的認真判,并依法不予假釋及從嚴控制緩刑(包括死刑緩刑)、減刑以及保外就醫的適用,使犯罪官員暴力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概率大為增加,真正加大其犯罪成本,使之徹底喪失犯罪后逍遙法外或擺脫實質性懲罰的幻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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