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董世連 ]——(2008-6-19) / 已閱13644次
不管是藥品生產者還是消費者一定要弄清楚上述藥品的通用名稱、商品名稱和商標的關系。作為藥品生產商一旦確定藥品的商品名稱,一定要及時申請注冊商標,一方面保護自己的商品名稱,避免被非法搶注商標,另一方面防止商標名稱被通用化。對于今天的制藥企業,尤其那些持有新發明的企業,更應防止其商標被通用化。
依據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后的《商標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簡化了申請人應提供的人用藥品商標申請件,不要要求申請人提供《藥品生產許可證》或《藥品經營許可證》。通常,藥品(除中藥外)商品名只要符合《商標法》的有關規定,就可以作為商標注冊,這對打擊侵權行為,獲得賠償,防止商品名被通用化,維護企業權益是非常有利的。希望企業意識到藥品商品名作為注冊商標的重要性。
同時筆者認為,本案中“頭孢西林”既然是商品名稱而非通用名稱(通用名稱為:“注射用青霉素鉀(I型)”)就應該可以申請注冊商標,而且也應該及時申請注冊,這是企業保護知識產權的重要方式。如果“頭孢西林”不存在其他瑕疵還應該被批準,如果商標局認為其是通用名稱,駁回申請,應該有明確、充分的依據。
六、從頭孢西林商標案看保護商標權的重要性和法律手段
惡意的搶注行為雖然最終可通過法律程序予以解決,但由此引發的“侵權”訴訟,無疑會給企業帶來巨大損失。因此,企業在經營過程中,要制定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策略,防御風險的發生。
1、積極運用商標查詢這一有效工具,及早發現侵權現象,及時采取措施
商標搶注是一個普遍現象,如果某個商標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產品銷路也不錯,就很有可能被其它人搶先以自己的名義注冊。搶注者往往有三類:一類是商標所有人的合作伙伴,如銷售代理等。他們的目的往往是為了獲得或鞏固自己獨家代理的地位,或者向被搶注人索取高額轉讓費;第二類是“搭便車者”,即企圖利用被搶注商標的良好商譽,有意識造成消費者誤認而獲取不當利益,這類人通常也是同類產品的生產經營者;三是商標掮客,即純以詐取被搶注人商標轉讓費或許可使用費為目的搶注他人的商標,而搶注人自己并沒有使用搶注商標的意圖。后一種人在搶注后往往主動出擊,在適當的時候對被搶注人進行要挾,以勒索轉讓費或許可使用費。而前兩種人則往往在注冊后按兵不動,并不急于甚至刻意避免暴露其搶注的事實。[5]
《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 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準注冊,發給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公告期內法律賦予任何人提起異議的權利。如果相關權利人能夠及時行使法律賦予的這項權利,通過查詢得知搶注商標尚在申請階段,還未獲得注冊,就可及時在異議公告期間提出異議,請求商標局駁回商標注冊申請,否則,搶注商標注冊后再申請撤銷就會麻煩得多,本案中正通公司就因此付出了很高的代價。
及早進行商標查詢,對于及時發現商標搶注進而采取措施防止、制止乃至奪回被搶注商標,減輕、避免及挽回損失,具有重大意義。商標所有人尤其是知名企業應積極運用商標查詢這一有效工具,有意識的經常進行商標查詢,及時發現侵權現象,及早保護自己的權利,避免損失。
2、要善于運用“在先權利”保護自己的商標權。
當前,商標搶注已經成為嚴重影響企業品牌發展的因素。企業要為商標建立“防火墻”,不但要防止商標被他人搶注,遇到商標搶注更要積極應對。未成為注冊商標的藥品商品名也是一種商業標識,雖然不能享受注冊商標的保護,但還是有可能受到其它形式的法律保護。
首先,我國《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如果存在“在先使用權”,企業可以在原有的范圍內繼續使用商標。
其次《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璜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 近似的名稱、包裝、裝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的行為為不正當競爭。”知名商品的生產企業對其生產的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享有專用權,任何單位未經該知名商品生產企業的許可,使用其特有名稱或者使用與該知名商品名稱相近似的名稱都是對知名商品名稱專有使用權的侵犯。知名商品存在兩個構成要件,一是要有一定的知名度,即通過廣告、通過獲得榮譽稱號等方式在市場上享有一定的占有率;二是為相關公眾所知悉,即在使用該類產品或了解該類產品的消費者中的知名度。
如本案中正通公司“頭孢西林”構成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那么華蜀公司未經正通公司同意,在其生產的同類產品上使用與知名商品相近似的名稱“頭孢西林TOUBAOXILIN”,容易造成與知名商品相混淆,導致普通消費者的誤認,其生產行為也當然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七、小結
從頭孢西林商標案可以看出,商標爭議案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給企業代來致命的損害,商標搶注行為更是嚴重影響企的業品牌發展,商標是企業的無形資產,商標無小事,企業應當為自己的商標建立一道法律的“安全網”,注冊時要根據有關商標法律法規的規定,合法申請商標注冊;熟悉商標的特點和相關法律規定,防止商標被侵權,遇到商標被侵權要及時采取應對措施。
注釋: [1] [2] [3]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2007)行提字第2號》
[4]《商標法》第四十一條: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撤銷該注冊商標;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
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自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5]王朝陽:《商標查詢的作用與局限》載:http://www.zscqdl.com/Html/sbzc/2006/682146584995.html
[6]衛生部藥政管理局《關于轉發“藥品名詞專業組會議紀要”及修改<藥品命名原則>的通知》[衛藥政發(1992)第276號]。
[7]衛生部藥政管理局《關于轉發“藥品名詞專業組會議紀要”及修改<藥品命名原則>的通知》[衛藥政發(1992)第276號] 藥品名詞專業組會議紀要:“中西藥品名稱范圍僅限于通用名稱(GENERIC NAME)”。
作者簡介:
董世連,女,1981年生,漢族,山東國誼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
手機:13969032208 郵箱:dsldls@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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