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立豐 ]——(2002-4-24) / 已閱21363次
2 同上,162頁。
3 野村 捻《刑法總論》法律出版社2001年三月第一版,207頁。
4 筆者在這里使用的是犯意而不是故意是因為筆者認為,雖然傳統事實認識錯誤是用來阻卻犯罪故意的,也就是說筆者認為,在認識事實錯誤的本意上,不能完全排除過失的,尤其是疏忽大意過失的情況。限于篇幅,在這里不對這個問題加以詳述。
5 我國有的學者,例如吉林大學的李潔教授等曾經提出在犯罪對象領域存在“行為對象”“犯罪對象”的差別,筆者甚以為然,但由于篇幅和能力的限制,在這里仍然沿用傳統學說中的單一犯罪對象理論。
6 其實犯罪對象與犯罪客體之間并不能單純地割裂開來進行討論,筆者之所以這樣做僅僅是為了能更加明晰地說明本人要表達的觀點和見解。另外還有的學者提出了所謂“犯罪客體”和“保護客體”區別的問題,這里限于篇幅,仍使用“保護客體”這一名詞,并且用之突出筆者的立論用意。
7 在這里用“乙”客體這一名詞是為了和乙犯罪對象相對應,事實上在乙客體和甲客體之間存在較復雜的關系,筆者將在后面詳細論述。
8 李潔著《犯罪對象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6月第一版,31頁。
9 筆者認為,至少在事實錯誤領域,行為人對于其實際實施的危害行為和結果的主觀態度是同一的,也就是可以對其進行同時評價。
10 筆者雖然在這里沿用了通說的觀點,但實際上筆者對于事實認識錯誤中行為人對于實際發生的危害事實的主觀犯意仍有不同看法,限于篇幅,這里不再詳述。
11 因為犯罪對象和保護客體之間存在不可割裂的關系,除了同一客體的不同對象表現形式之外,應該這樣認為,就是不同的對象所對應的都是不同的客體。沒有脫離客體而單獨存在的對象錯誤,也沒有脫離對象而存在的客體錯誤。只有在客體同一的情況下,才能談單純的對象錯誤問題,除此之外,所謂對象錯誤是不存在的。
12 趙秉志主編《刑法學原理》(大陸刑法部分)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年8月第一版。162頁。
13 同上,162頁。
14 同上,163頁。
15 野村 捻《刑法總論》法律出版社2001年三月第一版,215頁。
16 吉林大學吳振興教授之觀點。
17 當然,我們這里談的并不包括以未成年人(包括男性未成年人)為犯罪對象的性犯罪。
18 其實用權利義務關系來解釋這個問題是牽強的,但是限于篇幅,采用通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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