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長健 ]——(2008-6-24) / 已閱19434次
[10]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72:320.
[11]社會階層是指有著一致或相近的政治和經濟地位的社會成員,基于相似或一致的價值取向和共同利益需求而形成的利益群體。它是社會利益要求在社會成員構成上的反映形式,將隨著社會生產力結構、經濟結構、所有制結構的變化而變化。
[12] 陸學藝. 當代中國社會階層的分化與流動[J]. 江蘇社會科學,2003(4):1—9.
[13] 劉祖云. 社會轉型期階層分化的一般規律初探[J]. 江蘇社會科學,2002(2):13—16.
[14] 陸學藝. 當代中國社會階層的分化與流動[J]. 江蘇社會科學,2003(4):1—9.
[15] 李昌麒等. 經濟法的社會利益考辯[J]. 現代法學,2005(9):17—18.
[16] 向德平等. 試論轉型時期我國社會利益的分化與協調[J]. 學習與實踐,2005(4):94—96.
[17] 薩繆爾森等 經濟學[M]. 北京:中國發展出版社,1992,67.
[18] 李昌麒等 經濟法的社會利益考辯[J]. 現代法學,2005(9): 18.
[19] (美)E•博登海默著,鄧正來譯. 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M].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278.
[20] (美)路易斯•亨金著. 憲政•民主•對外事務[M]. 北京:三聯書店,1996:143.
[21] 葉必豐. 論部門法的劃分[J]. 法學評論,1996(3)
[22] 龐正等. 論社會利益的法律保護[J]. 長百學刊,2005(1):32—33.
[23] 吳清旺. 混合經濟時代的民法與經濟法[J]. 深圳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03(11):55.
[24] 有學者認為:經濟法所追求的社會整體利益,應當包括以下幾種涵義:其一,社會整體利益不只是相對個人利益而言,更不是只體現國家利益。還包括了國家、地區、集體和個人利益相互促進、相互制約的聯系。且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它還會越出國界,成為各個國家(地區)、多種因素構成的相互影響的更大的整體。其二,社會整體利益的社會不僅僅指當代的、我們生活于其中的靜態環境,而且還包括發展中的、將來我們后代還要生活于其中的動態的社會。其三,可持續發展作為一種新的發展觀、發展戰略和發展模式,正被世界各國所肯定和接受。因此,經濟法的立法宗旨要求在建設現代市場經濟的實踐中,要兼顧效率和效益、近期利益與遠期利益,既要保障每個市場主體參與競爭的權利,又要維護整個經濟領域自由競爭的公共秩序。有的學者還認為:經濟法所要求的社會整體利益,首先是個體利益,是建立在個體利益之上的社會整體利益。社會整體利益的前提是個體利益的最大化;社會整體利益的基礎是個人利益的普遍化;社會整體利益的升華是個體利益的持續化。參見蔣安著:經濟法理論研究新視點[J]. 中國檢察出版社,2000(11):27~34.
[25] 李長健主編. 新編經濟法通論[M]. 北京: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04:38—39.
[26] 李長健. 論農民權益的經濟法保護—以利益與利益機制為視角[J]. 中國法學,2005(3):121—122.
[27] (美)弗里德曼. 法律制度[M]. 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46.
[28] 李長健. 論農民權益的經濟法保護—以利益與利益機制為視角[J]. 中國法學,2005(3):132.
[29] 李昌麒等.經濟法的社會利益考辯[J]. 現代法學,2005(9): 21.
[30] 這里的“量最廣”是指受益人的數量最多,盡可能地使最大多數人能均沾福利。與此同時,要充分考慮受益者的重要特性,如職業、收入、年齡及地位等。“質最高”是指以對受益人生活需要的強度而定的,凡是對滿足受益人生活愈需要的,即與社會需要緊密性愈強的即是質量高的價值標準。參見:陳新民. 德國公法學基礎理論(上冊)[M]. 濟南:山東人民出版社,2001:203.
[31] 由于國家與社會關系較模糊,社會其實是國家之中的社會。政治成了分配社會資源、統購社會的、并由國家主導的社會活動。我國城鄉社會二元結構和民主政治結構性養分不足使市民社會發育緩慢,加強了國家社會模式的形成。
[32] 馮果等. 社會整體利益的代表與形成機制探究[J]. 當代法學,2004(5):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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