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尹科峰 ]——(2008-7-9) / 已閱12474次
我市應盡快建立檢察機關司法救助金制度
桐梓縣人民檢察院研究室 尹科峰
某些刑事案件中涉及受害人經濟賠償或補償,但由于證據或訴訟時效等方面原因而未能進入訴訟程序,因此成為不捕、不訴案件,致使受害人得不到應有的賠償或補償,由此產生了很多的矛盾和上訪現象。因此,在檢察機關中,應盡快建立司法救助金制度,以解決此類矛盾和問題。
一、基本情況
自2005年以來,某縣人民檢察院不捕、不訴案件中涉及受害人經濟賠償或補償的情況如下表:
年份 不捕案件
總數 不捕涉及賠償或補償數 比例 涉及
金額(萬元) 不訴件
總數 不訴涉及賠償或補償數 比例 涉及
金額(萬元)
2005 15 9 60% 15.8 2 1 50% 2.3
2006 15 10 67% 17.6 1 0 0 0
2007 15 8 53% 15.5 5 3 60% 5.9
2008 2 1 50% 0.8 1 1 100% 1.7
從上表數據分析得知,在不捕案件中,每年至少都有50%的案件涉及受害人經濟賠償或補償,在不訴案件中,除了2006年,其余年份也都有50%的案件涉及受害人經濟賠償或補償。
二、建立檢察機關司法救助金制度的必要性
不捕、不訴刑事案件當中有一半的案件涉及受害人經濟賠償或補償,可是到現在都沒有建立檢察機關司法救助金制度,使得這一部分受害人的損失和所受到傷害無法得到公正的對待,極易在社會中產生不穩定、不和諧因素,這也還是涉法涉檢上訪非常重要的原因之一。這使得建立檢察機關司法救助金制度顯得具有非常重要的大局意義。
其次,從保障民生和以人為本的角度看,也非常有必要建立檢察機關司法救助金制度。刑事案件的受害人本身就受到來自另一方不人道、不仁慈的對待,轉而寄希望于司法機關,希望能得到公正的對待。在不捕、不訴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無法追究,這對受害人而言是一個極大的精神打擊,如果自身的經濟損失得不到賠償或補償,這無疑是雪上加霜,特別是某些特別困難的受害人,生活異常困難,司法機關如果對這一部分受害人不加以救濟,無法體現保障民生和以人為本的理念。
三、建立檢察機關司法救助金制度的幾點思考
建立檢察機關司法救助金制度,應從以下幾方面努力:
1、采取財政撥款為主,多種渠道籌集資金的方式保證救助金制度的運行
刑事案件中涉及受害人經濟賠償或補償是一項非常大的民生工程,如果僅僅依靠檢察機關自身的努力,實踐當中將無法開展,甚至會出現難產現象。因此,應由財政撥款予以解決主要資金來源,加上檢察機關自身籌集、接受社會贊助等方式,保障救助資金的到位,應該可以保證救助金制度的運行。
2、規范司法救助金的使用范圍和審批程序
司法救助金的使用范圍和審批程序必須規范,不然就會使該制度陷入權力的附庸而根本達不到當初的目的。司法救助金主要是用于不捕、不訴刑事案件中的由于經濟或人身受到損害,需要賠償或補償的經濟困難的受害人。司法救助金的使用應對外公開,接受社會和輿論的監督,做到透明、公正。
3、完善立法,盡快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法》
一項制度如果要持續而健康的發展,必須使其上升到法律的階段。現在,已有不少的人大代表提出議案,呼吁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法》,全國人大已將刑事被害人國家救助法列入2007年預備立法項目。如果司法救助金制度能寫入該法,該制度就會得到徹底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