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成江 ]——(2008-7-10) / 已閱9162次
農村外出務工人員離婚現象剖析
北安市人民法院 劉成江 叢 濤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一個家庭的解體要產生一系列相關的社會問題。我國是農業大國,農民占全國國民的三分之二,農民的家庭問題不容忽視。隨著全民經濟大潮的不斷上漲,經濟意識也在充斥著農民的大腦,用自己勤勞的雙手和智慧的頭腦改變自己的生活狀態,這本無可厚非,于是大量的農民離開了農村,涌入城市。也許他們的初衷是為了讓家里富裕起來,讓家庭成員生活得更好。可是近年來農村外出打工者離婚現象卻日漸突出。公以北安市人民法院為例,2005年受理農村離婚311件案件中,發生在外出打工者家庭的有41件,占13.18%,2006年受理的農村離婚316件案件中,有57牛,占16.13%,2007年上半年受理的農村離婚178件案件中,有29件,占16.29%。
一、分析農村外出打工人員離婚案件比例居高不下的原因:一是一些外出打工者走出農村,光怪陸離的生活環境使他們大開眼界,加之收入增多,生活條件、生活方式也不知不覺的發生變化,他們的人生觀、價值觀包括對婚姻、對家庭的態度也發生了變化,他們無法再接受從前的生活模式。也無法接受帶有從前烙印的所有人。二是有一些人早婚,大多是受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而成婚,夫妻感情基礎較差,加之一方外出找工,外面的世界給了他們更大的個性發展空間,分道揚鑣也在所難免。三是,一方外出打工,一方在家務農,照顧老人孩子,彼此缺乏信任,互相猜疑,出現問題不及時溝通,以至感情薄如紙,最終一觸即裂。
二、外出打工人員離婚的案件多在如下特點:1、子女無人撫養。農村外出打工人員離婚后,他們的子女雖然名義上跟隨父親、或母親生活,可是多數跟隨年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生活,父母離異、隔代教育對孩子心理、性格產生負面影響不容忽視,這些孩子往往小小年紀就離婚學校,自由散漫、親情淡漠、自私殘忍。非常容易形成不健全的價格,成為誘發未成年人犯罪的一個重要因素。2、多數外出打工人員隱瞞真實財產,在離婚時,外出務工人員一般都會為了自己將來的生活,利用對方不能掌握自己的真實收入這一點來隱匿財產,使對方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3、多數是以下落不明逃避義務。農村外出務工人員的活動性強,工作隨意性強,選中不好確定的這些特點成了他們逃避婚姻的途徑。當他們想逃避對家庭的義務、對自己的婚姻厭倦時,或是和對方商討離婚不成時,往往是一走了之,杳無音信。迫使對方到法院起訴公告離婚。在此期間,外出打工人員恐怕已經有了新的家庭,事實上已經構成了重婚罪,或是又有了非婚生的子女,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社會的管理秩序。
三、對策:針對以上問題,人民法院在處理此類離婚案件時應當慎重,要真正弄清楚當事離婚的真實目的和原因,有針對性地做說服教育工作,力陳利弊,講清作為父母在一個家庭中的重要作用,一個家庭的解體對于子女將會有怎樣的影響。家庭的責任感是每一個家庭成員所必備的。對那些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可能的離婚案件,不能輕易放棄,要改最大努力努力促使當事人化解矛盾,增強對彼此的信任。對無各好可能的案件,處理時應當妥善處理好子女撫養、財產侵害等問題。此外,應當加強和基層組織的聯系,盡量消除當事人的矛盾,加強教育疏導,增強農村公民的社會、家庭責任感和法制意識,自覺遵守法律和社會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