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存友 ]——(2008-7-13) / 已閱45438次
客觀影響因素
1、管理改造質量的高低對重新犯罪率的高低有著直接的影響;
2、社會轉型、社會變遷給人們帶來的價值觀念、思維方式、行為習慣、心理、情感等方面的變化,使刑釋解教人員因無所適從而顯得茫然無助,最終心理失衡、行為失范;
3、回歸當地治安狀況差,原先的犯罪誘因依然存在,造成的刑釋解教人員犯罪人格未難得到根本的改變,重返社會后極易故態復萌;
4、家庭和社會關愛不力,幫教工作相對滯后,社會偏見長期存在,刑釋解教人員精神無依、生活窘迫、就業困難,棄舊圖新的愿望難以實現。
主觀個性因素
1、個人的生活期望值過高,又無技術特長,缺乏謀生手段,回歸社會后很難找到合適的工作、穩定的經濟收入。在個人期望不能實現時,特別是畸形消費,入不敷出的情形下,導致心里失衡,人格變態;
2、文化素質低,法律意識淡薄,自身綜合素質差,頭腦簡單、四肢發達,他們對社會好的方面不容易發現和接受,對不良社會現象卻很敏感且容易接納,講江湖義氣,為所謂的朋友兩肋插刀,一旦有社會違法犯罪人員引誘、威逼,就可能導致其重新犯罪。
3、個人缺乏家庭關愛,遭受社會岐視,刺激個人性格中惡的一面澎漲,在失去理智、沖動情況下可能導致重新犯罪。
社會理念因素
1、社會的控制政策。在我國,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者“不得報考國家公務員 ,不得擔任法官、檢察官,不能獲得律師執業資格” 。這可視為對刑釋解教人員的一種正式的合法化的社會控制,它其實是一種資格刑,是自由刑的延續。其合法性已經遭到了專家的置疑。
2、社會的集體岐視。刑釋解教人員參與社會活動的程度是較低的:一方面他們的職業身份不可能提供太多的機會;另一方面,活動的組織者或參與者不愿意接納他們,在有限的社會活動中,最能表態社會基本立場的是,刑釋解教人員在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這項憲法賦予的神圣權力時,尤其是被選舉權的實現,在實際上是不成立的。在法律強調的是規范和秩序,而不是個人的權利的政治氛圍下,在社會的集體孤立下,刑釋解教人員的社會技能進一步喪失,自然會生成刑釋解教人員就業困難,職業范圍狹窄,工資水平低的社會事實,造成了控制犯罪的目的制造了產生犯罪的結果的悖論。
在社區矯正人員重新犯罪問題上,上述的理論是有充分的實踐指導意義的。比如矯正質量的水平高低直接影響重新犯罪率的高低的觀點等。但總體上,社區矯正仍是有其相對特殊性的一面的。
筆者認為,矯正人員重新犯罪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家庭結構缺陷和家庭教育失調是重新犯罪的一個重要原因
這一點猶其表現在青少年的犯罪和重新犯罪的問題上。家長的溺愛是導致重新犯罪的一個非常的因素。在社區矯正中我們發現了這樣一種現象,一些單親家庭的孩子或者父母長期外出打工的孩子,容易走向犯罪道路,這是家庭結構缺陷的直接導致。但是,在矯正過程中,一些父母溺愛子女,怕丟面子,視社區矯正管理為有意刁難,甚至幫助子女對抗或者軟對抗管理,這樣的家庭環境導致的矯正服刑人員重新犯罪,特別是青少年矯正對象重新犯罪的比率是很高的。在子女接收司法審理時,傾力爭取從寬處理,要求社區矯正,在矯正階段,又千方百計逃避管理,讓青少年社區服刑人員會作出誤判,可能會認為自已父母的能量大,有辦法,同時也會誤判了法律的尊嚴,認為犯罪處罰也不過如此。這樣嚴重的失調教育,已是青少年社區服刑人員走向重新犯罪的主要的成因。
2、社區矯正缺失直接的強制性措施,沒有達到懲罰教育的效果,這也是矯正人員重新犯罪的一個原因
社區矯正工作既已定位在是刑罰執行活動,但是,實踐中執行的一些制度、規定,缺失最重要的強制措施。在任何情況下,思想教育都不是萬能的,沒有強制性措施保障的矯正,肯定是不全面的。同時,沒有強制性措施也不能顯示出法律的嚴肅和尊嚴。
雖然在理論上,我們的矯正工作中,有權對矯正人員進行警告、記過、治安處罰、收監執行等措施,但是,在實踐中仍然顯得是空乏無力的。首先,在執法主體上不明確,在現行刑事訴訟法不修定的情形下,司法行政機關只是社區矯正的工作主體,我們仍然處于一種名不正言不順的尷尬境地,底氣先天不足,難以顯示執法的威嚴。其次,以打分為基礎的考核,形式上有效,實質上是虛設,特別是表現在記分的標準,在設計上,個人感性的評價,大于可考量的實質內容,在客觀效果上,要求偏低。其三,在矯正對象不服從管理的問題上,實踐中根本沒有任何立竿見影,行之有效的方法,面對實踐中碰到的千古百怪的難題,我們的工作往往顯得因無所措從而被動,有時,硬不起來,又軟不下去。比如,公益勞動的組織,矯正對象拒不參加的,我們唯一的威脅性措施,就是扣分,根本沒有其它立桿見效的辦法,這與國外,由法官直接判決履行一定的勞動量,交社區監督執行來相比,顯然效果是不同的。還有,對駁權對象的管理,要求他們與其他緩刑、假釋人員同等管理,顯然是難以做到的,在做不到的情況下,還不如不做。
在沒有強制性措施的情形下,讓社區矯正服刑人員產生一種法律不過如此的心理,沒有讓社區矯正體現出刑罰執行的嚴肅性,進而就有可能讓社區矯正服刑人員產生對法律藐視的錯覺,甚至因對后果的誤判而重新犯罪。
3、社區矯正工作矯正矯心的方法水平參差不齊,沒有達到社區矯正教育的目的,繼而發生重新犯罪。
社區矯正教育的本意就是讓矯正人員糾正錯誤,重新樹立正確的人生觀、世界觀,矯正因犯罪給社會和個人留下的陰影,回歸到正常的社會生活軌道。所以,矯正工作貴在矯心。在實踐中,我們要求為每一個矯正對象,都量身定制一套矯正方案,但由于我們矯正工作人員本身的專業、文化水平參差不齊,在心理矯正的方式方法上各有千秋,因而難以保證最佳的社會效果。
對社區矯正對象實施心理矯正,是社區矯正工作一項全新的探索,要求社區矯正工作者要根據每一個社區矯正對象的不同情況、不同心理,制定個性化的輔導方案,幫助、引導其自我調節精神狀態、克服心理障礙和進行心理重建,這對我們社區矯正的工作隊伍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我們必須首先提高自身素質,并向專業化、高標準的方向發展。
幫教矯心,這不僅僅是我們在工作中對矯正對象要有耐心、細心和誠心的問題,還要求我們要做好一個“助動者”的角色,幫助他們尋找問題的根源,引導、幫助他們重新選擇解決問題的正確的方式和方法,確保達到今后遇到類似問題時,能自我調節,從容面對的效果。“愛心——尊重——信賴——溝通——改變”,構成了矯治矯正的豐富內涵。實踐對我們社區矯正司法工作人員提出了新課題,而顯然,我們的理念和理論,以及專業技能顯然沒有達到這一要求。
為了預防重新犯罪,我們必須了解、研究重新犯罪的成因。從實踐中看,雖然,刑釋解教人員與社區矯正人員在重新犯罪的問題上,有同質相近的一面,但社區矯正人員的重新犯罪更有其特殊性的另一面。社區矯正人員的重新犯罪更多的表現在特殊群體(如青少年)的重新犯罪問題,更多的表現在社區矯正的管理教育方式和方法的問題上,體現在社區矯正的社會效果上,因而更應當值得我們警惕和重視。
六、關于社區矯正服刑人員重新犯罪的分類預防及對策
社區矯正服刑人員主要有五類。被判處管制的人員、被判處緩刑的人員、被人民法院裁定假釋的人員、被暫予監外執行的人員及被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員。這五類對象在犯罪性質、主觀惡性、社會危險性等方面都存在較大差異。管制和緩刑一般適用于輕型犯罪,社會危害性不大,相應的人身危險性也較小;而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主要是生理原因在社區內服刑,將他們等同于健康的人來實行矯正,在操作時會有諸多不便,如無法參加公益勞動等;被裁定假釋的罪犯,相當一部分曾是重刑犯,雖接受過監禁矯正,但潛在的人身危險性還是有的;被剝奪政治權利而在社區內服刑的罪犯,有的是附加剝奪,有的是單獨適用,有的是重犯,有的是輕犯,情況也較復雜。
為了預防矯正對象重新犯罪,切實提升矯正質量,深化矯正效果,各地都在探索對矯正對象實施科學、規范、有效的分類、分級管理。但是在分類的依據和標準上,實踐中因缺乏統一而百花齊放,各顯神通。
有的是根據管理人群的特點來明確重點對象,如:有不服判決和管教行為、有重新犯罪傾向和有脫管現象的人員;因病致殘喪失勞動能力、生活困難的人員;未成年人。針對重點對象,落實、進行重點管理。
有的是根據不同的刑種進行區別管理。如:(1)對于被判處管制和被宣告緩刑這類矯正對象,由于犯罪情節較輕和悔罪表現較好,社會危害性也較小,在制度的設置上可相比其他類別予以寬松,給這類矯正對象更多的自由度來適應社會、回歸社會。(2)對被裁定假釋的矯正對象,由于其所犯罪行較重,雖然在監獄里表現較好,但仍存在潛在的人身危險性,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應當加強監管。(3)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矯正對象,根據目前社區矯正有關規定,具體包括: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懷孕或者正在脯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和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這三種罪犯,本身生理上存在問題,行動不便,讓其每月到司法所報到,參加公益勞動,顯然是不可行的,對于這類對象,可以減少矯正活動,加強互動,司法所則需加強與矯正對象的聯系,堅持開展走訪活動等。(4)對于被剝奪政治權利,并在社會上服刑的矯正對象,有的是附加剝奪,有的是單獨適用,有的是重犯,有的是輕犯,依據主觀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可參照進行管理。
還有的是根據每個罪犯的不同特點,自由掌握城鄉情況、經濟狀況來加之區別管理,實行寬嚴相濟的方法。
還有的就是直接針對目前司法所人員少、職能多的現實情況,直接對矯正人員采取分階段的教育方式,以減少工作量的方法來進行分類管理。
上述的這一些列分類方式,無不烙印了人為主觀的痕跡,都沒有形成一套有科學依據的客觀評估體系。
實踐證明,對矯正對象實行分類管理很有必要,但是,如何對矯正對象實行規范化的分類,是一個值得研究、探討的重要課題。筆者認為,只有從預防矯正服刑人員重新犯罪的角度入手,在認真剖析矯正對象重新犯罪的根源的基礎上,制定出對社區服刑人員的綜合評估指標體系,著重從社區矯正服刑人員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和重新融入社會的能力兩方面進行評估,根據得分的危險性指數,再進行分級管理,才能正確處理好矯正與教育的關系,刑罰執行與人性化管理的關系,達到社區矯正的最好的社會目標。
所以,筆者構想的對策就是要從預防矯正對象重新犯罪而對社區服刑人員進行分類管理的制度。這需要我們從以下幾個方面來進行努力。
1、建立一個社區服刑人員的綜合評估的指標體系,并以此作為矯正對象判前評估及制定矯正方案、實施矯正強制措施的重要依據
這個評估體系的指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是被矯正人員的心理測試,建議由心理專家包括監獄管理專家共同開發一個測試軟件,通過科學的測試掌握矯正對象的心理動態;二是對被矯正對象的生活環境進行評估,包括家庭環境、經濟條件、所處的社區環境、交友狀況、個人的性趣愛好、技術特長等等方面,進行實際調查評估,并以問卷的形式計算得分;三是根據社區服刑人員所服刑種、犯罪的性質、主觀的惡性等因素進行評分;四是根據矯正對象在矯正期間服從管理的考核情況來進行重點人員和重點對象的分類明確。這四個方面在綜合評估中的得分比例,筆者尚未有成熟的考慮,但是,以評估的定量測評得分,來作為社區矯正工作中判前評估、以及矯正措施、矯正方案的實施的依據,這個思路是明晰的。是一種科學的,把社區矯正的工作引向規范化的思考。
事實上,我們的社區矯正工作,實踐已走到了理論研究的前面。
2、明確重點管理對象,采取有針對性的管理措施,靈活運用管理形式,對矯正對象予以充分理解、尊重和關心,切實維護其合法權益
我們司法所在開展社區矯正工作中有得天獨厚的先天優勢,(長期在基層服務群眾,積累了豐富的人民調解、安置幫教的工作經驗)造就了我們基層工作人員,在社區矯正服刑人員的人性化管理上,做得很好。這一次,全國各地的社區矯正對象在不提倡、不鼓勵的政策下,仍然踴躍、主動為災區人民捐款獻愛心,就是最好的例證。我們為矯正對象幫助解決生活困難、對未成年犯罪人員教育感化,促他們走上自新之路,針對未成年犯罪的社區服刑人員及其它情形,有針對性的分類管理,分級考核,以及量身訂制出帶有個人身份特征的管理方法和模式等等做法,都是實施矯正工作最好的方法和手段,都是人性的措施,這已經不是我們實踐中的難題和困惑了。
3、盡快解決司法行政部門在社區矯正工作中的定位問題,賦予刑事處罰的執行權力,并根據實際工作的需求細化、強化、實用化一些具體的執行措施,讓社區矯正工作的基層人員得到法律的保障,讓社區服刑人員認識到刑事處罰的法律嚴肅性。
在基層工作的司法所人員,最頭疼的問題就是矯正服刑人員不服從管理怎么辦的問題,坦率的講,現行的規定對一些在監獄管理教育過的駁權人員、刑罰強制性意識認識不足的未成年社區服刑人員以及故意抗拒管理的矯正對象,刑事處罰的威懾力很不夠,甚至顯得很不直接,很空洞。從實際工作的效果看,扣分的辦法只能“管”住老實聽話的,對“管”不住的根本沒有配套的措施和辦法。雖然我們管人不是目的,但因管不住而造成的負面影響后果更嚴重。比如,拒不參加公益勞動的問題,拒不參加集中學習的問題,僅僅是扣個一兩分,根本起不到教育的效果,本來是強制性的公益勞動,現在反而成了社區矯正服刑人員的自愿勞動,這如何來體現社區矯正作為刑事處罰的嚴肅性?再比如,矯正服刑人員脫管、漏管的問題,這實際上是逃避刑罰執行的問題,也僅僅以扣分的辦法來簡單處理,忽略了計算矯正期間的變化及不考量因此發生的時限變化,都是極不嚴肅的,也是與刑罰的本義嚴重相悖的。我個人認為,在矯正服刑人員違反矯正規定如何處理的問題上,賦予司法所一定的強制傳喚、強制禁閉包括警具的使用權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權力,要比等事態嚴重后再由公安機關治安拘留、重新犯罪后再報人民法院收監執行的效果要明顯且見效多多。所以,在大方向上,我們做不到倒不如不做,要做就要做好。
我拜讀過宋立軍先生一篇《關于中外社區矯正概念的比較談社區矯正的定位》的大作,文章很有深意。然觀點我不敢苛同。(他是反對強制組織公益勞動的)。至少不符合我們社區尚未成型、成熟的國情。我個人認為,社區矯正雖然是行刑社會化和人性化的體現,但它畢竟包含了對犯罪人的懲罰功能。雖然懲罰的嚴厲性遠遠低于死刑和監禁刑,但并不能就此否認它的懲罰功能。只有在這種大背景下才能體現出我們的人性化,因此,我們根據犯罪人個體情況,對其進行適當監督,限制其一定人身自由或承擔必要經濟責任,本來就是必要的。絕不能出現完全由著矯正對象的意愿行事或根本不考慮矯正對象實際的情況。
本文思考的主題是指定性的,分析是從社區矯正實踐的實用性角度來入手的。筆者也僅僅是一個在基層從事司法行政工作的普通一兵,沒有專業的理論基礎,為了闡述自已的思考和分析,大量引用了一些法律概念,旨在學習中厘清自已的思路。
馬克思哲學認為,沒有理論指導的實踐是盲目的實踐。同時,實踐中總結的有益的經驗,也是理論形成的基礎。
總結以上的理論分析,結合我們的工作實踐,可以得出的結論是:社區矯正工作中,在社區服刑的人員當中客觀上是存在重新犯罪的風險的。所以,建立社區服刑人員風險綜合評估指標體系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社區服刑人員重新犯罪的風險主要體現在未成年人犯罪的矯正對象和不能適應社會及個人生活期望過高的嚴重刑事犯罪分子身上。現行的矯正強制措施對這部份人沒有足夠的威懾力,應當理順社區矯正工作的定位,賦予司法行政部門與工作性質相適應的強制執行的權力。同時,科學、規范的分類管理是預防社區服刑人員重新犯罪的行之有效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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