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正志 ]——(2008-7-15) / 已閱17982次
司法認定的馳名商標獎金為何減半?
日前有媒體報道,浙江某地政府修改對于馳名商標的獎勵政策:對2008年度被行政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的,每只(件)獎勵金額50萬元;被司法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的,每只(件)獎勵25萬元。
看完該報道后驚訝不已:如此政策調整依據何在?政府政策導向難道是要讓民眾質疑我們的司法機關?本來已經夠亂的司法認定還要繼續亂下去?本來應當是由市場來評價的商標或者服務,現在竟然要因為出身不同而有不同標價?
司法認定馳名商標本來是一件自然而然的事情,象其他民事侵權爭議一樣:雙方當事人對于某件事情有了爭議,來法院做個裁決。法院依據事實與法律對于爭議作以裁決,當事各方履行該裁決,則該案終結。本來只限于當事各方的“私事”只需要私下解決即可。涉及馳名商標的爭議一方在具體案件里主張馳名商標的權利,另一方不認可。法院裁決有了結論后,各方自行執行,爭議應該畫上句號。聯系到馳名商標“個案認定、被動保護”應該也是樣,可事情的實際情形卻變明顯不同。
先是1982年法律規定,隨后十幾年的冷凍期,隨后是1996年的行政認定一統天下;接著出現2001年、2002年的兩個最高法院司法解釋,2005年起,部分中級法院首開司法認定馳名商標的先河,社會眾說紛紜。從不屑、抵制、到接受、到首選,期間不過短短三年。馳名商標也忽然之變成了一種榮譽稱號,企業不惜重金廣告宣傳、政府不惜代價獎勵。有些地區還以馳名商標擁有量為評價標準。司法認定馳名商標從被不少執法機構否認質疑到得到政府獎勵到現在的獎勵縮水似乎又感慨法治普及迅速時感到有些倒退。
最早有法律條文的是1982年《商標法》第十三條: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第十四條: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二)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
(三)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
(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五)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可見,有關馳名商標的立法本意是要保護那些長期使用、已經達到公眾熟知的卻因為種種原因未獲得注冊證的商標,因此馳名商標實際上應當是“未注冊的馳名商標”。
作為國內商標事務的管理部門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6年8月14日頒布了一個部門規章《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該規章于2003年6月1日起被修改為的《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這樣,行政認定馳名商標的做法得以確立。各類企業紛紛涌向工商機關要求認定馳名商標。
其實,行政與司法相同,都是“個案認定、被動保護”。如果裁定出來某商標為馳名商標也僅是在既定案件里的一個“狀態”而非現在普遍理解的“榮譽”。
2001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開始實施,根據該司法解釋,“法院審理域名糾紛案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以及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涉及的注冊商標是否馳名依法作出認定”,由此正式揭開了馳名商標司法認定的序幕。2002年10月16日,又一部司法解釋——《最高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實施,使司法認定馳名商標又多了一個法律依據。根據該司法解釋,“法院在審理商標糾紛案件中,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涉及的注冊商標是否馳名依法作出認定”。
短暫沉寂到2005年10月開始,馳名商標的司法認定全面“提速”,在其后的一年時間內,激增了115件,總量達到187件。至于目前,司法認定的馳名商標數量又增加了多少,尚無準確的統計數字,但從相關新聞的見報頻率分析,“奔跑”在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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