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杜宇航 ]——(2008-7-27) / 已閱65517次
二、維權途徑調查結果的分析
制度上的設計與現實的實踐往往是有比較大的偏差的,在我國民主法治建設剛剛起步,尤其是針對農民工在城市務工的特殊情形下,制度設計的良好初衷在實踐中往往落空,也客觀上造成了維權的現實困境。這種落空和困境究竟是是怎么樣的一個狀況,與制度的初衷究竟有多大的出入是構成我們調查結果分析的主旨,從不同的維權途徑出發,從受理范圍、案件處理時間、當事人滿意度以及案件處理結果的執行情況等多個方面來分析維權途徑的實效。
(一)三大類別、四種途徑
從法律規定和法律操作實務出發,可將上述流程圖中的維權途徑分為三大種類。一是民間解決,包括自行協商和解和工會的調解;二是通過行政權力解決,農民工可向建設委員會和勞動與社會保障部下屬的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請勞動仲裁來維護權益;三是通過司法途徑來解決,即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司法權的權威來捍衛自身的利益。基于此種分析,我們的調查問卷設計將農民工的維權途徑分為“協商、工會、建委、勞動監察、勞動仲裁和訴訟”。從調查的結果來看,在自行解決不了問題的情況下,農民工普遍采用的是勞動監察、勞動仲裁、訴訟和調解。以下是基于調查問卷的統計數據得出的分析結果:
1、勞動監察
(1)勞動監察部門受理案件效率
勞動監察部門受理案件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準入門檻”,根據相應的調查問卷顯示,一次性受理案件的不到50%,相當一部分案件要經過多次提交才會得到受理,原因可能是客觀因素也有農民工自身的主觀因素。
(2)勞動監察部門解決問題所用時間
還有一個是存在效率上的原因,統計表表明,一個月能夠解決糾紛的只占五分之一,大多數案件要兩個月或者跟多時間,對農民工而言,時間因素也是很重要的考慮因素,大多數不可能有這么多時間和精力來花費在維權方面,因為這意味著他們可能要負擔比維權收益更大的成本壓力。
(3)對勞動監察部門做出的決定滿意程度
從滿意度來看,對監察部門的態度比較矛盾,較滿意和不滿意的各有40%以上,但明顯,不滿意的還是占多數,農民工對勞動監察部門的工作還有更多的期待,也以為勞動監察部門工作還有改進的空間。
(4)勞動監察部門執行情況(比例)
勞動監察部門執行案件的比例
農民工維權還面臨一個執行難問題,即便勞動監察部門作出了處理決定,也不一定意味著就可以從雇用方取得相應的利益,相當一部分案例在作出了決定之后并沒有予以執行,農民工維權就必須面臨半途而廢或者另求他法的地步。
總的來說,選擇勞動監察部門是農民工發生權益損害時首先考慮的途徑,相對來說,維權成本最小。但同時,農民工反映勞動局工作人員工作態度不好,有官架子,對監察部門的工作效率和處理態度還有更多的期待。
2、勞動仲裁
(1)仲裁所用時間
仲裁程序所花費的時間在半個月到兩個月之間,與案件的性質和復雜程度關聯,分布比較均勻,半個月內、一個月內和兩個月內完成的幾乎各占三分之一。
(2)仲裁結果的滿意率
調查維權農民工單方面對仲裁結果的滿意狀況,有超過60%的農民工對結果表示很滿意或比較滿意,然有三分之一多隊結果不滿意。但這不意味著就有這么高的執行率,調查宣示有將近一半的用人單位不滿意不服仲裁結果,或者用人單位即便服從結果,但也有超過一半的不予執行仲裁結果,農民工維權只能繼續走訴訟途徑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用人單位是否又向法院提起訴訟
從上述數字來看,將近一半的案件中當事人在仲裁裁決之后,又向法院提起了訴訟。勞動爭議仲裁制度原本設計的目的是分流法院案件、方便當事人迅速解決勞動糾紛。但從實際效果來看,并沒有達到這樣的效果。由于仲裁裁決不具有終局效力,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若一方在仲裁裁決后向法院起訴的,仲裁裁決不發生效力,勞動者不僅要花費更多的時間和成本,法院的案件量也并沒有降低。
(4)仲裁過程中勞動者受到用人單位故意拖延的情況
在農民工和用人單位達成仲裁協議后,并不意味著可以在盡快的時間內完成仲裁程序,相當一部分(三分之一強)的農民工在維權過程中遭到用人單位的惡意拖延,給他們維權帶來了眾多不必要的麻煩。
對于其他一些侵權,比如有關社會保險的糾紛,由于勞動監察一般不受理勞動者關于社會保險的投訴,所以往往選擇勞動仲裁來解決爭議。還有的情形法律規定必須先工作仲裁程序。如工傷認定時確定勞動關系和拖欠勞動報酬的案件必須經過仲裁。還有拖欠勞動報酬的事要先經過仲裁。農民工的工資不是按月發,這個情況往往使仲裁委僅僅支持最近兩個月的工資,這樣的話勞動者就虧大了。這不同于一審二審的關系;二審是對一審的監督,而訴訟則是一切重來。
3、訴訟
(1)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效率
從受理案件來看,法院起訴難的原因根本還是在于農民工自身法律意識不足,主要原因為用人單位沒有盡簽訂勞動合同等義務。根據民訴法的規定,法院受理案件需要一定的手續和相應的證據,然而農民工與用人單位未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缺乏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法律證據;甚至相當數量的農民工在起訴時,投訴主體不明,不能準確說明用工單位相關情況。這樣給法院受理案件帶來了一定程度的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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