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榮鍵 ]——(2008-7-28) / 已閱6939次
簡述地震中滅失的房屋風險承擔
5、12地震已經過去很長時間了,F在我們已經有心情靜下來思考這次地震后所涉及的法律問題了。
今天,我只就在地震中滅失的房屋風險承擔問題,來做一下自己的闡述。
這次地震,有大量的房屋滅失,其中有幾種情形。
一、開發中的房屋,已經簽訂購房合同(包括辦理按揭貸款的),未辦理產權登記,開發商尚未交付的;
二、開發中的房屋,已經簽訂購房合同(包括辦理按揭貸款的),未辦理產權登記,但已經交付給買受人的;
三、無論是否辦理按揭貸款,房屋已經辦理產權登記,權利人確定為買受人的;
四、二手商品房的買賣。
等等。。。
上述種類雖多,但從法律角度講,確認風險承擔其實并不難。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對房屋的轉移占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使用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使用后由買受人承擔;買受人接到出賣人的書面交房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的,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書面交房通知確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由此可見,無論上述哪種形式的房屋,均應按照交付作為承擔風險的標桿,在地震之前已經交付的,由買受人承擔;在地震之前尚未交付的,則由出賣人承擔。
作者:李榮鍵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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