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龍君錢 ]——(2008-7-28) / 已閱7667次
[原創]關于對廣西龍勝搶劫一案的未遂與既遂的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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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龍君錢 廣西龍勝人 苗族
基本案情:(案情來源編輯廣西法院網,平安廣西網,桂林日報,法制快報等后有注解)
被告人:甲女 23歲 廣西臨桂人
06年6月5日下午3時,甲竄至廣西龍勝縣縣城某2樓廁所對乙持刀威脅,并搶走乙掛在胸前的手機,因乙將刀奪下,甲拿乙之手機往外跑,后甲見勢不妙并歸還手機。后歸案! 法院認定:甲構成搶劫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一千元的一審判決!
本人觀點:
本人認為此罪名的形態是值得研究和商榷的,本案審理過程中,對甲的行為構成搶劫罪本人并無異議。但對其犯罪形態存在分歧。本人認為被告人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持刀威脅等暴力手段,且已“將廖某掛在胸前的手機搶走”這時被告人不但實施了暴力行為,而且取得了財物,屬已完成犯罪。應構成搶劫既遂。當以搶劫罪既遂論處。
我國刑法學界對于犯罪的各種形態的諸多問題都沒有形成一致的意見,我們應當多熟悉了解某些重要學者(如高銘暄 , 趙秉志等)對各種爭議問題的看法,以及刑法理論的主流觀點。在司法理論與實踐中,我們不能將犯罪已得程簡單的等同于行為人沒有達到犯罪目的或者沒有發生危害結果。犯罪已完全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仍然以犯罪已得逞,而不能認為是犯罪未得程。“構成要件說是目前我國刑法學界的通說”。
關于《搶案意見》中“具備劫取財物或者造成他人輕傷以上后果兩者之一,均屬搶劫既遂”而本案已劫取財物?!很顯然,已經劫取了!我們如果不能正確的理解與把握具體犯罪構成客觀要件的完備與否以及其對犯罪完成與否的意義。就會在認定犯罪的未遂與即遂等形態出現偏差,為正確地解決這個問題及避免偏差,趙秉志在《中國刑法案例與學理研究》中講有必要特別注意三點:1.構成要件未完備不是未發生具體危害結果。2.構成要件完備無時間長短要求。3.犯罪即遂后不可能出現為完成形態。其中第2點就是說,犯罪的完成即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完備,在時間上沒有任何長短的要求。“只要一完備構成要件就意味著犯罪完成和構成即遂”。這點趙秉志在《犯罪未遂中“犯罪未得逞”認定標準之爭》的文章中講的很詳細了,大家可以在網上搜來參考下,在此本人就不在一一驁訴了。
本案就是犯了已經既遂的犯罪認定為未遂的錯誤,在我們(指趙秉志,高銘暄等人)看來,搶劫罪已發生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結果為完全具備構成要件即構成犯罪既遂的標志。這種非法占有結果的發生。不能要求要達多長時間。客觀上一旦出現這種結果既足以構成犯罪既遂。本案甲已發生了非法占有既遂后其財物被受害人乙奪回或者是主動返還乙。這都是既遂后的行為。這也表明犯罪的危害程度和行為的主觀惡意程度。從而可以對其量刑有所影響。但卻不能變犯罪的既遂形態為未完成犯罪的未遂形態。
就本案而言在實踐中,不會因為該罪已既遂,就完全不考慮甲歸還的行為了,因為刑罰不僅取決于犯罪過程中,甲“慌了神”“歸還手機”等行為都表明被告人甲人身危險性不大,故本人認為該案在了量刑方面還是比較合理的。
綜言,本人認為法院所認定的未遂有誤,應該為既遂,即被告人的行為系搶劫既遂!
參考:
1.高銘暄:《中國刑法學》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89年版
2.《中國刑法案例與學理研究 第一卷》趙秉志主編 法律出版社 價格:58圓
3.趙秉志:《犯罪未遂中“犯罪未得逞”認定標準之爭》
4.本案案情參考文章
A.《清秀少女為何搶劫》--平安廣西網 作者:廖德超 潘木蘭
網址:http://www.pagx.cn/html/2006/10-11/20061011152559314.html
B.《有病無錢醫 搶劫成罪犯》廣西法院網,作者:廖德超 曹彰茂 單位:龍勝法院
網址:http://www.gxfy.com/Article/ArtOne.aspx?ArtID=1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