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月強 ]——(2008-8-5) / 已閱11594次
抓捕“網逃”的公安機關與發布“網逃”的公安機關間配合亟待加強
今年以來,我院在辦理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中發現,抓捕網上逃犯的公安機關與發布網上逃犯的公安機關之間配合不夠,致使公安機關違反刑訴法有關規定,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
2007年6月14日,我院受理了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靖吉成盜竊一案,公安機關認定靖伙同他人在火車站百股運轉場內停留的貨車上盜竊大米。靖的同案犯已于去年由法院判處刑罰,當時靖在逃,故未受到刑事追究。在偵查靖的同案犯過程中,公安機關對靖進行了抓捕但未果,于是將其列為網上(此網為全國公安機關的內部網)逃犯。根據公安機關內部有關規定,凡是上網逃犯,均應先由辦案單位對其決定刑事拘留,并將刑拘證在上網時予以發布。我們在審查上述案件過程中發現,今年6月6日,靖吉成在河北省某市打工時,當地警方認為其形跡可疑將其帶至公安機關進行審查,后經網上比對確定其為錦州鐵路警方網上通緝逃犯,并依據錦州鐵路警方提供的刑拘證將靖羈押在當地看守所,直至6月17日由鐵路警方解回。該案卷中第一份訊問筆錄及對被拘留人的家屬通知書均由鐵路警方在將靖吉成解回后所作,為6月17日。筆者認為公安機關違反了刑訴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拘留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奔暗诹鍡l:“公安機關對于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對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規定。目前此類案件已出現3件。筆者認為此問題的出現系兩個公安機關的配合不到位所致,故亟待加強。抓捕逃犯的公安機關應當在要求發布“網逃”的公安機關提供刑拘證的同時,還應要求其提供簡要案情,發布“網逃”的公安機關有義務提供相應材料。后由抓捕單位在法定時限內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并按照刑訴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將犯罪嫌疑人被刑拘原因及羈押處所通知其家屬或者所在單位。
作者:錦州鐵路運輸檢察院李月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