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時華 ]——(2008-8-6) / 已閱6703次
如果他們是你的兄弟姐妹,你會怎樣
————訪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法學博士田成有
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唐時華
“必須把司法融入到人民群眾中去”,這是日前全國政法系統開展“大學習、大討論”活動傳出的重要指示。 人民性是中國司法的本質,也是應當長期立足的司法國情。而如何深刻理解新時期司法工作人民性的基本理念,是擺在每一個法院人面前的一項緊要任務。對此, 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法學博士田成有有著自己的看法。
記者:田副院長,您好!最近,我們注意到一個現象,那就是在談到法院的工作問題時,司法的人民性被提到一個很高的角度來強調,在您發表的多篇文章中,“打破司法的神秘”、“司法要走進民眾”之類的話也比比皆是。作為一名高級人民法院的副院長,請您從法院的角度來談一談法院強調司法的人民性的理解?
田成有:法律的本質是人民意志的體現,而不是少數統治者意志的體現。從司法的本質考察,司法本身具有人民性。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的本質就在于它的人民性。法治意義上的司法不是專斷,不是為私,而是真正為民服務。所以,“執法為民”不是一句空洞的口號,而是有著深刻的內涵。
法院是民眾講理說法的地方,執法為民理念的提出就是必須解決這個問題。司法不能與世隔絕、不能神秘化、冷漠化、高傲化,不能與世情民風、習慣風俗毫無關系,不能與人民群眾的感受和認知毫無關聯,司法在嚴守自己的領地、忠于職守的過程中,必須融貫民情、民意,那種冷漠無情的司法看似中立,實質上是不可能達到司法應有的社會功效。
記者:最近幾年,有些學者提出人民法院改革的模式,甚至有的學者提出要取消“人民法院”中的人民兩個字。在法學界,有的學者對司法的人民性也有不同看法。作為一名法官,一位學者,對此您有何看法?
田成有:人民,只有人民,才是歷史的真正創造者。關注民生、重視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也是人民司法的基本職責。
如果把“人民法院”里的“人民”兩個字去掉,很難理解法院存在的意義和價值。中國的法院被稱為人民的法院,中國的法官被稱作人民法官,法院和法官前面被冠以“人民”二字,這絕不是文字上的無謂增加和重復,而是要真實體現政法機關的人民屬性。離開了人民,法官就會發生錯位。當你心中沒有人民的時候,你不可能做好法官。人民群眾是我們的衣食父母,是我們事業的根本。與人民有距離,把人民的冷暖不當一回事,我們就可能會失去司法審判的源頭。
記者: 在中國共產黨的“依法治國”方略的指導下,近些年來,我國經濟、政治觀念開始發生根本性的變化。經濟上我們提出了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政治上我們開始以人民贊成不贊成、滿意不滿意、擁護不擁護作為檢驗一切基本決策是否正確的根本標準,那么,作為司法領域的“以人為本”的相關做法,比如您所在的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許前飛院長實施的預約接待當事人來訪等,您是怎么看的?
田成有:在司法領域我們提出了“司法為民”的核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等主張。在中國特定的背景下,人民法官為人民,應當作為法官永恒不變的政治信仰。只要我們堅持這些根本標準,我國的法治建設就一定會向人民認同的方向發展。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許前飛院長實施的預約接待當事人來訪,得到當事人和社會各界的一致好評,就是人民法官為人民的體現。
曾幾何時,我們有些人對此不理解,把人民與法院與法官聯系在一起頗有微詞,把與案件當事人保持距離理解成與人民群眾保持距離,把法官應保持中立理解成法官就只坐臺審案、就案辦案,津津樂道于西方發達國家法官的地位、權勢、財富和辦案形式,而不屑于走進田間、炕頭、農家院中,追求所謂的距離感、神秘感、威嚴感等,這固然突出了法院的權威,但這樣的權威卻是有危機的,它脫離了中國的國情,遠離了人民司法的本質和宗旨,將法院搞成“封建衙門”,拒群眾于千里之外,導致許多涉法上訪、暴力抗法事件不斷發生,這不是我們所看到的常態。
記者:在中國古代,“刑不可測,則威不可知”的觀點長期占有統治地位,而從現代司法的角度來講,“民本”的理念成為司法理論的共識,最近,從中央開始,再次強調司法要關注民生,民生問題本來就是一樁樁、一件件與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事情,在中國現實情況下,民生問題顯得比民主問題更為緊要。請就此談談您的看法?
田成有:作為法官,我們要深刻理解我們的權力是人民賦予的,要對人民負責,為人民掌權。要知道我們本身也是民,所以,我們沒有理由不把人民群眾裝在懷中,不把善待百姓記在心中,不把為民謀利印在腦中,不把為民解憂握在手中。我們只有明確自己本身就是人民公仆的角色,堅持以民為本,以民為鏡,以民為重,以民為先,才能實現以公心立公正,以公正得民心。
作為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官,要認真思考我們是“相信誰、依靠誰、為了誰”以及“為誰執法、靠誰執法、怎樣執法”這樣的根本問題,這不僅是一個工作能力和工作方法問題,而且更是一個政治立場、群眾感情的問題。“百姓利益無小事”,多數群眾打官司是萬不得已的事,作為法官,要有一顆平常之心,要學會經常進行換位思考,要想一想如果他們就是我們的父母,就是我們的兄弟姐妹,你會怎樣?所以,法官要帶著對人民群眾的深厚樸素感情去審判,做到公正、高效、透明,要讓群眾感受到司法的溫暖。
記者:從前不久的“許霆案”的討論來看,網民的觀點五花八門,有的認為是法律的公正屈從與不理性的民意,法律成為“任人打扮的小姑娘”,有的認為民意并不能代表法律,甚至可能在具體的個案中,可能會因為情緒化等原因,脫離了理智和審慎的范圍。作為法官,如何把握這樣一個正確和恰當的“度”?
田成有:我們強調“執法為民”不是單純為哪一方當事人的利益服務,而是為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為民更不是拋開法律和公正,而聽從、聽命于民眾的愿望和當事人的簡單想法,不是拋棄原則做無味的遷就和犧牲公正而求得短暫的滿足與和諧。有責任心的法官必須要用法律來引導老百姓懂理,用法律來維護老百姓認同的社會最基本的價值觀、是非觀,最基本的社會判斷標準。法官只有本著對人類價值和社會利益的守護與調控,才能真正實現社會的公平與人權。
當然,在司法實踐中,民意在很多時候并不是和公正相吻合,甚至還會常常會出現矛盾的情形,在相互矛盾、波動起伏的民意和穩定的法律規則之間 ,法官必須有清醒的判斷和明白的智慧,很多時候民意可能是一種極端的情緒,而情緒會隨著社會心理和社會氛圍的變化而表現出某些非理性,法律是以連續性和穩定性為基礎的,此時,對社會良性發展的推動,需要法官能忍受一時的社會指責甚至詆毀,以自己的淵博的學識、智慧甚至是勇氣來推動法律的發展和法治的尊嚴,維護司法權威。如果法律被催跨,一切將不存在。
記者:正如您所說,“一心為民”意味著我們在司法活動中,要能自覺地把自己的審判工作與老百姓對司法的信念聯系在一起,要保持社會責任感,打破司法的神秘主義、專橫主義和冷漠主義,要把維護法律的權威、維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作為最高心愿,不能有自己特殊的利益,不能摻雜著個人的任何私心雜念,不能憑感情辦案,不能憑意氣用事。這就是司法最基本的群眾觀,那么,要使“裁判結果既符合法律規定,又符合鄉風民情和群眾愿望”在法院的具體表現應當是什么?
田成有:簡單來講也是最直觀來講,就是至少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有訴必理,讓困難群眾打得起官司;有判必公,讓有理有據的群眾打得贏官司;有訪必接,讓申訴群眾訴求有門;有執必果,讓勝訴群眾實現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