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蔡武 ]——(2008-8-13) / 已閱22614次
對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中公平正義的探究和思考
江西省奉新縣人民法院 蔡 武
作者簡介:蔡武,男,1976年12月出生于江西省豐城市,原在江西省豐城市律師事務所工作,現工作于奉新縣人民法院,在法院期間先后從事過執行、行政審判、民事審判等工作。系中華哲學會會員,法律碩士(JM)在讀,先后寫過多篇理論性學術論文。
[論文提要]
我國當前的“公平正義”就是社會各方面的利益關系得到妥善協調,人民內部矛盾和其他社會矛盾得到正確處理,社會公平和正義得到切實維護和實現”。公平正義是衡量一個國家和社會文明發展的標準,也是我國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特征之一。滿足公民對社會公平正義的要求,提升公民的幸福感和滿意度,必須具備較高的經濟發展水平和較好的物質條件。而制度是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根本保證。建立和諧社會是全體人民的共同目標,更應當是司法工作的價值體現,社會公平和正義落實到司法機制上就是要保證司法和諧。我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建設已具備了很好的制度條件和思想條件:我國進行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已經在制度上形成了比較完備的法律和比較系統的法律體系,建立起了一個獨立的具有極大權威的司法系統和一支高素質的司法隊伍,并且有了健全的律師制度;人們在思想上已普遍對法律形成了法律至上、權利平等、權力制約、權利本位的法律思想。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基本內涵中的公平正義作為社會主義法治的價值追求在一定程度上決定和影響著司法和諧的構建及其進程。由此,從我國目前社會實際和司法實際出發,探究一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中公平正義的深刻內涵。
[以下正文]
一、公平正義的表述
公平正義是一個恒古至今討論不息的主題,是人類進入文明社會以來,為解決各類社會沖突而追求或持有的一種法律理想和法律評價。正義在中文中指語言文字上的恰當與正確,或對某種理論或學說的糾偏和匡正。比如我國唐朝有《五經正義》、《史記正義》。公平與正義合成一個詞,叫做公正。20世紀70年代美國著名政治哲學家約翰.羅爾斯的《正義論》從公平正義入手,全面系深刻地論證了自由與公平、個人與國家、機會與結果等廣泛的社會政治問題,力圖為現代西方社會重建“公平正義”的道德基礎。公平正義既是構建合法社會的理論基礎,也是構建道德體系的理論基礎。它廣泛滲透在哲學、政治經濟學和倫理學中,自古至今,歷久常新,成為哲學家、思想家探究的根本問題。公平是指按照一定的社會標準(如道德、法律、政策等)及正當的程序合理地待人處事,是制度、系統、重要活動的重要道德品質。正義則是公正的理念,包括社會、政治和法律上的正義等。公平正義是每一個現代社會孜孜以求的理想和目標,因此,許多國家都在盡可能加大公共服務和社會保障力度的同時,高度重視機會和過程的公平。構筑一個公平正義的社會,需要全社會進行長期努力,要提高全體公民的文化、道德、法制等方面的素質,使人們有渴求公平正義的意識、參與公平正義的能力和依法追求公平正義的行為。
何謂公平正義,在近現代理論史上有著很不相同的理解。馬克思認為諸如“公正”、“平等權利”等一類觀念,都是從經濟關系中產生出來的。處在不同經濟地位上的人,對特定利益格局是否公正會有不同的判斷。在《哥達綱領批判》中馬克思對此表達的尢為清楚。馬克思強調要從經濟關系出發來看待包括“公正”在內的觀念。而羅爾斯從設想的“無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即人都處在“無知的面紗”中的“原初狀態”(類似于“自然狀態”)出發,推出公平正義的兩條根本原則。第一條是自由原則:“每個人都在最大程度上平等地享有和其他人相當的基本的自由權利。”第二條為差別原則:“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被調解,使得人們有理由指望它們對每個人都有利;并且它們所設置的職務和崗位對所有人開放”。可見,平等地享有自由權利,是羅爾斯正義論的首要原則。差別原則是建立在自由原則基礎上的,是從屬于自由原則的。只有在貫徹自由原則的前提下,才能貫徹差別原則,決不能以犧牲前者來滿足后者。
我國法治理念中的公平正義,是指社會成員能夠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公平地實現權利和義務,并受到法律的保護。我國堅持以維護、實現、發展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為宗旨的公平正義。法律職業人員必須秉公執法、維護公益、摒棄邪惡、弘揚正氣、克服己欲、排除私利、堅持合理合法原則、平等對待原則、及時高效原則、程序公正原則、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就當代中國而言,公平正義在構建社會主義司法和諧的進程中處于十分關鍵和基礎的地位。這就要求在司法當中,應當堅持憲法至上和法制統一原則,對各種利益關系進行公平處理和規范,實現社會公平正義。
二、我國當前所存在的社會公平與正義問題:
我國長期以來實行的城鄉二元化體制是社會不公平產生的根本的原因。由于城鄉分割格局的長期存在,農民工進城務工普遍面臨著待遇偏低、勞動時間過長、工作環境惡劣、社會保障不全、合法權益屢被侵犯等不公平不公正的待遇,農民工雖身在城市,卻多為“過客”,無法享有應有的公正待遇。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不完善,是造成社會不公平的另一重大原因。社會保障體系包括社會救助、社會保險、社會福利、優撫安置和住房保障等等,我國目前社會保障休系所存在的問題主要是其覆蓋面較窄,失業保險、低收入階層和社會弱勢群體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相對滯后,社會統籌層次低,且標準不統一。法律在一定程度上的缺位,以及司法上存在的不規范行為和司法的腐敗是造成社會不公平正義的又一重大因素。近幾年來,“群體性事件”頻乃發生,究其原因主要是沒有均衡社會各階層的利益,弱勢群體的利益訴求通道不甚通暢,司法保障機制的無法實現,公平正義還停留在紙上。市場本身的不完善和其自身缺陷,造成初級分配許多不合理的差距。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市場本身的不完善和市場自身的缺陷問題逐漸顯露出來。中國的收入差距越來越懸殊的基本根源是市場體制不完善的結果,讓我們的社會公平與正義失去了其應有的經濟和政治基礎。諸如此類,使得我國目前在公平正義的實現上存在如下主要問題:
第一,受國內需求嚴重影響,貧富差距不斷拉大的問題成為長期制約我國經濟增長的瓶頸。低收入群體和社會保障體系存在很大程度上脫節,這使得在社會分化過程中產生的一系列問題在社會公平正義面前顯得與我國社會體制格格不入。
第二,在社會CPI急速高漲的情況下,工作和生產效率、失業問題隨之而來,資源分配極為不公,使相當一部分資得源不到利用,影響宏觀資源配置效率。
第三,中國教育的城鄉差異、區域差異明顯,基礎教育與高等教育資源比例嚴重失衡,這些不公平不正義因素的存在不利于社會成員人力資本的整體提升。現行的醫療體制中因身份或戶籍等的不同所造成的不公平現象屢見不鮮,與我國憲法和法律的規定相去甚遠。
三、現代社會公平正義主要內涵
公平正義是一個歷史范疇,在不同的歷史時期、不同的社會形態下體現出不同的時代內涵和特征。公平正義作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和特征,有著特定的時代內涵:
第一,權利義務公正。公平正義首先意味著社會主體要在權利義務上公正,它承認并保證社會主體具有平等的生存和發展權,并應履行與之相對應的義務。也就是要求社會制度的(或非制度的)安排給每個社會主體的生存和發展的機會應是公正平等的,它要求勞動、受教育、擇業等的權利和機會不能受出身、種族、性別以及資源占擁狀況等因素的限制和影響,同時對應的與之相適應的義務也應相應對等。
第二,機會公正。社會主體參與社會活動,要求確保機會均等,這是實現權利義務公正的前提。機會公正從有利于挖掘、發揮出每個人的潛能的要求來看,意味著要滿足人的不同層次需要和不同層次不同人的需要,是一種立體網絡型的公正平等。它不但要求社會多提供機會,而且要求社會制度要保證所提供的機會是公正均等的。
第三,程序公正。社會主體參與社會活動,要求程序應當是公正的,只有這樣,才能實現機會公正和權利義務公正,才能保證效益的提高和增長。也就說政府不僅要保證在制度和程序面前所有社會主體一律公正平等,還要保證社會主體享有公正平等的程序。
第四,效益公正。在市場經濟中,公平正義要以效益為前提和基礎的。也就是說,社會公平正義觀念是要以整個社會的發展為出發點和落腳點的,即必須與效益聯在一起。拋開效益而言的發展和公正,顯然是沒有意義的。一方面,效益決定公平正義,效益的水平決定社會公平正義的程度。另一方面,效益又來源于公平正義,沒有公平正義就難以有效益。這樣,就自然形成了市場經濟的一種新的公平正義理念———效益公正(實質上就是競爭公正和發展公正),是對整個社會而言的公正,是社會進步和發展的基石。
第五,資源分配公正。在當代,人們通常是以社會資源(包括物質和精神兩方面的資源)的分配合理與否作為評判社會公平正義程度的直接依據,這樣,資源分配公正就成為社會公平正義的根本內涵和終極層次。分配公正與否,不僅關系到效益的高低,而且對社會制度的變革、社會秩序的穩定和維護也起著決定性作用。實現資源分配上的公平正義,有賴于合理的社會分配機制的建立,其中制度和政策作用尤為重要。
第六,社會保障公正。在當今社會,人的生存權和發展權必須得到尊重和保護,因此,很有必要建立、健全和完善覆蓋全社會的保障體系。尤其是對弱勢群體,以及缺乏參與社會選擇、社會競爭能力----也就是勞動能力因客觀機體原因有所限制的人和遭遇各種災難的人,政府和社會應當提供保障,為其生存和發展提供基本的物質生活條件。社會保障公正既是政府的責任也是社會的義務,而且它的建立、健全和完善也有利于和諧社會的建立和發展。
上述公平正義內容是相互聯系,互為一體的,共同構成一個完整的社會公平正義體系。我國目前面臨收入差距擴大等突出問題,資源分配公正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必須高度重視社會資源分配問題。在調節過程中,在構筑公平正義的制度基礎和社會道德基礎的同時,尤要重視法律保障體系的構建和完善,使公平正義最終建立在權利公義務公正、機會公正、程序公正和效益公正的基礎之上。總之,司法和諧的核心是發展社會公平正義。
四、如何在我國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公平與正義
我國生產力發展水平雖有較大發展,但在相比國際上發達國家而言仍然較低的情況下,我國要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公平與正義需要從社會的各個層面上去努力。
(一)國家制度和政策是維護和實現社會公平與正義的根本保障。
從政治層面而言,公平正義主要體現在黨和政府的各級組織要充分尊重法律賦予公民的各項權利,認真聽取和妥善處理他們的利益訴求;在謀發展、搞建設時要綜合考慮群眾的現實利益和長遠利益,體現最大多數人的共同利益并顧及不同階層、不同群眾具體利益;對一些不合理的制度與法規,在條件成熟時要逐步加以清理和調整;在政策措施出臺之前,要充分聽取群眾的意見,考慮到群眾的利益;對個別部門侵害群眾權利的行為要堅決糾正,防止行政不作為或亂作為。
(二)追求實現司法公正,用法律的手段來實現公平與正義。完善的法律體系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制度要求。和諧社會要求的不是簡單的“有法可依”,而是有“良法”可依。這里的良法應當是在技術上表述科學完善,在實質上適應社會發展,在價值上符合公平正義。
從法律層面上講,公平正義要求司法機構必須堅持公民權利義務平等原則,秉執司法公正。因此必須堅持:1、合法合理原則,各級司法機構必須高度重視群眾反映的問題,不斷提高以法律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能力;2、及時高效原則,司法機構必須以高度負責、及時高效地處理每一起訴訟,最大限度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以體現公平正義;3、程序公正原則,在司法活動中,只有通過法定程序讓人民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公平正義,讓訴訟過程成為當事人感受公平正義的過程,以程序公正確保實體公正,以增強社會和群眾對法律裁判的認可度和滿意度。
(三)改革和完善教育培訓制度,在機會公正的起點上體現和貫徹公平與正義。并從經濟層面上來解決因非公平正義所呈現出的問題。
主要是需要重視進城務工人員(即農民工)在就業、保障及子女教育等方面存在著的一些不公正的做法。但部分地區目前仍然存在有悖中央精神的一些忽視農民工文化權利的現象。對此,必須引起重視并迅速加以改變。從經濟上來實現公平正義就是用經濟手段(如財政、稅收等)調節我國城鄉之間、地區之間、階層之間的貧富差距,使財政向農村、不發達地區和弱勢困難階層逐步增加扶持力度。使之隨著我國經濟的持續發展而逐步縮小。
(四)樹立科學的公平正義觀,讓各級黨政領導干部和廣大人民群眾在我國政治、經濟和文化建設中理解和貫徹公平正義理念。
公平正義是協調社會各個階層相互關系的基本準則,是社會凝聚力、向心力和感召力的源泉。在進行制度的設計和安排過程中,只有遵循公平正義的原則,才能使絕大多數社會成員受益,才能有效地整合社會各種資源和力量,才能實現全社會的團結與合作。
總之,社會公平正義是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是衡量社會全面進步的重要尺度,是社會主義的核心價值之一,也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深厚基礎。追求社會公平就是要實現社會的政治利益、經濟利益和其他利益在全體社會成員之間合理而平等的分配。
參考文獻:
1、羅爾斯:《正義論》,何懷宏 廖申白 譯 ,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8年版
2、何懷宏:《公平的正義》,山東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3、沈宗靈著 《現代西方法理學》 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 1992年版
4、波斯納:《法律的經濟分析》 蔣兆康,林毅夫譯 ,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7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