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朱凱 ]——(2008-8-27) / 已閱7410次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中訴訟保全措施的適用
黑龍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朱凱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是以被告人為媒介把兩種法律關系、兩個訴訟合并審理。因此,在審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中不僅要正確實施刑法和刑事訴訟法,而且要依據《民事訴訟法》和《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進行審理。《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出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財產。”
但是在審判實踐中常常遇到是以下幾類情況:一是被告人持“要錢沒有、要命一條”的抵觸情緒。二是被告人或者家屬轉移、隱藏、變賣、揮霍可供執行人財產。三是被告人在刑事判決生效后投監改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從而使民事賠償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因此,在審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中,及時采取訴訟保全措施,以利于刑事附帶民事案件有關民事賠償部分判決的順利執行,從而有效地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有著重要的意義。
1、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采取訴訟保全的條件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從犯罪行為所侵害的客體分析,常見大致有二種類型。一種類型是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第二種類型是侵犯公私財產罪。這兩種類型的即給付財物、履行某種行為的內容。
2、審理刑事附帶民事案件,適用訴訟保全應注意的問題
必須對提出訴訟保全的當事人進行認真審查,刑事附帶民事原告方(包括被害人或已死亡被害人的近親屬,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提出書面申請的,首先審查申請人所提出的要求采取訴訟保全的案件是否屬于本院管轄或審理案件中的訴訟參與人,非訴訟參與人提出采取訴訟保全的,不予受理,其次應審查申請內容,請求訴訟保全的原因,保全的財物種、數量、價格及所在地。申請人以口頭方式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記錄附卷,并由申請人簽字或蓋章。
必須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明確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因此,只有經過開庭審理,人民法院才能查明案件事實,判決被告人是有罪還是無罪,從而確定被告人是否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因此,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是完全必要的。當然,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簡易程序開庭審理的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就無必要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另外,擔保主要采用財物擔保形式,提供擔保的財物數額應相當于請求保全的數額。
必須及時進行訴訟保全。人民法院根據申請人提出的訴訟保全的請求,經審查符合保全條件的,或者法院認為有必要依職權決定訴訟保全的,都必須及時作出裁定,防止如不及時采取訴訟保全措施,被告人或被告人的親屬可能將財產變賣、隱藏、轉移、毀損等,而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如我院審理的一起強奸案件時,由于被告人的行為給被害人身體造成傷害,在訴訟過程中,被害人提出附帶民事賠償的要求,并提供被告人家屬欲將家中彩電轉移的情況,我們采取扣押訴訟保全措施,將彩電予心扣押,使民事賠償部分的判決得以順利執行。
必須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地進行訴訟保全。一是要建立查封、扣押物品資產評估制度;二是要建立查封、扣押物品的保管制度;三是要建立查封、扣押物品價值提存制度;四是要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從而保全被查封、扣押的物品的現有價值。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特殊性決定了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在偵查、預審、審查起訴階段以及審判宣告判決之前都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此,公、檢、法三機關應相互配合,協同運作。公安、檢察在偵查和起訴階段,不僅要重視追繳贓款贓物,而且應對犯罪分子的經濟狀況進行調查,必要時采取果斷的查封、扣押等措施,隨案件移送法院處理,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案件的順利執行打下良好的基礎,防止在進入審判階段被告人或其家屬轉移、隱匿、變賣財產,造成判決難以執行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