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龍君錢 ]——(2008-9-1) / 已閱13979次
關于廣西龍勝少年強奸一案是否屬自首的研討!
作者:龍君錢(苗族) 廣西龍勝人 QQ:82497229
被告人甲某 男 廣西龍勝人
案情:03年11月2日,被告人甲某將乙(幼女)騙回家中后,將乙奸淫后甲逃跑,乙親戚報案。在甲的逃跑過程中,遂與乙產生感生感情,且確定戀愛關系。甲于06年10月18日在乙的陪同下投案。歸案當天,甲稱“兩年前乙告我強奸,其實沒有這回事”,在一審法庭上,被告人甲某“自己沒有使用暴力手段強行與小嵐發生性關系,雖然小嵐開始有些不愿意,但后來她也沒有反抗,應該不算強奸”乙在《申請書》中稱“但當時我只有13歲多,年紀還小,小宇也只不過大我幾歲,都是年幼無知,不懂法,小宇他已經錯了,希望法庭對他從輕處罰...”,2007年1月11日一審法院判決,被告人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甲自語“錯過了自首的機會”
問題:被告人是否屬于投案自首??!!~~
研討:
就本案而言,筆下認為被告人甲某屬投案自首,可依法從寬處理!
我國刑法第67條第一款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也就是說甲某的行為只要一滿足這兩個條件,司法機關就應當依法認定其為自首。下本人試做分析:
一,自動投案。本案中的甲某在犯罪后逃跑,在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且在其女友(受害人乙)的陪同下投案。明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1998]第8號(后簡稱《解釋》)的規定,被告人甲屬自動投案這一點在社會上爭議應該不大,因篇幅有限,故不驁言!
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成立自首的另一基本條件。那是供述全部事實,還是供述基本或者主要事實呢,這點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筆下認為,投案人必須如實供述所犯全部罪行,一般情況下,犯罪分子應該按照實際情況徹底供述所實施的全部罪行。但如果由于主觀客觀因素的影響,犯罪人只能如實自己的主要或基本犯罪事實,即能據以確定犯罪性質,情節的犯罪事實,也應視為如實供述其罪行。如果投案人在供述犯罪過程中編造事實為自己開脫罪行的,那就不具備如實供述的條件,而不能成立自首。
本案中甲某歸案當天,同其女友(受害人乙)說他們“其實沒有這回事”,甲某否認該事實,隱瞞情節,企圖蒙混過關,掩蓋真相。這樣歸案當天,其不屬于自首,理所當然,法理不容!但后來經司法機關對其教育,甲某在一審法庭中稱:“自己沒有使用暴力手段強行與小嵐發生性關系,雖然小嵐開始有些不愿意,但后來她也沒有反抗,應該不算強奸。”由于考慮到犯罪分子作案時間,地點,環境的特殊。或者因其心理,生理上的原因,如記憶能力,表達能力,恐慌,恐懼等原因,犯罪分子往往不能對犯罪事實做出全面準確的供述。在這種情況下,其只要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實就應當認為具備了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條件,以自首論處。而本案案發于兩年多以前,甲某也僅比“13歲”的乙大幾歲,且系社會青年說明其文化程度不高,年齡尚小。我們不難從其原話中推斷,甲已經如實供述了當年奸淫過乙。把自己的強奸(幼女)的性質誤認為是和奸。是不是被告人對其行為性質的辯解就影響其自首的成立呢?本人不認為是這樣,法律上也不這樣認為。
2004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被告人對行為性質的辯解是否影響自首成立的問題的批復》。"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03年6月10日《關于被告人對事實性質的辯解是否影響投案自首的成立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根據刑法第67條1款和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一條規定,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被告人對行為性質的辯解不影響自首的成立" --此《批復》詳見《法律適用依據與實戰資料》馬保順編P914右下。
本案一審時,甲把“乙先不愿,后從了”誤以為是和奸,認為自己無罪。這是對其行為性質的問題,由于甲某對法律法規中的強奸罪,還有強奸“暴力”的方式等不了解。甲的這種辯解應當是允許的。即使通過司法機關質證核實甲是有罪的,已經構成強奸罪,也應當視為自首。
當然本案中,甲某在被公訴機關審問時,當天未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但經教育后,能在一審中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甲之行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解釋》中“......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自首”的規定,故一審法院應結合被告人的前后認罪態度并將其置于一個統一的,連續的,完整的過程中加以考慮。既然被告人有自動投案在前,最終又能在一審法庭(一審判決之前)如實供述其罪行,自然符合自首的兩大條件。本人認為,該法院理應認定其屬于投案自首,可依法從寬處理!(完)
(后記:我國現行法律中關于自首的制度雖仍有不足之處,但相對來說已經有所發展和完善,至98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對自首做出了更明確具體的規定,大大鼓勵了犯罪分子自動投案,認罪服法,洗心革面,改過自新,不至于再次隱匿與社會繼續犯罪。同時也大大的促使司法機關及時對案件的偵破和審判。對此筆下呼吁相關司法機關依法執法,呼吁涉案流浪在外的朋友特別是農民朋友,盡早投案自首,爭取從寬處理,早日與家人團聚!!)
相關資料:
1.《新刑法罪案與審判實務精神》 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編 高銘暄等顧問 方正社 ¥698.00
2.《中國刑法案例與學理研究》趙秉志編 高銘暄等審 法律社 04年9月版06年6月3次印刷 ¥58.00
3.《法律適用依據與實戰資料》 馬保順 山西教育社 06年12月版 ¥175.00
4. 案情參照來源:廣西法院網《告發強奸又相好 你我有情法無情》作者:廖 德 超 單位:龍勝法院
地址:http://www.gxfy.com/Article/ArtOne.aspx?ArtID=11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