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魏齊富 ]——(2008-10-5) / 已閱11392次
法律、理性以及尊嚴
甘肅省靜寧縣人民檢察院 魏齊富
法律,乃規范國家權力和公民權利一器物,法律職業乃運用法律這一器物對抗權力、捍衛權利、維護秩序、實現價值的一個廣義范疇。當然,我們所說的法律職業僅以狹義的理解即可。從這個意義上言,法律職業當然地概括了偵查、檢察和審判三機關以及構成該機關的特定的法律適用者,同時又可概括以持法律之利器抗衡司法獨斷的另一個群體即律師群。
法律適用者對法律精神的精準把握和理解,以及對法律規范的嫻熟運用,均折射著司法者對法律邏輯和法律推理的一種思維過程,這一思維過程毫無疑問地顯現著法律最根本的也是最直接了當地一種普適性要求。我們說法律的社會功利性目的以及意義所在,正如本文開篇所及:法律無非是以正義、自由和秩序為正當存在的必要限度,除此,法律存在及法律規制的且指向的客體均值得懷疑。
這里提出一個淺顯的問題:惡法存在并不可怕,因為還有人的理性相抗衡;相反,良法存在固然可喜,但倘若人的理性不夠,依法亂法又如何加以限控,這樣的話,良法空具其表,而無其實。所以說,法律的惡與善并非法治的最根本的要求,但適用法律的人的理性、良知和觀念則是影響法律(毋論其惡其善)正義彰顯的最直接因素。這個問題的提出,與法律職業當然地具有不可分割的關聯,而法律職業的從業人員是否具備理性精神和法律思維以及正義的良知感,則對法律價值的實現顯得尤為重要。
通過上面的簡要論述,我們大致可以看出法律職業對其從業人員的挑剔性要求,但這是法律對法律職業的一種前置的有必要苛刻的正當要求,之所以進行這種前置,乃因為法律與醫療一樣,需要有高超的技術和平靜的心態,方可為他人聽斷息訟。做個比方:庸醫輕則傷人,重則致人于死地,法官、檢察官同為一理,輕則傷人,重則致人于死地,其后果殊途同歸即當事人合法的重大利益有所損害,利益為法律調整的最主要的客體,合法的利益通過合法的途徑損害了,法律的初始目的也就無從實現。
進入法律職業序列的人員需具備什么樣的條件才能達到法律的挑剔性要求,我們有必要加以論述。
從事法律職業的人員必須受過系統法學教育。這是進入法律職業的一個先決條件,毋容置疑。對于什么是法學教育有必要加以區分界定,我們不能以手中持有法律本科或者法律專科或者法律碩士畢業證件就認定是一種法學教育,這是對法律教育的一種非常不負責任的褻瀆。法學教育即指通過國(民)辦大學入學考試正式進入法學院,全日制教學模式下接受法學教育三年、四年乃至七年甚或十年,系統地學習法律原理及各部門法,精確掌握法學理論、養成法律邏輯思維、擅于運用法律推理,這就是系統地法學教育。這種法學教育最低限度地解決了法律對其適用者的耳嚅目染,無形中培養了對法律正義以及法律精神的一種尊崇和信仰。通過這種系統地法學教育,法律的靈魂已經深深植入了接受法學教育的受教人。當然,我們肯定這種系統地法學教育,必然會否定那種對法學的另一種不負責任的教育模式:函授,法律可函授這一名詞足以讓法治的人們笑掉大牙,更遑論對法律的自學成才,難以想象這些非系統接受法學教育的人進入法律職業將面對一個什么的當事人以及一個什么樣的司法環境。
我國的司法考試制度對報考人員的高學歷限制似乎也體現了對法律準入的一種嶄新認識,但事實上因這種雜亂的高學歷要求攪混了中國司法這一池清水。什么本科學歷,什么國扶貧困縣專科學歷,對法律適用者竟然因地區不同可以這樣的加以切割,法律的統一性將從何體現?法律公平將從何得以彰顯?法律正義就毋論了。
這里有一個非常畸形的思維在作祟:有了高學歷(所謂的本科以上)好像法律就可以得到權威統一的實施,這分明是皇帝新衣般地笑話,但法律職業準入制度構建的決策者卻是十分地相信。對于有了高學歷充塞法律職業方陣,是否就當然地保障了法律的正確實施,筆者在這里不加探討,明眼人都知道法律是什么,高學歷又是什么?法律的正確實施與高學歷之間是否有必然的關聯性,交給讀者們思考好了。
同時,我們有必要對高學歷所概括的專業加以區分,看看這些高學歷的專業與法律的實施之間究竟有多大的關聯:比如農業院校畢業的本科生或者碩士生或者博士生均可(下述所指高學歷即包括這三種畢業生),他們通過法律職業的國家司法考試,連最起碼的法律邏輯都不懂,爾后便去坐堂問案或者以公訴人身份指控犯罪,這里就有問題出現:即復習一年法律考試指定的教材爾后通過司法考試,就這樣的法律教育如何去贏得當事人對法律的信任,又如何去保障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更如何去適用法律定爭止紛?這是一個讓人們對法律望而生畏卻又是中國司法的一個真實的嘲諷,讓那些沒有受過正規法學教育的人通過記憶性考試就坐堂問案,也是對中國二十幾年法學教育最大也是最不厚道的一種瓦解!
法律需要理性,更需要尊嚴,但那些一年“苦讀”便可以成就的法官、檢察官、律師卻如何去理性地適用法律、捍衛法律的尊嚴?我們不能不去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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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重聲明:作者魏齊富在法律圖書館先后發表法學論文有《論公民權利的憲法保障》、《憲政評論:平等及平等權》、《法律、理性以及尊嚴》。其中《論公民權利的憲法保障》一文曾被原四川師范大學研究生、現為重慶涪陵師范學院講師胡建華剽竊后署名“胡建華、尹華”發表在2005年《四川教育學院學報》,作者發現后,正在與侵權者協商處理相關事宜。
作者簡介:魏齊富,筆名阿靜、衛子,網名甘肅•衛子,1975年11月22日生于甘肅靜寧。2001年畢業于甘肅政法學院法學本科專業。2001年參加甘肅省選拔大中專畢業生到農村基層工作考試,2002年分配靜寧縣細巷鄉人民政府工作一月有余,借調靜寧縣人民法院辦公室工作,2003年4月回原單位開始做駐村工作組長,2005年參加甘肅省公務員考試,2006年4月進入靜寧縣人民檢察院工作,2007年9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現為靜寧縣人民檢察院助理檢察員。工作、學習之余,堅持寫作,在《蘭州晚報》、《甘肅青年報》等紙媒發表作品。《論中國知識分子的人格及責任》、《中國教育:何去何從》、《憲政評論:平等及平等權》、《論公民權利的憲法保障》、《法律、理性以及尊嚴》等論文在全國各大學術網站被廣泛轉載、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