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朱凱 ]——(2008-10-6) / 已閱6537次
試論罰金刑的執行
北安市人民法院 朱凱
修訂后的刑法擴大罰金和沒收財產刑適用范圍,這為我國適用此類刑罰提供了法律保證,克服以往只注重自由刑,而輕視財產刑的錯誤認識,依法正確適用財產刑。那么如何執行罰金刑呢?
筆者認為,應從以下二個方面來依法正確執行罰金刑。
《刑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財產,應當隨時追繳,如果由于遭遇不可抗拒的災害,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酌情減少或者免除,根據這一規定,罰金的執行分五種情況。
1、限期一次繳納。這主要適用于罰金數額不多,或者數額雖較多,但繳納并不困難的情況,人民法院可以判決犯罪分子在指定的期限內將罰金一次繳納完畢。
2、限定時間分期繳納。這主要適用于罰金數額較多,犯罪分子無力一次繳納的情況,在時間上有一定伸縮余地,在金錢的支付上也可以化整為零,使經濟情況較差的犯罪分子也能按期繳納罰金。
3、強制繳納。這主要適用于判決繳納罰金的指定期限已到,犯罪分子有繳納能力而拒不繳納的情況,人民法院應強制繳納。如查封財產、扣押存款、扣發工資或其他收入等辦法,迫使犯罪分子繳納罰金。
4、隨時追繳。這主要適用于那些將財產隱藏、轉移、使被判處的罰金不能全部繳納的情況,對此,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財產,都應當隨時追繳。
5、減少或者免除繳納,如果犯罪分子由于遭遇到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繳納確實有困難,人民法院可以酌情減少罰金數額或者免除繳納罰金。
筆者認為,在判決自由刑的同時應當考慮罰金交納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