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利明 ]——(2002-5-13) / 已閱45116次
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治秩序的建立和完善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王利明
[關鍵詞]市場經濟;法治秩序;法律規則
[摘 要]當前,在整治社會經濟秩序及規范市場中,行政管理只應弱化,而行之有效者在于必須強化法律手段。為此,應該進一步完善民事立法、經濟行政立法,加強行政立法和依法行政、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法,使我國盡快從一個人治社會向法治社會過渡,這是解決目前我國經濟秩序混亂的根本途徑。
當前,我國正處于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的階段。在這個過程中,傳統的管理模式已經遠遠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而新的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管理模式還在探索之中,因此,整個社會的經濟秩序出現了一定程度的混亂。例如,經濟欺詐現象較為嚴重,逃、廢債行為相當普遍,債權人利益不能得到有效維護,金融詐騙、逃匯騙匯、騙取出口退稅等違法犯罪行為仍較為猖獗;假冒偽劣商品愈演愈烈,不僅損害廣大消費者的利益,而且也危害了許多人民群眾的身心健康;地方保護、地區封鎖和部門壟斷依然存在,并妨礙了統一市場的建立。這些混亂現象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敗壞了國家信譽和改革開放形象,嚴重妨礙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正常發展,也給人民群眾和廣大消費者造成了損害。當前,整治混亂秩序、規范市場行為是關系到黨和國家的根本利益,關系到改革開放順利進行的重大問題,也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一項緊迫的重要任務。
整治混亂秩序、規范市場可以有兩種手段供我們選擇,一種方式是強化行政管理、擴大行政權限、加強行政處罰;另一種方式是強化法律規范和嚴格執法、依法行政。前一種是行政手段,后一種則是法律手段。我認為,當前單純依靠強化行政手段來治理混亂秩序并不能夠取得應有的效果,其主要原因在于,盡管改革已經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我國仍處于從集中型的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過渡的階段,政府雖然在很多方面采取了各種簡政放權的措施,但政府享有的行政權限與市場經濟的需求相比,仍然過大。例如,政府各種名目繁多的審批和處罰、對交易自由和財產自由所設定的各種不合理的限制,都在一定程度上妨礙了市場主體所應當享有的必要的自由,也障礙了市場經濟的正常發展。所以,與市場經濟的要求相比,行政權力不是應當強化,而是應當逐漸弱化,這一點已經形成了社會的共識。而強化行政權力,不僅會在一定程度上妨礙市場主體所應享有的自主自愿,而且與改革的方向和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是不符合的。另外,強化行政權力,不能從制度完善上來解決市場秩序混亂的問題,有可能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在短期內或許能夠見效,但從長期來看,難以產生應有的效應。
我認為,整治混亂秩序、規范市場必須要強化法律手段。也就是要通過加強立法和執法,強化依法行政,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法治秩序,盡快地使我國從一個人治社會向法治社會過渡。我國憲法已經確立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我國的基本治國方略。當前我們所需要的就是要進一步將規范市場與依法治國戰略目標結合起來,作為依法治國戰略目標的組成部分。事實上,只有加強法治,強化法律的規范和管理,才能真正建立市場經濟的規范和秩序,其理由在于:第一,市場經濟本身就是法治經濟。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交易主體是平等的,其利益是多元的,資源也是不斷流動的。因此,市場經濟要求實行自由的交易和公平的競爭,這些必須要靠法律來維持正常的秩序。例如,在計劃經濟時代,可以通過行政的調處、領導的平衡和干預來解決各種經濟糾紛和民間糾紛,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這些形成于舊體制的解決爭議的方法已被證明無法適應變化了的社會的需要。在一個開放的、自由平等主體的交易構成的市場經濟中,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行為必須要靠法律來規范,而其產生的糾紛也必須主要應當靠最終解決爭議的機構--人民法院來解決,這就是說,要通過法律手段來形成秩序。第二,從目前市場中出現的一些混亂現象來看,盡管相當一部分是由于轉型時期社會變動的負作用,需要靠體制改革的深化和制度的重建來解決,但相當多的問題仍然是法治不健全、執法不嚴、違法不糾等原因造成的。例如,假冒偽劣現象難以得到有效的根治,很大程度上就是由地方保護主義、以罰代刑和處罰不力造成的。第三,通過法律手段來整治秩序,這就是要從制度建設入手,建立長期、穩定的市場監管體系,解決市場混亂的問題,真正使市場經濟形成良性的循環。
通過法律的手段來規范市場,建立市場法治秩序,需要加快立法的步伐,這是解決市場混亂的根本途徑。
一、進一步完善民事立法
據統計,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有關市場經濟方面的民事法律已經超過40多部,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證法、保險法、票據法等規范市場主體、調整市場行為、維護市場秩序等方面的法律相繼出臺,為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法律依據。然而,迄今為止,我國還沒有頒布一部系統的民法典,因此調整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律仍然缺乏。所以,應盡快頒布民法典,建立市場經濟所需要的最基本的法律規則。我國民法典的制定自50年代初期以來,曾為無數的學者所呼吁和企盼。迄今為止,我國幾個重要的法律部門如刑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都已制訂了較為系統完備的法律。它們盡管在名稱上未被稱為法典,但實際上已具備了法典的特點和功能。然而,民法典至今仍未出臺,實為一大缺憾。許多學者曾呼吁,在刑法典的修改工作完成以后,民法典的起草工作應盡快地提上議事日程。我認為,民法典制訂的必要性并不僅僅在于法律工作者的熱烈企盼,而主要在于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迫切需要。民法典的制訂,正是實行依法治國戰略,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法律體系的重要標志。通過制訂民法典,可以全面地將公民、法人的民事權利法定化、明確化,充分保護其合法權益,并使人民法院審理民事、經濟案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通過制訂民法典,可以為交易當事人從事各種交易行為提供明確的行為規則,使其明確自由行為的范圍,逾越法定范圍的后果和責任,從而對其行為后果有合理預期,這就能從制度上保障市場經濟的良性運轉,從而有利于市場經濟秩序的建立。通過制訂民法典,還能夠弘揚人格獨立、人格平等、契約自由、責任自負等理性的精神,這些都是建立法制社會所必須的。
隨著我國《合同法》的制訂頒行,市場經濟中的合同活動的規則由以前紛繁、復雜、沖突與落后的狀態走向統一、和諧與完善。作為民法典重要組成部分的《合同法》的出臺,是我國民法典制訂工作的一個重要步驟。在《合同法》制訂以后,如何加快民法典其他部分的制訂步伐呢?考慮到我國民法典不太可能采取"一步到位式'的法典編撰方法,而只能采用分段制訂最后通過匯編整理修訂的方式來完成,因此,當前需要盡快制訂物權法。物權法不僅是確認和保護所有制關系的法律,而且是規范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律規則,因為任何交易的前提是交易的當事人享有物權,而交易的結果是物權發生移轉。所以,物權法首先要確認各類物權,從而確認交易的前提。同時,物權法的一系列規則,如公示公信原則、所有權移轉規則、善意取得制度等都是直接服務于交易關系的。物權法的建立和完善對于維護交易安全,整治市場秩序具有重要的作用。當前,市場交易中存在的一些混亂現象,的確與物權法不完善有關。例如,在商品房買賣中,由于登記制度不健全,一些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房時,不能通過查閱不動產登記了解該房屋是否已經設定抵押或者出售等情況,從而在交易中可能上當受騙和蒙受巨大損害。極少數不法行為人將一物數賣,或以已經出售的財產作抵押,以騙取他人財產,甚至從事金融欺詐行為,造成經濟秩序混亂,社會信用降低。
要進一步完善破產制度,這對于建立市場經濟法治秩序也是十分必要的。目前,我國現有的企業破產法適用范圍太窄,僅限于國有企業。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市場主體得到了極大的發展,各種類型的企業以及自然人的破產問題都急需立法規制。尤其是原有的破產法僅從國有企業的角度規定破產,既缺乏完善的破產程序的規定,也對重組等制度缺乏規定,因此在實踐中缺乏操作性。我認為,當前完善破產法的一個重要任務是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從實踐來看,假破產和利用破產逃債的問題相當突出(例如,在欠了巨額債務以后,本來有資產清償債務,卻立即向法院申請破產,并迅速將資產轉移到新成立的公司之中,最后因為宣告破產而使債權人的債權得不到清償),甚至個別地方的政府機關也默許這種假破產的行為。一些債務人在欠下大量債務后,仍然通過關聯交易等方法轉移財產,還有一些債務人,在破產宣告后隱匿資產、逃避債務,或拒不提交或提交不真實的財產狀況說明書和有關財務報告,這些行為都損害了正常的債權債務關系的實現?梢,破產制度直接關系到市場經濟秩序的維護和交易的安全,也是建立和維護正常的信用經濟的基礎。所以,完善破產法對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治秩序非常重要。
二、完善經濟行政立法
經濟行政立法在建立和完善我國社會主義經濟秩序中具有重要作用。經濟行政法就是規范政府對經濟的管理和監督關系,維護公平競爭,保障市場經濟秩序的法律。目前,我國頌布了許多經濟行政立法,在實踐中也起到了應有的效果。但有一些立法和規范性文件質量不高,這主要是因為我國許多經濟立法是由行政部門起草的,而某些部門在起草中注重爭權,導致不少立法中同一事情有諸多部門參與管理或有權處罰,以致于某種違法行為發生后,多個部門相互扯皮或均不予管理,造成職責不明,責任不清。一些法律的規定過于原則,缺乏可操作性,且法出多門,造成行政執法人員在執行中任意解釋的余地很大,執法的標準尺度也極不統一,甚至有的規定之間發生沖突。還有一些規范性文件沒有做到透明、公開、客觀、公正、合理。這些都表明我們的立法質量需要盡快得到提高。按照世貿組織的有關協議要求,各成員國的法律必須透明、公開、客觀、公正、合理;凡可能影響商業環境貿易條件的規定及措施均要求公布,法律不能與公認的公平貿易條件相抵觸。按照這一標準,我們現有的行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仍存在一些問題,需要進行清理、修改和完善。
完善經濟行政立法,需要我們努力提高立法質量,制定一些市場經濟真正需要的法律。為此,一方面,在立法中應當規范政府部門的行政行為,促使政府機關進一步轉化職能。政府機關應當加快機構改革的步伐,實行政企職責分開。政府部門的職責應當放在加強宏觀調控和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之上,應當建立以"監督、約束、扶持服務"為宗旨的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市場監管模式。對完全屬于企業經營自主權的內容,政府應當盡量減少干預和行政權的介入,以充分尊重企業獨立自主和合同自由的權利。必須堅決制止政府部門從事經商和贏利活動,這既有利于保障市場主體所應當享有的財產權利和自主權利,也有利于從制度上消除腐敗的根源。另一方面,需要通過立法來明確行政機關的職責。依法行政,必須強調職權法定。對人民來說,法無禁言即為自由,但是對行政機關來說,法律沒有明確的授權,就不得享有并行使法律沒有規定的職權。這主要是因為,我國現行立法尤其是行政立法仍然很不健全,對行政權力的制約仍然不夠。如果對法律未規定的權力,就認為當然屬于政府享有,就會造成行政權力的急劇膨脹,損害公民、法人的權利。例如,在實踐中,個別部門和基層政府亂立收費項目,通過制定規范性文件為自己創設罰款、攤派權,限制、剝奪公民、法人權益等,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受到這種觀點的影響。職權法定,不僅限于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還包括政府的抽象行政行為。在職責確定以后,政府機關必須履行職責,否則就是沒有履行法定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減少法規、規章中過多的有關審批的規定,改革現行的行政審批制度,是十分必要的。目前,我國社會已經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體制轉化,但政府的干涉仍然過多,用行政手段辦一切事情的觀念還沒有根本消除,尤其表現在行政審批項目過多,不僅對市場準入形成了極大的限制,而且也往往形成腐敗的根源。某些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尋租",牟取非法利益,加劇了市場的混亂。一些當事人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以獲取審批,也極大地浪費了社會資源。例如,就證券市場來說,由于上市公司實行嚴格的審批制度,審批機關擁有決定性的權力,審批過程未能完全把住質量關,而且由于市場中信用機制的不健全,導致上市公司質量不高,虛假尸包裝上市"的現象相當嚴重。因此,在有關經濟行政立法中,必須認真清理行政審批項目,改革審批制度,促使行政權力與行政執法部門的利益分開。即使是政府必須審批的事項,也必須在程度上做到公正、公開透明,對凡是通過社會中介的自律能夠解決的問題,不必要都通過行政審批來解決。
我認為,在當前的經濟行政立法方面,應當加強如下立法:
制定和完善加強宏觀調控方面的法律。市場經濟并不是自發的無序的,由于市場機制本身帶有一定的自發性和盲目性,在任何國家都要頒布一些經濟立法,以加強對經濟的宏觀控制,我國也不例外。尤其是在現階段,我國正處于經濟轉型時期,原有的計劃體制并沒有得到完全的改變,而新的市場法治秩序尚沒有完全形成,在這種情況下加強宏觀調控更顯得必要。我國剛剛制定了十五規劃,其中許多內容需要通過立法加以確定。例如,有關產業結構的調整優化,積極的財政政策和穩健的貨幣政策,啟動市場和擴大內需的方針等等,都需要通過立法加以確定。
制定反壟斷法。壟斷是指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社會公共利益,通過合謀性協議、安排和協同行動或者通過濫用經濟優勢地位,排斥或者控制其他人正當的經濟活動,在某一生產或流通領域內實質上限制競爭的行為。目前,市場秩序混亂的原因之一在于壟斷現象較為嚴重。壟斷不僅破壞了正當、公平的競爭,也妨礙了統一市場的建立。例如,民航'禁折"、鐵路漲價、電信資費頻遭質詢、公用企業服務低下,地區封鎖仍在分割市場。供水、供電、供氣、郵電等公用事業利用其特殊地位,限定消費者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經營的商品的現象仍然存在。這些都不利于公平競爭環境的形成。為此需要制定反壟斷法以保護公平的交易和正當的競爭,限制和反對各種地區封鎖和部門封鎖及壟斷現象,促進市場經濟法治秩序的建立。當然,也要進一步加快體制的改革,從體制上為競爭創造良好的條件。例如,要積極培育和發展勞動力市場、金融市場,對適合于競爭的行業、產品,原則上國有經濟要逐步推出;對必須由國家壟斷的行業如郵電、鐵路等要改變獨家經營方式,引入市場競爭機制,由多個企業經營,形成國家壟斷下多家企業競爭的局面;對具有行政性職能的公司要盡快取消其行政職能,實施商業化、企業化管理。
進一步完善反不正當競爭法。反不正當競爭法自1993年實施以來,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對規范市場,保護正當競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經濟的發展,特別是隨著新舊體制的轉換,許多新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不斷出現。例如,經濟生活中出現了大量的專門以制造和銷售他人知名商品的包裝裝潢為職業的經營者,其本身并未在自己的商品上使用該包裝裝潢;仿冒商品名稱、包裝或裝潢以外的商業標志等商品或服務表征,以引起市場混淆。[1](p2)再如,個別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出于一定的經濟利益,利用他們管理市場的權力,對市場經營活動施加不公平和不適當的影響,這也是行政性限制競爭行為。[2](p149)由于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采取具體列舉的方式,且沒有任何兜底條款,對每一種行為都有明確的適用界限,這就造成了許多新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不能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調整,有關行政部門也難以對其進行管理。這就需要盡快完善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適當擴大其適用范圍。
三、加強行政立法和依法行政
整治混亂秩序、規范市場,也有必要搞好行政管理和行政監控,但首先應當強調嚴格執法、依法行政。由于行政機關是國家機關中對經濟和社會發展影響最大、與公民關系最密切的部門,也是主要的執法機構,因此,市場交易秩序能否得到整治,為維護公共利益和國家利益而頒行的禁止性規定能否得到遵守,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能否得到實現,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政府機關的執法行為。在我國,當前運用法律手段規范市場的關鍵是要加強依法行政,而加強行政機關的執法對市場經濟秩序的建立和完善具有重大的意義。行政機關嚴格執法,就能起到良好的執法效應,形成良好的執法環境。如果行政機關的執法人員不嚴格執法,其危害后果比普通公民的一般違法行為要嚴重得多。從實踐來看,比較嚴重的問題在于有法不依、執法不嚴或隨意執法。某些行政機關受利益驅動,在執法中對本部門和個人有利的,爭相管理,爭相處罰,對執法中無利可圖的,則互相推諉、盡量躲避,以致于造成經濟領域中的某些違法行為無人管理、無人過問的現象,甚至在執法中出現權錢交易、權權交易濫用權利等現象,從而加劇了秩序的混亂。加強依法行政,首先要明確職權,也就是要解決由誰來管的問題。每一個機關都應當在職責范圍內履行自己的職責,要從根本上解決那種職責不清、相互扯皮、互相推諉的現象。
在立法中,從保證政府實施有效的監管、保證政令的暢通出發,應當賦予政府享有必要的行政執法手段、處罰權力,但行政機關的管理權限和處罰權限必須適當,尤其是在法律上應當明確一套公正的程序,并應建立對濫用權力、違法行使權力的制約監督機制,從而矯正違法和規避法律的現象,確立憲法和法律至高無上的權威地位。當前,完善行政法制監督主要應包括幾個方面:一是行政機關內部監督機制的完善,也稱為行政系統的自我制約機制方面的制度,需要進一步建立和完善行政許可、行政復議、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制度。二是加強司法的監督。一方面,司法監督需要進一步完善行政訴訟法。例如,《行政訴訟法》第11條列舉規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八類事項,這些事項主要涉及人身權和財產權,但對涉及公民、組織的其他權利的事項是否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則未加以規定,而其他法律法規很少有這種規定,這就需要完善這方面的規定。另一方面,也要適應中國加入 WTO的需要,建立司法審查制度。這就不僅要對具體的行政行為加以審查,也要允許對抽象行政行為加以審查,對于違反憲法和法律規定,損害公民、法人合法權益的抽象行政行為,公民、法人也有權到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此外,還要進一步完善國家賠償制度,即在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損害公民財產權和人身權時,公民有權請求賠償。此外,也要進一步加強新聞輿論監督的力度,使行政機關的活動進一步公開化透明化。
加強依法行政還必須注意行政權行使的科學化、合理化。在立法中首先要把握好政府干預的適當和適度,政府不能包攬一切、對經濟進行過度的干預。當前我國市場經濟尚處于起步與發展的初級階段,整個市場仍不成熟,各項規則和制度皆不健全。在此情況下,強化政府機構的公共執法固然必要,但完全依賴于政府來監管市場是不現實的。因為,首先,政府獲取的信息不可能是完全充分的,而是非常受限制的,它不可能對各種市場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都明察秋毫、了如指掌。其次,即使政府具有完全充分的獲取捕捉違法行為的能力,但其用于監管的資源(人財物)仍是有限的,政府并沒有足夠的能力監控一切。因此,一方面,可以通過民事責任的方式動員廣大的投資者來參與監控,利用民事賠償的方式來懲治違法行為,保障市場經濟健康有序的發展。民事責任的重要功能在于,通過形成一種利益機制,可以鼓勵廣大投資者訴請賠償,積極同不法行為作斗爭,揭露市場中的各種欺詐行為或其他違法行為。眾多投資者形成的對市場中的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督力量是巨大的,這種作用一旦被發揮出來,也是任何政府執法部門無法比擬的。從執法效果上來說,廣大投資者的監督也是廣大人民群眾的監督。它不僅形成了一股巨大的社會力量,甚至可以起到即時監控的作用。另一方面,也要注意發揮行業組織和中介機構在管理市場、規范市場方面的作用。對許多行業來說,從業者加入該行業以后,應當嚴格遵守行業制定的規則,對違規者由行業給予制裁,而不應都由政府加以處罰,政府不應當過多包攬應由行業自律的事務。目前,行業組織和中介機構的角色錯位和行政化比較嚴重,有的已經實際上變為了政府機構,甚至履行政府的審批職能和其他行政管理職能。不少中介組織沒有真正發揮其應有的作用,不顧職業道德,不講商業信用,受不當利益驅使,弄虛作假,出具偽證,欺騙公眾;某些中介組織利用其在資產評估、驗資、登記等方面的權力,向企業收取高額費用。所以,對行業組織和中介機構本身也要加強整頓和監管,真正使其能夠發揮協助政府監管市場覷范市場等方面的作用。
四、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法
社會保障是指國家通過制定各種措施,使公民在年老、患病、失業、遭遇災害或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能夠獲得一定的物質幫助,以保障公民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種制度。長期以來由于沒有迫切的社會需求,我國社會保障立法極不完善,迄今為止我國仍然缺乏全國性的社會保障立法。整個社會保障體系一直未能有一個全國性的立法,只有一些零散的地方性法規及一些規范性文件加以規定。由于各地法規極不統一,做法也各不一樣,從而使社會保障沒有發揮應有的效果。而且各個地方性的規定極為散亂,彼此之間不協調,無法形成體系。由于缺乏全國性的法律規定,使得企事業單位在交納保險金義務的履行方面,很難獲得法律的強制力,也無法通過司法的途徑來保障其履行。從目前來看,社會保險金不能及時足額交納,企業拖欠現象極為嚴重,老百姓的救命錢不能到位,征繳力度嚴重不夠,這確實與我國目前缺乏有關社會保障的法律規定密切相關。
由于社會保障制度是一個籠統的稱謂,它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醫療衛生、傷殘扶助、優撫安置等多項制度,涉及到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涉及許多政府主管部門。尤其是社會保障法也不是一個自成體系的部門法,其內容分別歸屬于多個不同的法律部門,因此也不可能制訂一部體系完整且富有邏輯性的有關社會保障的法律。加之社會保障制度的內容龐雜,牽扯太多,如果要制定一部統一的法律的話,必然是雜亂無章的。我認為,當務之急是需要先制訂一部《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法是指規范因社會保險產生的法律關系的法律規范。社會保險制度稟承積少成多、眾人拾柴火焰高的保險精神,在勞動者遇到生育、傷害、疾病、殘廢、老年、死亡等事項時,依規支付保險金。制定社會保險法的理由在于:一方面,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中最重要的一項,居于核心地位。尤其因為社會保險制度具有內在的統一性,因此可以制定單獨的一部法律。另一方面,從我國現實需要來看,現在迫切需要解決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有關投放社會保險金的問題及通過法律解決保險金的征繳,使老百姓的救命錢真正落實。此外,沒有一部關于社會保險問題的法律,在發生糾紛后司法難以介入,即便介入也因無法律依據而無法真正解決糾紛。此外,要解決好各個法律部門的相互配套和銜接問題。解決好社會保障的立法問題,不僅需要制定相關領域的專門法,還要解決其他法律部門的協調問題。如我國刑法至今沒有相應的罪名對挪用、擠占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加以處罰。而現實中,拿老百姓的救命錢吃喝玩樂的情況屢見不鮮。由于法無明定不為罪,上述應受嚴厲制裁的行為無法受控,因此,我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盡快制訂相關的補充規定加以完善。再如,將社會保障基金費改為稅,企業將這筆支出列入成本,由稅務部門負責收繳,這就要稅法予以配套。
[ 參 考 文 獻 ]
[1] 孔祥俊。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適用與完善[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2] 王曉曄。反壟斷法與市場經濟[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On the Establishment and Improvement Of the Economic Orders in Soeialist Market
WANG Li ming
(School of Law,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Beijing 100872,China)
Key words:market economy;lawful orders;statutory rules
Abstract:in present-day China,the government administration should be weakening in the midst Of improving the economic orders and regulating the market。And at the same time,legal means must be intensified。SO we should further improve and perfect civil jurisdiction and jurisdiction Of economic administration,strenghten administrative jurisdiction and administration by operation Of law and establish and ireprove the law Of social guarantee sO as tO orient China towards a lawful society.This is the foundamental approach Of solving the disordered state Of China's economy at present。
(原載于《煙臺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1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