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娜 ]——(2008-10-15) / 已閱11568次
一個基層法院三十年的發展變化
黑龍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作者:李娜
內容摘要:1978年12月,具有偉大歷史意義的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勝利召開,從此我國改革開放、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進入了飛躍發展的新的歷史時期。三十年來,我國取得了舉世矚目的輝煌成就。伴隨著我國的前進步伐和節奏,北安市人民法院從小到大、從弱到強,走過了三十年的光輝歷程。
關鍵詞:法院 改革 發展 變化
1978年12月,具有偉大歷史意義的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勝利召開,從此我國改革開放、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進入了飛躍發展的新的歷史時期。三十年來,我國取得了舉世矚目的輝煌成就。伴隨著我國的前進步伐和節奏,北安市人民法院從小到大、從弱到強,走過了三十年的光輝歷程。
北安市人民法院,是一個位于黑龍江北部地區的基層法院。1978年以來,我院沐浴三十年改革開放的春風,發生了巨大的變化。
一、法官隊伍不斷壯大
據史料記載, 1979年該院共有37人,其中審判人員15人。在15名審判人員中,大學文化、大專文化、中專文化和高中文化各1人,初中以下文化11人,初中文化以下的占到了73.3%。
三十年后的今天,北安法院現有干警104人,其中法官65人。與三十年前相比,干警人數增加了近三倍,法官人數增加了四倍。隊伍的壯大,不僅僅是人數的增加,更重要的是干警素質顯著提高。僅就文化水平而言,現有的法官大專以上文化為100%,本科以上文化為98%!
不僅如此,北安法院近年來不斷加大隊伍建設的力度,努力提高干警的政治業務素質,收到了明顯的成效。一是加強領導班子建設,提高領導班子的政治理論水平和司法決策能力。二是加強干警培訓,注重抓好干警的政治思想教育,強化干警的業務水平和技能,通過選派干警參加最高法院和省、市法院的有關培訓,涌現出了一批辦案能手、調解能手和先進個人。
二、法官職業化縱深推進
在過去,法官談不上什么職業化,法院進人也沒有什么特別的要求。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法官職業化問題受到黨和國家的高度重視。1995年7月1日,法官法的頒布實施,不僅使我國法官的稱謂正式化、法律化,而且明確規定: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法官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為法官的職業化奠定了法律基礎,使法官這個職業得到了前所未有的穩定和發展。北安法院的法官職業化建設也由此起步,深入推進。根據法官法的規定,提高了進人的門檻,學歷提高到法律專業本科畢業的要求,并實行“凡進必考”,自1985年開始,北安法院共進入36人,均是通過公開的考試進入的,有些已經成為各庭、科室的主要負責人,有些則正逐漸成為法院的中堅力量。
2001年10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進一步明確了法官職業化建設的內涵。北安法院從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司法廉潔、遵守司法禮儀、加強自身修養、約束業外活動等方面法,對法官提出了新的要求。
法官職業化建設除了內在的要求外,還有一些外化形式,如改革服裝和法官在庭審中使用法槌等。1984年前,審判人員沒有統一服裝。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便于法官執行職務,1984年5月,北安法院審判人員配發了全國統一的審判制服。法官在執行職務時,頭頂國徽(大沿帽上掛有國徽)、肩扛天平(制服的肩部有天平徽章)。十多年后,最高人民法院對審判制服進行改革,設計制作了2000式法官制服。北安法院的法官于2001年統一換發2000式法官制服。法官們在執行職務時著統一的西服,并在胸前佩戴天平徽章(法徽)。2000式法官制服,一改過去大沿帽制服軍警化的氛圍,更能體現法官職業的特點,更能適合審判工作的需要。值得一提的是,按照國務院、人事部、財政部的規定,從2007年7月1日起,北安法院的法官們享受到了專門的審判津貼,從待遇上也體現出了法官職業的特色。
三、司法理念日益更新
改革開放三十年來,北安法院的司法理念與時俱進,日益更新。法官們司法理念的更新,是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建立與完善分不開的。改革開放之前,我國除了《憲法》和幾種組織法(這些法律大都是上世紀五十年代制訂的)之外,幾乎沒有什么法律。那個時候法院辦案,主要依據當時的政策。改革開放后,法制建設擺上國家的重要議事日程,逐步建立起了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除了修訂《憲法》外,《刑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民法通則》、《行政訴訟法》等基本法律也相繼出臺,北安法院在貫徹執行這些法律中,更新理念,大膽實踐,成效顯著。
在民事審判方面,上世紀九十年代前,基本上都是奉行職權主義訴訟模式。“當事人一張嘴,法官跑斷腿”,是對這種訴訟模式的形象描述。在調查、收集證據上,由法官大包大攬,既要在庭前調查收集證據,又要在庭審中宣讀出示自己收集的證據,很難體現法官的中立角色。九十年代初,因民事訴訟法的修改和實施,帶來了民事審判的改革,重點推行訴訟證據制度,堅持“誰主張,誰舉證”,以當事人舉證為主,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收集證據為輔,變大包大攬的職權主義訴訟模式為職權主義和當事人主義相結合的訴訟模式,既減輕了法官疲于調查取證的過重負擔,又加強了當事人的訴訟責任和證據意識,更適合民事訴訟的特點和要求。跨入新的世紀,北安法院按照“和諧司法”的新理念,對案件的審理做到“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每個案件的承辦法官都自覺地把調解作為首選的結案方式,通過對當事人進行德治和法制教育,做過細的思想工作,使案件調解結案,不斷提升案件的調解率:2008年1-9月,北安法院民商事案件的調解率超過了80%。
在刑事審判方面,最值得關注的理念更新,就是由“有罪推定”變為“無罪推定”。這是一個劃時代的理念轉變。1997年前,刑事審判沿襲“有罪推定”的司法理念,被告人一旦被指控犯罪,如果被告人自己不能提出證據足以證明自己無罪的話,那么被指控的罪名就成立,定罪量刑在所難免。從1997年起實施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和刑法,新的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對“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這些規定所體現的就是“無罪推定”、“疑罪從無”的法律精神和司法理念。按照這種理念,如果審判中不能充分證明被告人有罪,就應當推定其無罪。按照這些法律精神和司法理念,北安法院在刑事審判工作中,進一步強化了司法保障人權的獨特作用。
在行政審判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從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開創了歷史上“民告官”的先河。北安法院在貫徹執行《行政訴訟法》上,轉變觀念,加強宣傳,消除百姓對“民告官”的畏懼心理。同時,依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訴訟權利,做到有訴必理,該立案的及時立案,該審判的依法審判,既保護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又維護行政機關合法行政行為的權威,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四、審判工作飛躍發展
三十年來,北安法院的審判工作飛躍發展。1979年全院審理各類案件109件,2007年全院審理各類案件2221件,上升了18倍。2008年1-9月,全院已審理各類案件2190件,由此可見,審判工作發展之快,令人驚嘆!
從案件的類型看,改革開放之初,受理的案件僅有刑事和民事兩大類。案件數量少,類型也比較單一。1979年,北安法院審理的62件民事案件,僅涉及四個小類,即:婚姻糾紛、房屋糾紛、繼承糾紛。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民事案件的種類越來越多。為適應經濟建設的需要,1981年設立了經濟審判庭,專門審理借款合同、承包合同等經濟糾紛案件。2001年12月,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和法院改革的要求,撤銷經濟審判庭,建立大民事審判格局,將原來的經濟糾紛案件納入民事審判范疇,統稱為民商事案件。近年來,北安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種類繁多,僅二、三級案由就有60多種。改革開放以來,刑事審判有了很大的發展,北安法院針對新時期刑事犯罪的新特點、新情況,結合本縣社會治安的實際,依法從重從快嚴厲審判各類嚴重刑事犯罪案件,為維護社會穩定發揮了重要的作用。行政審判的受案范圍也非常廣泛,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在一定條件下,都可能成為司法審查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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