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韓召峰 ]——(2008-10-16) / 已閱6114次
地方保護主義干擾執行的表現及對策
人民法院案件執行難的原因之一是地方保護主義導致,特別是經濟欠發達的基層法院轄執行案件表現更加明顯,地方保護主義保護的是本地方的局部利益,損害的是國家法律的統一和國家的整體利益,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起著一種阻礙的消極作用,克服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更有利于開展好人民法院執行工作。
一、地方保護主義的表現
(一)某些行政領導干預執行。一些地方的行政領導從本地區、本部門的局部利益出發,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利用大會講話、打電話、寫條子等方式替本轄區被執行人說情,阻止案件的執行。某些行政領導干預執行的情況特別是在外省外地法院要從本地劃款時表現得最為明顯,特別關注本轄區招商引資企業的執行,當有的法院要依法協助外地法院執行時,有的行政領導指責本地法院胳膊肘往外扭、吃里扒外,有的法院在一些行政領導的種種壓力面前,不敢依法執行,擔心被領導調出法院隊伍,有的法院領導擔心法院經費問題、人事任免問題等,若不按行政領導的意愿去做,今后法院更難開展工作,因此,執行人員只好違心地對申請執行人采取推、拖或搪塞的辦法不予執行。
(二)有協助義務部門協助執行不力。一些商業銀行爭奪儲戶,千方百計地保護儲戶的利益,主要表現在:1、拒絕法院依法查詢,有的銀行工作人員以各種借口拒絕提供被執行人在往來帳冊。2、制作假帳,將被執行人帳戶上的存款轉移,使執行人員無款可劃。3、在執行人員凍結存款時,以系統原因不能部分凍結為由拒絕部分凍結個人工資,造成權利人對法院執行工作產生誤角。4、為被執行人通風報信,前面穩住執行人員,后面通知被執行人在執行前將存款轉移。5、擅自解除凍結。以內部規定為依據,將法院凍結的存款擅自解除凍結,造成法院無款可劃。
(三)某些執行人員人搞地方保護,不積極協助外地法院委托執行。委托執行中地方保護主義的主要表現形式有:1、對外地法院的委托協助執行長期棄之不管,將案件鎖入卷柜棄之不理,多次收到委托函不見答復。2、有的強調工作忙、人手少、困難多,一推了事,或強調本地一方當事人的經濟困難,要求委托法院裁定中止執行。3、有的不積極協助執行,在協助外地法院執行時,有的法院不積極為外地法院提供便利,有的在接待上熱情好客,但暗地為被執行人通風報信、出謀劃策。4、有的把法院之間的委托關系干脆變成了互惠關系,提出必須把我們委托你們的事辦成。5、強調執行和解,在執行中,一些執行人員以做工作為名,壓外地一方當事人接受苛刻條件或做出較大讓步,或以滯銷產品相抵債,要求權利人放棄部分貨款,免除利息等,濫用執行和解,以此保護地方利益。
(四)少數地方的公安部門在地方領導的指揮下,以維護本地社會治安為由,妨礙執行。有的被執行人的車輛被法院依法扣押,當地公安派出所以維護治安為由,不讓法院把車輛開走,甚至在半路攔截,強行把車扣下,妨礙執行人員執行公務。
二、地方保護主義的對策
執行中的地方保護主義破壞了國家法制的統一,是對社會主義法制原則的踐踏,嚴重妨礙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不利于保護公平競爭的經濟制度,助長了社會上的不正之風,使法院的形象和威信嚴懲受損,因此,克服地方保護主義應主要從以下六個方面做好工作。
(一)改變執行立案管轄,變委托執行為當地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201條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依照該條的規定,改變了過去執行法院不得不到異地執行或委托執行的做法,債權人可以依此規定,直接到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使債權人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選擇法院,有效地克服地方保護主義,更有利于債權的實現。
(二)利用提級執行、指令執行排除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的干擾
過去許多地方法院為了排除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的干擾,先后采取了提級、指定或交叉執行,取得了一定的效果,為民事訴訟法的修改提供許多可借鑒的經驗。民事訴訟法第203條規定,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本條的增加主要是為了排除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的干擾,解決一部分消極執行問題,明確賦予了申請執行人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變更執行法院的權利。這一規定,可以說是結合我國現實國情所采取的特殊法律政策,對解決地方保護主義而干擾執行的問題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
(三)改變對執行人員管理方式,使之真正脫離地方干系
從對地方保護主義未執行案件分析可以看出,某些法院一些執行人員是迫于人、財、物都歸地方管理而違心地消極執行、推拖不執,這也是地方部門領導以權代法的原因所在,執行人員違背領導詣意,輕則不能提拔,重則調離法院,法院違背地方部門的要求,大膽協助不搞地方保護主義,在辦案經費上、人員任命上受到限制,因此,必須建立人民法院執行隊伍垂直管理體制,使執行人員的任命、工資待遇、警力配置等徹底脫離地方,只有這樣人民法院執行人員才能獨立行使執行實施權和裁判權。
(四)發揮執行聯席會議制度,使地方保護干擾執行無藏身之處
自1999年中央關于解決人民法院執行難的問題文件下發之后,全國各地地方保護干擾執行案件明顯減少,中央政法委相繼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成立由政法委牽頭的執行聯席會議制度,將協助伉儷情深敬老院執行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評范圍,從而使各協助部門能積極協助法院工作,有效地阻礙地方保護的干擾。
(五)積極倡導從現在做起,從自己做起,自覺克服地方保護主義
首先要加強對廣大執行人員的思想教育,使執行人員真正認識到地方保護主義的危害性,樹立嚴格的執法意識。其次,法院領導應以身作則,帶頭不搞地方保護主義。要敢于頂住各種壓力,對當地領導來說情的,要說明情況宣傳法律。
(六)加強對法院執行活動的監督。從人民法院的外部關系上看,各級人民法院都應主動、自覺地接受黨委、人大、政協和人民群眾對執行工作的監督,法院內部應建立監督制度,堅持制度管理,對搞地方保護主義的執行人員,應視情節給予處理,上級法院要加強對下級法院的執行監督,發現下級法院有地方保護案件,應及時督辦或采取提級、指令等執行措施,以確保最大限度實現權利人的利益。
黑龍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韓召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