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玲芳 ]——(2008-10-19) / 已閱9893次
淺議檢察工作一體化的該當性
——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為視角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檢察院 劉玲芳
【內容摘要】:以“上下統一、橫向協作、內部整合、總體統籌”為要求的“檢察工作一體化”是為增強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整體效能而推行的工作機制創新, 是檢察改革的重要內容。基于對檢察制度本質的認識,本文試圖將這一創新機制放置于整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中來剖析,探尋“檢察工作一體化”最高的憲法效力和根本的政治淵源,從而論證這一創新機制天然的“皇家血脈”和無可辯駁的該當性地位,以期為這一機制的推行奠定堅實的理論基礎。
【關鍵詞】:“檢察工作一體化”;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該當性
一、對“檢察工作一體化”的內涵解讀
時下,隨著我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步伐堅定不移的邁進,中國各項制度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正如火如荼地進行著改革創新,作為國家政治制度中至關重要的檢察制度也從有到無,走過30年的恢復重建并不斷完善的風雨歷程,在進一步深化檢察改革中, 湖北省人民檢察院于2006 年12 月出臺了《關于在全省檢察機關實行檢察工作一體化機制的指導意見》,制定、修訂了多個配套性制度, 形成了以《指導意見》為主、以配套制度為輔的“檢察工作一體化”規范體系。
(一)根據湖北省人民檢察院《關于在全省檢察機關實行檢察工作一體化機制的指導意見》, “檢察工作一體化”的總體要求是“上下統一、橫向協作、內部整合、總體統籌”。 “上下統一”就是要充分發揮檢察機關領導體制的優勢, 強化上級檢察院對下級檢察院的領導關系, 下級服從上級, 上級支持下級, 克服檢察權地方化、部門化的傾向; “橫向協作”就是要加強各地檢察機關之間的工作協作, 互通情況, 加強溝通, 相互支持與配合; “內部整合”就是要摒棄檢察機關內部各個業務部門各自為政、相互封鎖、相互制肘的辦案舊模式, 充分發揮檢察機關各業務部門的職能作用與優勢,在工作中加強配合與聯系, 形成合力; “總體統籌”就是要強調檢察機關和檢察工作整體的統一性、有序性、協調性, 檢察機關上下之間、橫向之間以及檢察機關內設機構之間結成統一的整體, 運轉高效、協調有序, 充分發揮法律監督整體效能。
(二)在現行檢察機關領導體制與國家政治體制相適應、符合檢察工作實際需要的背景和前提下,檢察機關首先要在工作機制層面實行“檢察工作一體化”,而不是建立與是否實行“檢察獨立”、“垂直領導”領導體制問題相關聯的“檢察一體化”。 檢察工作一體化機制強調檢察工作的整體性、統一性, 將所有檢察機關和檢察工作作為統一的整體來考慮,不能把整體的一體化分割為各個業務系統的上下一體化或部門的一體化。推行檢察工作一體化機制符合憲法規定的檢察機關領導體制的要求, 對于發揮檢察機關體制優勢, 優化檢察資源配置, 加強內部協作配合, 形成法律監督合力, 提高執法水平與效率, 增強法律監督能力, 樹立法律監督權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檢察工作一體化”根源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
(一)“檢察工作一體化”在現行法制框架下的邏輯地位
根據我國憲法規定,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在我國,人民檢察院是專門執行法律監督的國家機關,它通過行使檢察權對各級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公民是否遵守憲法和法律實行監督。從以上的法律表述中我們不難得出“檢察工作一體化”是以檢察權為邏輯起點,其邏輯結構為檢察機關的根本價值在于對檢察權的行使,檢察權的行使要通過履行法律監督職能予以實現,而法律監督職能的實現有賴于基于對檢察工作規律性認識而不斷深化完善的機制創新, “上下統一、橫向協作、內部整合、總體統籌”的“檢察工作一體化”正是在這種背景下應運而生,旨在通過加強檢察機關上下、橫向、內部三維整合,形成合力、協調統一從而確保充分行使檢察權履行法律監督職能,也就是說,“檢察工作一體化”和檢察權的行使是手段與目的、服務與被服務的辯證關系,從而科學合理地闡釋了“檢察工作一體化”的憲法依據,賦予“檢察工作一體化”這一理念的權威性。
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的根本目的, 就是維護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 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尊嚴、權威, 維護社會的公平和正義。“檢察工作一體化”強調檢察權的統一行使, 強調檢察機關和檢察工作整體的統一性、有序性、協調性, 這正是檢察機關正確履行職責、維護法制統一、尊嚴、權威的改革舉措和機制保障。在我國的政治法律制度下, 維護法制統一、尊嚴、權威離不開堅強而有力的法律監督。法制要統一, 首先必須做到法律監督機關的檢令暢通, 法制的尊嚴和權威要以有效的監督作保證。推行“檢察工作一體化”機制創新, 就是要通過完善配套制度, 強化改革措施, 使檢察機關上下之間、橫向之間以及檢察機關內設機構之間結成統一的整體, 運轉高效, 關系協調, 充分發揮整體效能。
(二)“檢察工作一體化”與我國國體的關系
馬克思主義國家理論認為,國家性質也即國體,反映一個國家的階級本質,任何國家的實質都是階級專政、一個階級壓迫另一個階級的工具。國家作為統治階級專政的工具,必須通過一定的形式表現出來,國家形式就是一國統治階級實現國家權力的形式,包括國家政權組織形式和國家結構形式,國家性質在一般情況下決定國家形式,國家形式反映并制約國家性質。
我國《憲法》第1條規定:“我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包括對人民民主和對敵人專政兩個方面的內容,而檢察權無論是在英美法系中隸屬于行政權還是大陸法系隸屬于司法權,它都作為國家權力結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對一個國家的國體起著反作用。在我國,實行議行和一的權力模式下,檢察權直接來源于人民權力的讓渡,為此,我國的檢察權肩負著保護人民合法權益的神圣職責,在我們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要準確、及時、有力地打擊敵人,懲罰犯罪,保護人民,必須建立社會主義法制。國家不僅要立法,而且要保障憲法和法律的統一實施。為此,除了由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行使法律監督權外,還需要有一個專門的機關來監督法律的統一遵循,檢察機關的任務正是維護法制、保障民主、加強專政、服務四化。為不斷適應新形式的發展,履行使命,檢察機關只有不斷創新發展,那么“檢察工作一體化”正是順應這一趨勢遵循這一規律加強統一,協調高效維護法制統一,維護人民民主。
(三)“檢察工作一體化”與我國政體的關系
政體也即國家政治組織形式,是基于國家權力運用的需要而設置的相應國家機關,并在這些國家機關間進行權力配置的國家政治制度。我國實現的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有人民統一行使國家權力,我國的權力配置不同于西方“三權分立”,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各自獨立。在我國“議行合一”的體制下人民統一行使權力的地方是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各級國家機關都有它產生并受它監督。
同樣,各級檢察機關都有同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各級檢察機關獨立行使檢察權,上下級檢察機關是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也就是說,全國各級、各地區檢察機關并非獨立存在,而是作為一個整體統一行使檢察權,不受任何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個人干涉。“檢察工作一體化”正是檢察機關在國家權力配置中的真實鏡像,通過推行“檢察工作一體化”統籌各級、各部門、各區域的工作, 正確處理檢察工作全局與局部的關系, 通過加強上下級之間、各部門之間、不同區域的協調配合, 做到步調一致, 形成合力,有助于優化職權配置、規范執法行為、提高監督能力, 有助于維護檢察工作的整體性、統一性, 實現執法辦案的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機統一, 進而推動檢察工作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四)“檢察工作一體化”與我國國家結構形式的關系
我國實現單一制的國家結構形式,全國只有一部憲法,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積極性、主動性。雖然這一制度旨在各級劃分行政權,但是我國的行政權、檢察權都是受權于各級人大,統一于人民主權,在行政權的配置中我們可以找到相似的依據,各級檢察機關上下是領導于被領導的關系,下級服從上級,上級支持下級,統一形式檢察權,既維護上級的權威又保障了地方部門的積極性、主動性,充分體現了我們人民民主的國家性質和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
三、“檢察工作一體化”的現實意義
在湖北檢察機關全面推進“檢察工作一體化”的改革實踐中, 這一制度體系充分發揮了優化職權配置的效能, 有力地維護了檢察工作的整體性、統一性, 增強了法律監督的整體合力,提高了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能力,促進了各項檢察工作持續健康協調發展,這一機制必將在今后的工作中發揮更大的價值。
一是可保障我國憲政體制的正常運行。我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同時行使立法權,有權監督由它產生的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從而實現人民主權的統一。“檢察工作一體化”是以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為基礎的權力制衡的必然要求。
二是可保障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我國憲法規定檢察機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為了保證法律監督的權威性和有效性,真正發揮檢察權的法律監督作用,保障國家法律的嚴格遵守,客觀上也要求檢察機關成為一個有機共同體,如果各地和各級檢察機關各自為戰、自行其是,不能形成法律監督的合力,就很容易受到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保護主義以及其他各種勢力的干擾,就難以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
三是可保障檢察職能的有效行使。法律監督機關是國家法制的守護者,其監督行為必須而且只能以法律為依據。為此,必須保持檢察機關及其法律監督活動的獨立性和一體化,以實現其超然性、公正性、效率性與有效性。同時,職務犯罪偵查行為是法律監督的必然內容和重要手段,是法律與權勢的對抗性較量,其行使尤其需要獨立性來保障。公訴權的行使也應當具有獨立性。公訴權具有較為明顯的司法性,是代表國家對涉嫌犯罪的行為進行追訴。尤其是不起訴的運用是代表國家確定一個人無罪或因犯罪輕微等原因不追究其刑事責任,這本身就是適用法律并對案件進行某種實體意義處理的“司法行為”。公訴權(包括不起訴權)的司法性質,使檢察獨立和檢察一體化成為公訴權正當行使的應有之義。
四是可保障司法公正和程序正義。檢察工作一體化使得檢察機關成為一個與審判機關、行政機關相區別的獨立機構體系,可增強檢察活動的客觀公允性;檢察機關成為一個有機整體,能提升整體對抗刑事犯罪的力量,增強訴訟活動的有效性;同時整合檢察資源,能夠有效提高訴訟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