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宏斌 ]——(2008-10-26) / 已閱21479次
論辯訴交易:在正義與效率之間
摘要:辯訴交易制度是被國外廣為適用的一項刑事訴訟制度,從其誕生起,以其強大的生命力而成為一項重要的現代刑事訴訟制度。而我國能否借鑒或引進辯訴交易,一直是理論界和實務界探討和爭論的焦點。為此,本文從實證分析和比較的方法,來探析該制度的概念、實質及歷史沿革,以及西方主要國家的辯訴交易制度,從現實需求及辯訴交易制度蘊含的價值內核,分析并主張我國引進該制度以及如何引進。
關鍵詞:辯訴 辯訴交易 正義與效率
引言
效率與公正,是現代刑事訴訟中的兩大目標。現代刑事訴訟在追求公正這一永恒價值目標的同時,越來越重視效率價值。公正與效率相互依存,相輔相成,已然成為現代刑事訴訟程序設計的兩個基本價值目標。但同時,二者之間也存在一定的矛盾和沖突——在改革路徑選擇上存在目標設定優先序列的問題。我國自1996年修改刑事訴訟法以來,理論界和實務界就圍繞刑事訴訟改革展開了諸多討論。在刑事訴訟目標優先選擇上存在爭論。因此,本文擬立足近幾年爭議較多的辯訴交易制度進行分析探討,用實證分析和比較的方法,以求能找到平衡現代刑事訴訟公平與效率二者的支點,更好地推進當代司法改革和現代法治建設。
一、辯訴交易制度的概念、實質及歷史沿革
(一)辯訴交易制度的概念和實質
辯訴交易亦稱訴訟協商、訴訟協議等,其是指檢察官和被告人或其辯護律師在審判開始之前,就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問題進行協商和交易,檢察官以降格指控或減輕量刑請求為有利條件,來換取被告人作有罪答辯的一種活動①。辯訴交易制度作為一個刑事訴訟程序在部分國家存在,始創于美國,以美國的刑事訴
① 法學權威著作《布萊克法律辭典》則將“辯訴交易”定義為:“辯訴交易是指在刑事被告人就較輕的罪名或者數項指控中的一項或幾項作出有罪答辯,以換取檢察官的某種讓步,通常是獲得較輕的判決或者撤銷其他指控的情況下,檢察民和被告人之間經過協商達成的協議。”
訟法律規定為典型。
作為一項司法制度,辯訴交易的實質在于,檢察官以降格指控或減輕量刑為有利條件,來換取被告人作有罪答辯。交易一旦達成,被告人就自愿放棄了獲得陪審團審判的機會,作為補償,被告人基本上也可以得到檢察官允諾的指控和量刑。辯訴交易的啟動權由檢察官掌握,但最終能否達成協議,關鍵取決于被告人的主觀愿意。通常被告人的辯護律師在充分考察雙方證據、檢察官的能力及被告人可能面臨的命運等因素之后,決定是否與檢察官進行協商,以認罪的能力及被告人可能面臨的命運等因素之后,決定是否與檢察官進行協商,以認罪為被告人獲得輕的控罪或較輕的量刑,同時也考慮盡快地結束被訴狀態,以盡可能減輕被告人的精神壓力和名譽、經濟上的損失。
總之,辯訴交易的本質特征就是,在控辯雙方自愿的基礎上通過互惠的交易行為對各自的實體權利(力)進行處分,進而達到終止刑事訴訟活動的程序結果。
(二)辯訴交易制度的歷史沿革
辯訴交易制度的雛形,最早出現于18世紀的英國。而在19世紀70年代初,美國康涅狄格州的一些刑事案件就已經開始出現辯訴交易。隨后,資本主義經濟蓬勃發展,犯罪率出現了驚人的增長,刑事案件成倍上升,案件積壓嚴重。為了在有限的司法資源條件及時結案,辯訴交易制度得以廣泛采用。但在早期,辯訴交易仍處于“地下狀態”——其以自身強大的生命力在美國的司法體制中生根發芽、茁壯成長。直到19世紀,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布雷迪訴合眾國”一案中,才正式確認了辯訴交易的合法性。
而在實在法上,美國在1974年對其《聯邦刑事訴訟法規則》進行修改時,明確地將辯訴作為一項刑事訴訟法律制度確立了下來,從而使辯訴交易最終制度化和法典化。目前,辯訴以其強大的生命力占據了美國刑事訴訟的主要舞臺,聯邦各州約有90%的案件都是通過辯訴交易方式解決。很好地解決了當今美國犯罪率高、監獄人滿為患,刑事訴訟程序花費驚人等現象。著名的“李久和泄密案”、“徐振東引渡案”,最終也都是通過辯訴交易來解決的。
辯訴交易濫觴于英國,在美國發展、確立、壯大。如今,隨著現代人權觀
念的進步和民主、科學訴訟的發展,辯訴交易已沖破兩大法系的藩籬,為世界各主要國家所接受,成為現代司法體系中一項重要法律制度。
二、辯訴交易在西方:比較法的視角
(一)美國概況
辯訴交易制度,自1974年美國對其《聯邦刑事訴訟法規則》修改之際被確立以來,在美國約有90%的刑事案件是通過辯訴交易制度解決的,經辯訴交易制度解決的刑事案件已占據了所受理刑事案件的大部分。在這里,雖然美國法律充分尊重辯訴雙方的自愿交易,但這種討價還價還必須在明確的規則之下進行。第一,檢察官在提出辯訴交易之前,必須考察案件是否具有進行交易的適當性;第二,開庭時,法官一定要通過起訴認否程序,確認被告人是否自愿與理智;第三,被告人一旦作出有罪答辯,法官即可直接據此定罪量刑,不再舉行復雜正規的審判程序;第四,法官一般不參與任何辯訴交易的協凋過程。法官如果審查認為辯訴交易有違憲法和法律,法官可以拒絕承認,并決定開庭審判。
(二)意大利概況
大陸法系國家移植辯訴交易制度,并結合職權主義審判特征,加以改造的典型例子,就是意大利的依法事人請求運用刑罰的程序。這是意大利1988年在其刑事訴訟法典中設置的一種新的程序。即在宣布開展第一審法庭審理之前,被告人和檢察官可以要求法官按照雙方協議的刑罰種類和標準適用替代性刑罰或者減輕財產利、監禁刑,法官即以判決的形式確認。這種程序進行的前提的:檢察官已掌握充分的有罪證據,雙方就被告人有罪這一點不存在爭議。由于這一程序在很大程序上借鑒了美國的辯訴交易制度,因此,又被稱為意大利式的辯訴交易程序。
意大利式的辯訴交易在借鑒美國辯訴交易的同時,又接合大陸法系國家的特點作了一些限制,1、只能對較輕微的犯罪案件適用,減刑后仍要判處兩年以上的,不能適用這一程序。2、控辯雙方不得就被告人的犯罪性質進行交易,更不能為減輕刑罰而降格指控。3、最高減刑幅度不能超過法定刑的三分之一。4、如果檢察官不同意進行認罪交易,法官也可以直接接受被告人提出的適用刑罰的要求。法官也可以根據對書面材料的審查結論而宣布被告人無罪。意大利式的辯訴交易控辯雙方的自由處置權受到一定限制,雙方協商余地沒有美國辯訴交易那么靈活。這既是對辯訴交易可能引起的負效應的一種規避,同時也是對職權主義審問式程序特征的保留。
(三)德國概況
德國在司法實踐中也出現了類似辯訴交易的“訴訟協商”制度。除了檢察官可以與辯護律師就降格指控或減輕量刑達成協議以換取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之外,法院也可以在開庭審查白領、毒品、稅收、環境犯罪等復雜案件時,以量刑上的讓步或撤銷數罪中的一向指控來換取有罪供述。與意大利的改革始自立法不同,德國的“訴訟協商”制度創新來自于實踐。目前,訴訟協商已在德國的刑事司法實踐中廣泛應用,通過最高審判機關的判例獲得了非同尋常的認可,并已形成了交易的詳盡規則。
(四)英國概況
20世紀70年以來的研究資料表明,在英國的刑事訴訟中,辯訴交易正在被廣泛地實踐。1、在偵查和審查起訴程序中,如果被告人同意有罪答辯,檢察官可以減輕指控并不能建議法官施加特別的量刑,2、審判前或審判過程中,辯護律師也可以與法官之間交易。英國上訴院認可了這種交易并提供了指導,與法官交易時,辯護律師與檢察官均應在場,一般來說,假如被告人作有罪答辯,量刑將減少1/4至1/3。不過,受到諸多限制,法院并不一定接受被告人的有罪答辯,而且量刑的幅度完全由法官決定,并沒有美國那種完全意義上的辯訴交易。
(五)加拿大概況
加拿大也規定了辯訴交易程序。但它只適用于一定范圍之內的罪,根據加拿大《刑事法典》第801條、787條的規定,所犯的罪在2000加元以下罰金,或6個月以下監禁,或者二者并處,才能適用辯訴交易程序。另外法院還審查是否基于最有利于被告考慮并不因此悖于公共利益。在這些諸多條件下,被告人一旦作出有罪答辯,可以對被告人不定罪,而從裁定免除其刑事責任。
(六)其他國家、地區概況
此外,法國、俄羅斯、日本、香港等國家和地區也先后在不同程度上借鑒和移植了辯訴交易制度。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從比較法的視角中,我們清楚地看到,辯訴交易制度以其簡易、高效等優點紛紛被許多國家所仿效,根據本國國情確定了辯訴交易程序,在司法實踐中發揮了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三、我國對引入辯訴交易制度的探索
自2000年以來,我國法學界就比較廣泛地開展了對美國實行的辯訴交易能否借鑒的研討。2002年4月11日,黑龍江省牡丹江鐵路運輸法院在我國首次采用“辯訴交易”的形式,審結了一起故意傷害案①。自從《法制日報》報道后,更引起了法學界及司法界的廣泛關注和爭議。紛紛對我國現階段應否和能否借鑒美國的辯訴交易展開激烈而理性的探討與爭論。為了探討、論證辯訴交易制度之于我國現代法制建設的意義,中國法學會訴訟法學研究會刑事訴訟專業委員會,于2002年8月13—17日在貴陽召開年會。與會學者圍繞2002年4月11日發生在黑龍江省牡丹江鐵路運輸法院的我國第一例適用辯訴交易案件,集中研討了辯訴交易制度引入我國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體制度設計等問題②。理論界主要形成了肯定說、否定說、緩行說三種觀點,并發生了激烈的交鋒。爭議的焦點主要集中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引進了辯訴交易提高了司法效率而是否是損害和犧牲了正義;二是國家權力和個人權利能否交易;三是我國目前的國情與刑事訴訟體制是否適宜引進辯訴交易制度。
(一)辯訴交易在提高司法效率的同時是否損害和犧牲了正義。
正義是司法的生命。“辯訴交易在美國從其產生之日起,就伴隨著如潮的批評,公眾普遍認為,辯訴交易是‘出賣’正義,有些被告鉆法院承辦案件超量的空子要軟骨頭的公訴人和法官減少對他們的指控或量刑。特別是辯訴交易明顯而直接的影響是窮兇極惡的罪犯逍遙法外,因為法院沒有審判他們,給他們量刑,把他們關起來。”③辯訴交易實現的是較高層次的公正,是相對的公正,而絕對的公正是不可能實現的。羅爾斯也指出:刑事訴訟程序也即這么一種程序。有罪必
罰,無罪開釋,這是每個公正的社會都希望達到的公正結果。然而,無論我們如何設計程序規則,我們都不可能總是達到這么一個結果,現實中的司法程序總是難免帶來些錯誤的裁判與判決。
① 郭毅:《國內辯訴交易第一案審結》,《法制日報》2002年4月29日。
② 陳光中:《辯析交易在中國》第1頁。
③ [美]弗來徹:《公平與效率》,載宋冰編:《程序正義與現代化——外國法學家在華演講錄》,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版。
遲來的正義非正義,“正義的第二種涵義,也許是最普通的涵義——是效率。”①辯訴交易的內在價值追求是效率,即動態的公正。解決辯訴交易的關鍵在
于突破一個觀念的誤區:公正能否討價還價?公正為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判決的形成是一個實體公正經程序公正修正的過程。真正的公正既講求確認的事實無誤,更要講求刑事責任追究的及時和迅速。“對刑事被告的延遲審問將會由于使之遭受命運的延期不確定性而陷入困境,而且這種延遲也會由于降低所有貼現率為正的人們的預期處罰成本而對社會產生不利影響。”②時間的消逝會消解刑罰對個體和社會公眾的影響,導致人們法律信賴的動搖與對法律程序的失望。不兼顧效率的強求公正最終只能導致刑事司法機關不堪重負。我國自改革開放以來,由于市場經濟因素的增加,社會中各種民事和刑事沖突糾紛急劇增加,社會對司法活動這種公共產品的需求量大大增加,而我國的司法制度由于經費、人員不足,早就無法滿足這種迅速增加的社會需要,而成為資源稀缺③。現在問題嚴重的超期羈押現象,突出表現了許多案件無法得到公正而及時的處理。當下最緊迫的問題是解決刑事訴訟的效率問題。保證公正前提下對效率的高度容納。追求效率也是為了正義。正是因為如此,最高法院把公正和效率作為二十一世紀人民法院工作的主題。
(二)國家權力和個人權利能否交易的問題。
對于該問題,筆者認為,我國已確立了普通程序簡審,這就是一種程序上的交易。程序可以交易,實體為何不可以?而且辯訴交易所體現的理念具有積極的意義,即政府和個人的對抗,不是不可調和的,而是可以通過蘊涵平等價值理念的契約機制來協商解決。辯訴交易中蘊含的平等自由的契約觀和傳統的專權、專政相比,其特點就在于真正實現參與者的主動性,體現對人權的尊重。這對于改造我國強職權主義訴訟模式,革除傳統刑事訴訟中專政與被專政、追究與被追
究的訴訟理念,構筑民主法制化刑事訴訟理念,具有極強的現實意義。
另外,現代刑法理論認為:“承認犯罪人有復歸社會的權利,社會有使犯罪人復歸社會的義務,把犯罪人改造成為新人,復歸社會是真正的最高的人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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