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佳林 ]——(2008-11-3) / 已閱9366次
淺析行政協議離婚的內容
黑龍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李佳林
當人們步入婚姻的殿堂時一般都懷著美好的憧憬,但后來勞燕紛飛的結局又是一些人不得不面對的現實,離婚既是個人的事情,也是社會的問題,如何有效地處理離婚事宜,既是有利于社會的和諧與穩定,又利于個人的工作、學習和生活,我國《婚姻法》規定了離婚的兩種程序,一是行政離婚程序,二是訴訟離婚程序,近年來我國離婚數目有逐年上升的趨勢,而法院受理的離婚案件卻呈減少的趨勢,這說明協議離婚的人多了,到法院訴訟離婚的卻少了,協議離婚這種方式為越來越多的離婚者所接受,它能充分地體現當事人的主觀意愿,使當事人在沒有外來壓力的情況下以相對冷靜的態度來處理問題,且手續簡單,協議的內容也比較符合雙方的意愿。再者,協議離婚的方式不追究離婚的具體理由和婚姻生活的具體細節,這對保護個人的隱私權和消除離婚中的對立情緒有利,另外,協議離婚時離婚后子女的撫養教育一般也有適當的處理,減少離婚對子女的心理傷害程度。實踐證明,協議離婚是一種行之有效的離婚方式,筆者就協議離婚的內容在以下這方面進行淺析僅供參考。
一、協議離婚的概念與條件
1、所謂離婚,是指夫妻雙方依照法律規定解除婚姻關系的行為,而協議離婚與結婚一樣,都是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協議的結果,協議離婚又稱自愿離婚,登記離婚,是指夫妻雙方自愿離異,并且就離婚所涉及的后果達成協議,經有關部門認可即解除婚姻關系的離婚方式。
2、根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協議離婚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協議離婚的男女雙方必須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離婚是存在合法婚姻關系的夫妻雙方法律關系的解除。不具備合法的夫妻關系的當事人自然不存在解除婚姻關系的問題。離婚必須由具有夫妻關系的當事人本人進行,任何第三人都不得代替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去登記離婚。婚姻登記機關在辦理離婚時首先需要確認雙方的夫妻身份,凡沒有肯定其夫妻身份的有效證明如《結婚證》或者《夫妻關系證明書》的,則不能辦理離婚手續。未辦理結婚登記的事實婚姻、非法同居原則上不應當按照登記離婚的程序解除。基于上述考慮《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八條中明確規定,未辦理過結婚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2)協議離婚的男女雙方必須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主觀上確實是自愿。在民事法律中,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之一。必須體現自愿原則。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自愿”的基礎。雙方自愿離婚,強調的是雙方各自的離婚意思表示必須是真實的。
(3)協議離婚時還必須對子女問題作出適當處理。也就是說對男女雙方離婚后有關子女的一切問題,都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合法權益的前提下作出了合理、有切實保障的安排。雙方協議離婚時雙方應當對子女由何方撫養、撫養費的負擔及給付期限、給付方式,乃至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如何行使探視權等問題達成協議。
(4)協議離婚要求男女雙方對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協議離婚時還要求在不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對離婚后一方對生活困難的另一方給予的經濟幫助,對共同債務的清償問題達成協議。
二、協議離婚的法定程序
協議離婚的程序要件要求男女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根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五條的規定,我國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者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
依照《婚姻法》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離婚登記需遵循以下程序:
1、申請。當事人離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申請時,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1)戶口證明。(2)居民身份證。(3)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4)離婚協議書。離婚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思表示、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協議事項。協議的內容應當有利于保護婦女和子女的合法權益。(5)結婚證。另外,申請人還必須提交離婚申請書,不會書寫的可以委托他人代為書寫。但是,由于離婚是一種重要的身份法律行為,雙方當事人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否則離婚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2、審查。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協議離婚的男女雙方的離婚申請,必須進行嚴格審查。既要查明離婚證件與當事人是否符合,也要查明當事人的申請是否符合離婚的法公平條件。依照《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申請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1)一方要求離婚的;(2)雙方要求離婚,但是對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未達成協議的;(3)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4)未辦理過結婚登記的。對上述情況可提議當事人到人民法院申請解決。申請離婚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離婚登記的,對離婚當事人宣布其離婚無效且收回離婚證,并對當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3、批準。依照《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進行審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注銷結婚證。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系。另外,離婚的當事人一方不按照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三、與協議離婚有關的幾個問題
1、離婚登記后,一方翻悔,要求人民法院給予重新處理。對此最高人民法院(民)復[1985]35號《關于男女登記離婚后一方翻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是否應當受理的批復》中明確指出:男女雙方自愿離婚,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領取了離婚證的,其婚姻關系即正式解除。一方對這種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離婚,及子女和財產問題的處理翻悔,在原登記機關未撤銷離婚登記的情況下,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的,人民法院不應受理,告知當事人向原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解決。
2、虛假離婚。對婚姻當事人來講,這里存在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婚姻當事人雙方為了共同的或者各自的目的,約定暫時離婚,待既定目的達到后再進行復婚的違法離婚行為。另一種情況是婚姻當事人一方為了其個人某種不可告人的目的,捏造虛假事實或者隱瞞真實情況,向對方許諾先離婚,然后在復婚,從而騙得對方同意的違法離婚行為。對婚姻登記機關來說,這兩種情況都屬于虛假離婚行為。對婚姻登記機關來說,這兩種情況都屬于虛假離婚行為。虛假離婚屬于違法行為,依照《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八條的規定,申請離婚的當事人,應當如實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供本條例規定的有關證件和證明,不得隱瞞真實情況。依照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婚姻登記,對結婚、離婚的當事人宣布其婚姻關系無效,并收回《結婚證》對離婚的當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關系無效,收回《離婚證》,并對當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這就是虛假離婚的法律后果。
3、離婚登記后,雙方對財產、子女撫養問題發生糾紛, 要求法院給予重新處理。對這種情況,根據1986年10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1986)民字第45號批復,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根據離婚登記時對子女和財產問題的處理情況,發生糾紛的性質和理由,給予審查處理。
4、對于涉外、涉及華僑和港澳臺胞的離婚問題,依照《 民法通則》和《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內地公民之間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關于駐外使領館處理華僑婚姻問題的若干規定》等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