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蔡武 ]——(2008-11-20) / 已閱11692次
我國訴訟模式的現狀和出路
----論我國和諧主義訴訟模式的構建
江西省奉新縣人民法院 蔡 武
[摘要]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人民群眾物質生活和文化生活得到了長足的提高,沿襲計劃經濟體制下的部分上層建筑已與社會經濟文化的發展不相適應。黨中央提出要建設和諧社會主義國家,作為上層建筑的法律法規及其相關制度毫無疑問是我國和諧社會建設的制度保障。司法和諧與否,將直接影響和決定著社會政治、經濟及文化的發展和穩定,對國計民生也將產生直接的作用。程序在各項事務的處理中是起著決定性作用的,如果程序不公正,毫無疑問就無法保證實體上的公正。我國的訴訟法是在計劃經濟時代所制定的,后來雖然有過修改,但仍然沒有脫離其原則性的一些規定,在總體上沒有脫離原有的體制性規定,與現行的市場經濟存在很大程度上的不相匹配情況。顯然,這樣是不能滿足社會經濟、文化及政治發展需要的,這樣一來就有必要對我國現行的訴訟模式進行改革,找到適合我國社會經濟、文化和政治發展所需要的新的訴訟模式。由此,從我國目前的社會實際情況出發,探索一下如何建立健全和完善具有我國特色的和諧訴訟主義模式。
[關鍵詞]訴訟模式 司法和諧 和諧主義訴訟模式
一、我國訴訟模式的現狀
理論界依據法院與當事人之間在訴訟中的權限不同,將當前世界上的司法訴訟模式大體分為當事人主義與職權主義二類。所謂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主要是存在于英美法系中,英語為:Adversary system),是指在訴訟糾紛的解決當中,訴訟請求的確定、訴訟資料的提出及證據的收集和證明主要由當事人負責。它要求當事人提起訴訟、確定爭點、提出證據給法院等等。在此種模式下,當事人甚至對法律的適用都有選擇的權利,并且,由于證據及訴訟資料的收集及提出也由當事人負責,因此,也可以說發現真實的主要責任歸于當事人,在當事人主義支配下的傳統英美法系的訴訟中,法官處于順應性的地位,尊重當事人的意志,不作干預。所謂職權主義訴訟模式(主要是存在于大陸法系中,德語:offizialmaxime),是指法院在訴訟程序中擁有主導權。在訴訟中,程序的進行以及訴訟資料、證據的收集等全部由法院為之。有職權進行主義(amtsbetrieb)和職權探知主義(undersuchungsgrundsatz)兩個方面的內容。
盡管中國訴訟模式隨著社會經濟條件的變化而進行了相應的調整,但是從體制上看,中國目前實行的的仍然是職權主義訴訟模式,基本上還是沿襲原來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訴訟機制。
1982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將職權主義訴訟模式從立法上固定下來。職權主義的規定主要體現在:1、在案件管轄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當事人只能依據法律確定的管轄法院提起訴訟,而不能自由選擇管轄法院;2、在訴訟程序的啟動和終結上,法院具有很大的主動權和決定權;3、在證據的收集和提出上,法院在一定前提下可以不受當事人雙方陳述的約束和提出的證據范圍的限制,依職權獨立地收集證據并作為裁判的依據;4、在訴訟權利的保護上,當事人的基本訴訟權利———處分權和辯論權受到較嚴格的限制,在處分權上當事人沒有完全的處分權,在辯論權上法院可超出當事人所主張的事實為裁判依據內容;5、在當事人制度上,法院有權追加當事人。
現在使用的199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與舊法相比雖然法院在民事訴訟中的職權干預已被弱化,當事人在訴訟中的處分權得到一定程度的增強,但這僅僅是一種量的變化,而不是結構性的變革,基本上還是沿襲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訴訟機制,沒有從體制上觸及訴訟模式問題。職權主義訴訟模式與市場經濟、民主政治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已不相適應,需要進一步改革和完善。
二、改革現行訴訟模式的必要性
中國目前的社會發展狀況對和諧主義訴訟模式有著非同尋常的期待和需求。我國社會經濟發展已經步入關鍵時期,政治經濟和文化的體制創新進入攻堅階段,社會轉型時期中的一些深層次的矛盾和問題日漸顯現,大量新型的、疑難復雜的以及群體性的糾紛涌向法院,矛盾更加尖銳,利益更趨多元,如果處理不慎無疑將對會對我國的改革開放和社會穩定造成直接影響。據統計:1978年至1982年,全國法院接待處理涉訴群眾來信來訪83700件(人)次,而2001年至2005年,全國法院接待處理涉訴群眾來信來訪數量增至2243324件(人)次,相比較上升了近26倍。在2006年度中的前11個月,全國法院就接待涉訴群眾來信來訪329897件(人)次,我國涉訴信訪數量一直處在高位運轉狀態。這些現實問題的突顯,要求我們妥善處理好人民群眾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關切,尋求以和諧的方式徹底化解社會矛盾,充分發揮人民法院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職能作用。
訴訟應當是和諧的、有利于糾紛及時解決的,而不是拖沓遲延的、沒完沒了的訴訟。因此,有必要重新審視我國現有的訴訟模式,重新合理配置當事人的訴權和法院的審判權,重新衡量審判權和訴權之間“度”的問題,使糾紛能及時有效的解決。這就需要我國在立法上有所創新和突破,重新制定和修改訴訟法,使訴訟法自身體系內及其與之相關的程序法之間配合協調。同時在司法審判實踐中也應有所變化,要注重協調法院內部及其各部門之間、各法院之間、法院與檢察院之間以及法院與其他糾紛解決機構之間的運作機制,要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諧因素,減少不和諧因素,體現訴訟各方地位的實質性平等和當事人的真實自由,充分兼顧司法公正,以求司法和諧
構建和諧主義訴訟模式是確保新時期人民安居樂業、社會安定有序、國家長治久安的客觀需要,是鞏固黨的執政地位、提高黨的執政能力的必然要求,是建立公正、高效、權威的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重要內容。在當前改革的關鍵時期,社會各項事業的發展面臨許多新矛盾新問題。尤其是經濟體制、社會結構、利益格局、思想觀念在改革中受到不斷撞擊變化后,越來越多的矛盾糾紛以訴訟案件的方式進入人民法院。我們有必要對現行的訴訟模式進行必要的變革和調整,全面、系統地完善我國訴訟立法和訴訟制度,以滿足群眾的司法需求,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實現司法公正。訴訟模式轉型是完善我國訴訟立法,優化訴訟制度的一項重要任務。
在第七次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上,最高人民法院首次提出了“司法和諧”理念,要求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努力創建和諧的訴訟秩序,著力維護和諧的司法環境。要求審判制度和司法當中的其它各項措施均需要在和諧的訴訟秩序下運行,以保障司法和諧。在我國努力構建和諧社會的大前提下,建立健全和完善具有中國特色的和諧主義訴訟模式,以實現司法和諧,必將是我國新時期法院審判變革的重點。
追求司法和諧就必須要有和諧的訴訟秩序,就要明確訴訟主體的訴訟權利與義務,協同推進行訴訟。要保障好訴訟參與人和法院之間的和諧關系,遵法律循情理地形成和推動訴訟參與人與法院之間和諧的訴訟氛圍。訴訟參與人的共同責任是進行誠信訴訟與文明訴訟,使訴訟及時高效的順利進行。法院在接受檢察院的依法監督同時,還要注重與檢察院之間關系的協調,保證審判權與檢察權互相協調運行,同時也要注意協調法院內部之間的關系,切實做到立案、審判、執行、審監各個環節之間、民事與刑事和行政審判部門之間,能夠分工合作,既相互制約又相互配合,和諧運行。追求司法和諧在各級法院之間的銜接與協調上,要充分發揮不同審級法院的功能作用,切實把糾紛及時化解在基層。追求司法和諧要妥善處理訴訟與仲裁、人民調解、行政調解等之間的銜接關系,形成和諧的多元化立體網絡狀的糾紛解決機制。追求司法和諧就必須最大限度地實現法院與權力監督機關和新聞媒體等社會監督渠道之間的關系協調,保障審判透明并依法接受監督,維護和諧的訴訟秩序。
三、如何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和諧主義訴訟模式
雖然我國訴訟法進一步完善及法院職權再次弱化,但從根本上說我國訴訟模式依然屬于職權主義。我國現行的訴訟模式與市場經濟、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訴訟的特性、程序公正的實現不是很一致,需要改革和完善。
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是以自由主義理念為基礎,以當事人意思自治和處分權為訴訟模式進行構建的,并衍生著絕對化的傾向。而職權主義訴訟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著對當事人基本權利的漠視,與當前社會的政治、經濟、文化的發展不相適應。在程序主體地位的確立、訴訟民主化和現代化、以及個人利益的要求和職權主義訴訟模式所追求的目的之間存在很大沖突。過于強調當事人主義會導致訴訟的遲延,增加訴訟成本,從而造成訴訟實質上的不公正;而過分強調職權主義,雖然能夠克服上述不足,但隨之產生的法官中立性問題無法解決。當事人主義和職權主義訴訟模式不能適應中國轉型時期社會糾紛解決的特殊需要。因此,我國訴訟模式轉換的基本方向應當是構建和諧主義訴訟模式。從終極目標來講,我國應在充分考量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和職權主義訴訟模式的優缺性后,依據我國訴訟的實際情況,建立、健全和完善溶入了中國本土文化理念在內的具有中國特色的訴訟模式。
訴訟模式轉型是完善我國訴訟立法,優化訴訟制度的一項重要任務。和諧主義訴訟模式從訴訟理念、制度的設計到主體的行為規范,以至訴訟的結果等都要考慮最大限度地增加公平正義因素,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公平、不正義因素。從目的上說,和諧主義訴訟模式是一種恢復性司法,不僅要求在法律程序上解決糾紛,而且追求從產生它的環境中徹底消除糾紛,讓社會關系恢復到或者達到一種真正的和諧狀態。和諧主義訴訟模式代表的是一種新型的公平正義觀,它體現了雙方訴訟地位的實質性公平和當事人的真正自由,追求司法和諧。和諧主義訴訟模式運作的基本機制是訴訟是法官與當事人共同協調配合運行的作業,他們之間應是在平等的前提下的互動與協作;是訴訟參加者(含法院在內的)相互之間平等自主的充分交流、協商與溝通。
和諧主義訴訟模式的基本特征和要求是:以人為本,和諧訴訟;訴審協調,和而不同;誠信盡責,協同推進;援弱濟困,實質平等;繁簡得當,方便有效;調判相宜,勝敗皆明;公正權威,案結事了;縱橫規范,多元銜接;社會正義,回歸和諧。一句話,和諧主義訴訟模式的出發點和落腳點都是為了在司法上追求和實現社會公平正義。
從宏觀上說,我國和諧主義訴訟的內容主要有:第一,辯論原則中應包含法院必須以當事人主張的事實為裁判依據內容辯論原則。,處分原則應為當事人有完全的處分原則;第二,更大范圍和程度上保障當事人可協議選擇訴訟的管轄法院;第三,法院審理裁判范圍嚴格限制在當事人訴訟請求之內;第四,當事人撤消訴訟不需法院許可即可進行,第五,法院無權直接追加當事人;第六,更大范圍和程度上保障當事人可協議選擇訴訟的管轄法院;第七,弱化法官庭審中的控制地位,強化當事人在舉證、質證、辯論上的主導性。第八,對再審制度,要求只有在當事人不具備提起再審之訴的條件而又提出申訴的前提下才可由法院或檢察院依職權進行再審;
構建和諧主義訴訟模式基本要求有:
首先,要從和諧主義訴訟理念出發,構建訴訟的基本原則體系。確立當事人訴訟地位平等原則、處分原則、辯論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在訴訟中的基礎性原則地位,并將其作為構建和諧主義訴訟模式基本原則。
其次,是強化當事人訴訟主體地位,形成科學合理的案件事實探明機制。充分肯定和保護當事人的自治性和主體性,在訴訟中尊重當事人的意愿和選擇,保障當事人在案件事實方面的最終決定權。嚴格法院職權調查證據制度,完善法院對案件事實的釋明制度。
最后,是法院在判決中要注重說理,法律觀點要公開透明并告知當事人,在實行法官獨立審慎辦案的前提下,要保障當事人在法律適用領域中的程序參與權和知情權。
在一定條件下的法院調查證據制度是和諧主義訴訟模式的一項重要制度。因為由當事人提供裁判所需要的訴訟資料雖然能夠增強當事人的訴訟主體地位,在一定程度上實現案件信息的最大化。但在有些情況下,當事人因種種原因無法向法院提供訴訟資料,如果完全將這些訴訟資料排除在裁判之外,很有可能會導致不公正的裁判結果。因此,在必要的條件和情況下,法院應當享有調查證據的職權,適當地為當事人提供一定的協助,以保障當事人能真正平等地享受司法正義。在一定條件下,法院有權向當事人和其他持有證據的人收集調查與案件有關的證據,當事人和其他人也有義務接受法官的調查,法院也有義務查明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和主張的真實性。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從類型上區分了法院主動依職權調查證據和依當事人申請調查證據制度,并嚴格限定了各自的適用條件。在構建和諧主義訴訟模式時,可以吸收這些合理規定,同時應進一步明確規定以下內容:(1)法院調查證據的范圍應當嚴格限制在當事人提出的申請之內;(2)對涉及身份關系的證據,院可以主動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證據主張范圍的限制;(3)應明確法院調查證據的法律效果,如果法院依職權未能收集到有關證據,應當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釋明制度是現代意義上訴訟中的一項重要制度,釋明制度的內容可以分為案件事實的釋明和法律問題的釋明。在案件事實的釋明上,法院不應僅僅接受和利用雙方當事人的陳述,而且應當督促雙方當事人使自己的陳述完整,以達到澄明案件事實情況的目的,即法院承擔對案件事實釋明的義務。法院在案件事實上的釋明,主要包括有關訴訟請求的釋明、有關事實主張的釋明和有關訴訟證據的釋明等。法律問題的釋明一般是指,法院如果將當事人未發覺的法律觀點作為判決的基礎時,或者法院所判明的法律觀點與當事人的理解和認識不一致時,應當向當事人釋明,與雙方當事人就法律適用、法律關系構成等問題進行充分討論,并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和諧主義訴訟模式同樣需要這一制度來妥善化解社會糾紛。釋明制度是指在訴訟過程中,法官應當通過適當的方式讓不明確的事項變得明確具體起來。一般情況下包括:當事人的陳述和主張有不明確的,法官應當促使其加以明確;當事人的聲明有不明確的和不適當的,法官應當通過一定的方式加以消除;當事人提供的訴訟資料不充分時,法官應當要求其補充等等。
和諧主義訴訟模式之所以規定法律問題釋明制度,主要是考慮到,如果法院與當事人就法律觀點存在著認識差異,而不與當事人進行交流和討論,那么當事人就無法提出與法院法律觀點相對應的訴訟資料,當法院依據當事人未曾預料的法律觀點作出裁判時,就會給當事人以意外的打擊。當事人就法律問題充分地表明自己的意見,進行辯論,既有利于防止突襲裁判,又能使審判獲得正當性。因此,釋明制度的建立有助于吸收當事人對裁判的不滿情緒,促使社會糾紛以平和的方式妥善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