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曉航 ]——(2008-12-12) / 已閱32956次
試析互聯網中的“人肉搜索”現象
陳曉航
(重慶郵電大學法學院 重慶 400065)
內容摘要:近年來,在互聯網領域出現的“人肉搜索”現象,已經受到人們越來越多的關注。一方面,“人肉搜索”具有一定的社會輿論監督意義,另一方面,其通常是一個群體針對某個人進行所謂的道德審判,往往會涉及侵害個人的隱私權以及侵犯公民的其他正當權益。因此,為了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的同時,發揮“人肉搜索”的正面的作用,對其加以理性的約束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關鍵詞:互聯網;人肉搜索;侵權行為;隱私權
一、什么是“人肉搜索”
在網絡世界,人們主要采用網絡檢索或者網上搜索的方式獲取信息。目前,互聯網提供了多種搜索工具,比如分類目錄型搜索引擎,關鍵詞的檢索搜索引擎、內容的檢索技術等,另外像百度、Google等搜索網站,對人們大量的信息檢索提供了很大的幫助。而“人肉搜索”是近年來,繼傳統的搜索工具之后,在互聯網搜索領域所出現的新型網絡搜索工具。
(一)“人肉搜索”的概念
一般來講,廣義上的“人肉搜索”泛指一切由信息“征集者”提出問題、信息“應征者”回答問題的信息搜索與提供方式。人們利用現代信息科技,變傳統的網絡信息搜索為人找人、人問人、人挨人的關系型網絡社區活動,變枯燥乏味的查詢過程為一人提問、八方回應,一石激起千層浪,一聲呼喚觸動萬顆心的人性化搜索體驗,是通過集中網民的力量去搜索信息和資源的一種方式,把從互聯網上尋找網頁和信息答案變成從網民身上找尋答案。而狹義上的“人肉搜索”是指以網絡為平臺,以網民為資源,逐漸獲取某個人或某些人信息,然后整理分析這些信息,最后找出這個人并確認某個人信息的過程。
總之,“人肉搜索”作為一種搜索方式,是依托數萬網民而不再僅僅依靠網絡數據庫,是一種網民自發性的、集體完成的行動。網民們可以利用Google、百度等超強的搜索引擎,輸入不同的關鍵詞;從被搜索的目標對象入手,查詢目標對象及朋友的博客、播客、論壇、QQ空間等,尋找蛛絲馬跡;同時利用一些常用及社區類網站,如淘寶、天涯、貓撲、百度貼吧、新浪論壇等,搜尋目標對象可能留下的注冊痕跡;通過被搜索目標的ID或郵件地址,查其IP號,鎖定目標對象現實生活中的活動范圍,進而確定其真實身份等。
(二)“人肉搜索”的特點
跟傳統的搜索引擎相比,“人肉搜索”有其自身的特點:首先,“人肉搜索”是一種智能式搜索具有廣泛性。其提供答案并非單純的網絡信息采集方式,而是成百上千具有智慧的網民以自己的知識提供解答。其次,“人肉搜索”可以作為一種自力救濟方式。因為“人肉搜索”的廣泛性,其可以作為一種意見評價機制。網絡中挑戰人們道德底線的言行因“人肉搜索”的出現而能夠被揭開匿名、虛擬的面紗,使網絡言行不當者能在現實社會中接受公眾的監督與道德評判,為其言行承擔應有的責任。在公權力不夠發達或公權力不作為時,公權力救濟不必完全排斥自力救濟,尤其是在我國案件多、司法資源相對匱乏的背景下,合理限度內的自力救濟不僅可以使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予以及時救助,還提高了違法者違法成本和機會成本,節約了稀缺公共資源,達到對社會資源的有效利用。但是,“人肉搜索”也具有一定的盲目性。正是由于回答問題的對象各式各樣,各有各的知識面與性格類型,這就造成回答問題的時必然帶有一定的非理性因素。甚至過于情緒化的回答者以相當粗暴的方式去攻擊討論的對象。正如我們所見到的一樣,網絡上被人肉搜索的當事人身份被“搜索”曝光后,適當的指責是應該的,但失去理智的辱罵已偏離了正當的理性。這種非理性因素,給被搜索人造成了極大的傷害,甚至侵犯了其應有的正當性人身權利。
二、“人肉搜索”的法律性質
(一)“人肉搜索”是雙刃劍——“正義”還是“邪惡”
首先,就“人肉搜索”的本質來說, 其是搜索信息的一種方式,能夠彌補傳統搜索引擎的不足。一方面,從技術角度來說,其是有優越性的, 其本身并不是邪惡之源, 合理的使用是信息檢索技術革新的表現。“5•12”汶川大地震發生后, 由于通信、交通的大面積中斷, 失散的人們難以知道自己親人的生死及下落, 災區猶如一片信息“孤島”。盡管有關政府部門、醫院、報紙、網站都在以不同的形式, 發布著遇難者或幸存者的信息, 但這些雜亂的信息即使用常規的搜索引擎也難以有效查詢。此時, 谷歌的技術人員則率先制作出了專門用于尋找親人的“人肉搜索”引擎。該尋親搜索平臺在短期內收集了大量的急救醫院和震區安置點的消息, 讓急切尋找親人的網友搜索。因為大部分消息都是以紙質形式發布的, 都是憑熱心網友通過手機、相機等工具拍下圖片傳到網站, 再由網站技術人員手工錄入, 這也凸現了該引擎的“人肉搜索”的正義性。再如持續數月的華南虎事件最終能夠水落石出,“人肉搜索”的力量同樣顯而易見。
但另一方面,如果“人肉搜索”被不當利用的話,對于人們來說就是一種災難。在去年12 月27 日晚間, 中央電視臺在一則關于網絡視聽的新聞里, 出現了一名北京某初中在校女生張某接受采訪的鏡頭。該女生在接受采訪時說:“上次我上網查資料, 突然彈出來一個網頁, 很黃很暴力, 我趕緊把它給關了。”張某的外貌和真實姓名均在新聞中公開。隨后, 關于張某的視頻、圖片、惡搞漫畫、帖子開始在互聯網上泛濫。尤其是有人根據央視的本期報道也作了一篇名為《很黃很暴力》的帖子, 自2008 年1 月1 日發出后, 截至1 月5日凌晨, 跟帖達1200 條。其中一個回帖中, 有匿名人士把張某的出生年月、所在學校、平時成績以及所獲獎勵詳細公開, 內容精確到張某的出生醫院名字。還有好事者, 公布了一份某年的中小學生書法比賽名單,其中就有張某的名字。此次事件給張某造成了很大的影響, 由于受害者是未成年人, 因而這一案例更加引起人們對于人肉搜索侵犯個人隱私問題的思考。
(二)“人肉搜索”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權益
“人肉搜索”的行為人尋找線索、證據、知情者,所體現出的才智固然讓人肅然起敬,而這種精神,正是維護社會正義所必不可少的。有學者認為,網絡發揮了正面的監督輿論作用,既促使了當事人良心上的覺悟,也對社會其他人有一定的觸動和約束。但是,這些被“人肉搜索”到的信息,沒有征詢被搜索人的意見,在當事人不知情或不情愿的情況下,被公之于眾,并受到了來自社會各方面的抨擊甚至是搔擾。筆者認為,行為人不顧忌別人的合法權益,比如個人的隱私權和人格尊嚴這些法律所賦予所有人的權益而進行不當網絡搜索的此類“人肉搜索”,在法律性質上應當屬于侵權行為。首先,從行為上看,最初發布者、網民、網絡經營管理者中部分人作為侵權行為人,在當事人不知情或不情愿的情況下,公布當事人真實的信息,或捏造當事人信息,對當事人進行毫不留情的攻擊、侮辱等。其次,從主觀上看,最初發布者和網民在發表文章或言論時,都能預見到他們的言論將對當事人造成損害,但仍放任自己的行為。而網絡經營管理者在將文章和評論帖子置頂用于吸引更多的點擊率或是在當事人提出異議希望刪掉相應帖子而網絡經營管理者未采取行動時,作為網絡經營管理的專業人士,他們未盡自己的網絡經營管理義務,也有一定的故意或過失。再次,從損害結果上看,利用網絡侵權的后果比較嚴重。網民們在“法網恢恢,疏而不漏”精神的指引下,搜索出當事人在現實生活中的真實身份和信息。但由此而導致了當事人及其親朋好友在現實生活中受到了無數的電話騷擾、圍追堵截、甚至生命的威脅等。當事人的個人隱私被露骨的踐踏,生活不再安寧,這就是其隱私被損害的事實;最后,從因果關系上講,最初發布者、網民、網絡經營管理者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是顯而易見的。正是由于“三方”的“集體加害行為”,才形成了一個巨大的漩渦,導致當事人及其身邊的相關人士在這漩渦中無法正常生活,行動舉步維艱,精神幾近崩潰,終日惶恐不安。因此,在此類事件中,無論是在網上還是在現實生活中,“人肉搜索”都是對當事人正當權益的侵犯,也對當事人的現實生活造成了極度惡劣的影響,只是侵權的方式和載體十分特殊而已。
(三)“人肉搜索”涉及侵權的行為特點
“人肉搜索”在我國還催生過一系列轟動一時的網絡事件。比如: “女子虐貓事件”,事件,“北京女白領姜巖自殺”事件,汶川大地震后的 “遼寧罵人女”事件。我們看到,這類事件的“人肉搜索”模式,都是鎖定現實生活中的個人或事件作為搜索對象,然后發動網友,公布與之相關的信息,比如姓名、年齡、電話號碼、QQ號碼、電子郵箱、家庭住址等。有些事件中還出現了所謂的“網絡追殺令”,對當事人進行網上聲討、追捕,更有甚者脫離網絡虛擬世界波及到現實世界之中。以致于當事人的懾于強大的心理壓力與社會壓力,給當事人正常的生活、工作、學習帶去破壞性的影響。這樣的情況發生后,網絡搜索者們往往處在一種激憤的情緒之中,他們認為“為民除害”,“正義已揭露了黑暗”,是一件大快人心之事。但是,參加“人肉搜索”的網民們卻忽略了這一行為本身的性質,因此也出現了“人肉搜索”之后的“罪惡”———肆意曝光隱私,辱罵他人,侮辱人格,妄加誹謗,甚至到現實住所地進行滋擾等。通過對以上“人肉搜索”事件的總結,“人肉搜索”所涉及的侵權行為,通常具有以下幾個特點:第一,侵權行為人的廣泛性。侵權行為人不但包括網絡服務提供商,還包括眾多網民。不管是直接發起“人肉搜索”的網民、響應“人肉搜索”的網民,還是利用“人肉搜索”得來的信息對他人進行人身攻擊和騷擾的網民,都可能構成侵權。第二,侵犯的客體的多樣性。侵權行為人通過“人肉搜索”,公布他人的個人信息和隱私,不但直接侵害他人的隱私權,還間接地侵害名譽權,甚至可能發展到侵害他人的人格尊嚴財產權、個人生活安寧等合法權益。第三,侵權責任認定的復雜性。對于網絡侵權問題,目前我國僅有司法解釋對網絡著作權侵權、網絡域名侵權等作了具體的規定。“人肉搜索”所引發的侵權糾紛,是司法實踐中產生的新型案件,既無類似案件的審判經驗可供借鑒,也無比較法上的資料可供參考,更談不上可以直接適用的法律條文。另一方面,網絡匿名導致了調查取證的困難,并且言論自由與個人隱私等權利之間的界限模糊,這也使得“人肉搜索”所產生的侵權責任的認定比較復雜。
總之,“人肉搜索”涉及侵權的事實是不可隱瞞的,特別是一些侵犯公民的隱私權的行為已經越過了正常的道德底線。眾所周知,“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盡管有些“人肉搜索”的事件具有一定的道德可遣責性,但是因“人肉搜索”所產生的侵犯名譽權、隱私權、擾亂他人生活等行為必須得到法律的規制。
三、如何對“人肉搜索”進行立法規制
“人肉搜索”從誕生之日起就一直徘徊于法律與道德之間,在其中出現的前述非法行為,早已經超出了正義的底線。毋庸置疑,對“人肉搜索”在立法上進行規制勢在必行。前不久,就“人肉搜索入刑法”這個話題,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分組審議《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時討論得很激烈。有人提出“網上通緝”、“人肉搜索”泄露公民姓名、家庭住址、個人電話等基本信息,同樣是嚴重侵犯公民基本權益的行為,其造成的危害甚至比出售公民個人信息更為嚴重,因此建議將人肉搜索行為在刑法中予以規范。《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中明確提出,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履行公務或者提供服務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或者以竊取、收買等方法非法獲取上述信息,情節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這是我國對隱私權作出的高規格保護。但是,國家機關等公權機構泄漏公民個人信息,畢竟只是各種侵犯隱私權行為中的一種,還有其他的侵害情形需要更多的民事、行政立法予以規范。因此筆者認為,與“人肉搜索入刑法”相比,更值得關注的是如何在引導“人肉搜索”發揮正常功用的前提下,對其進行規范,這也是目前我國法律相對薄弱的環節。而要對其進行法律規制,必須注意以下兩個方面:
(一)明確“人肉搜索”涉及侵權的行為主體及其法律責任
“人肉搜索” 涉及侵權的行為主體應當包括:“賞金獵人” ,網民,網絡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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