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青江 ]——(2008-12-14) / 已閱12948次
淺談監獄設置法制工作部門的必要性
(昌吉監獄 周青江)
[內容摘要]監獄是國家的刑罰執行機關,依法治國必然要求依法治監,而依法治監要求監獄的各項工作都在法律的框架下進行。在全民族法律意識不斷提高、各級行政機關、單位都設置了法制工作部門的大社會背景下,監獄設置法制工作部門不僅是形勢所需,更是監獄“三化”建設等具體工作的迫切需要。
[主題詞] 依法治國 依法治監 機構設置 法制
在監獄職能進一步純化,通過精減機構逐漸將監獄服務性業務工作轉由社會承擔的大政策背景下,監獄機構設置小而全的狀況基本得以改變。但筆者認為,有一個機構卻是各監獄應當增設的,即監獄的法制工作部門。
自我黨將依法治國作為治國基本方略寫進《憲法》以來,我國的社會主義法制建設有了長足的發展。通過普法教育,全國人民的法律意識有了較大的增強,學法、懂法、守法觀念深入民心。國家的立法、執法、法律監督體系更趨于完善,各省、自治區、各市、縣相繼成立了依法治省、依法治區、依法治州、依法治市辦公室,廳、局級單位相繼設置了法制科或法制辦。監獄系統各省(自治區)監獄管理局也相繼成立了法規處,負責處理協調各省監獄單位的法律事務。依法治國必然要求依法治監,但是目前各監獄卻沒有設置專門的法制工作部門,顯然是不能適應依法治監工作要求的,理由是顯而易見的。
一、依法治國社會大環境的需要。
依法治國要求各部門、各單位、每個公民唯法律至上,一切依法辦事。國務院、省、自治區等各級行政單位都成立了專門的法制工作部門,監獄卻未能設置,是不能適應時代發展要求的,也是與監獄工作“法制化”、“社會化”建設不相協調的。
二、監獄系統內部工作的需要。
各省、自治區監獄管理局雖然設置有法規處,但法規處民警不可能也無法做到去處理各監獄的具體法律事務,法規處的各項政策措施到了各監獄落實起來就會大打折扣,機構設置出現缺失。
三、監獄自身具體工作的需要。
監獄是國家的刑罰執行機關,在依法治國的工作要求下,監獄的各項工作都應當在法律的框架下進行,監獄設置法制工作部門就顯得尤為必要。
1、監獄工作“三化”建設的需要。
司法部提出了監獄工作“法制化”的要求,這是實現依法治監的基本方式。監獄工作“法制化”包含的監獄法律體系的建立、健全與完善,嚴格公正執行監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保障罪犯的基本權利等等內容,迫切需要有專門的法制工作民警用相對專業的法律業務知識來落實。如:《監獄法》第六十條規定的“免予起訴”,已被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所取消,不再使用,但有些監獄的大部分民警并不知道,甚至在社會主義法制理念教育中,仍以“免予起訴”讓民警學習。
2、監獄對外往來、保護監獄合法權益的需要。
目前,勞動改造仍是我國監獄改造罪犯的主要手段,這就必然要和社會發生經濟業務往來,要融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最根本特征就是法制經濟。經濟交往中的法律問題要有相對專業的法律人員去處理才更安全。同時,即便將來發生了糾紛,由于事前參與了進去,也能更好地通過法律程序去維護權益。
3、維護監獄榮譽的需要。
罪犯在服刑中難免會發生這樣那樣的事故,罪犯在刑滿前不會和監獄發生糾紛,但刑滿后許多罪犯卻將監獄告上了法庭。這就要求監獄在執法過程中就有法制工作人員參與,注意規避法律風險,進入訴訟后再積極去應對。如原某監獄服刑人員藍××在服刑改造中腿部受傷造成八級傷殘,1995年刑滿后,將監獄告上了法庭,要求監獄賠償10余萬元。一審判決下來,監獄不服,上訴到二審時,監獄一名法律業務知識較熟的民警參與進去。該民警向二審中級法院提出了兩點建議:(1)罪犯服刑中受傷案件處理權在監獄,法院無權受理,應予撤銷。(2)罪犯服刑中受傷有別于社會公民工傷,該犯的工傷補償最高不超過5000元。二審法院最終采納了監獄的意見,不僅此次很好地維護了監獄的榮譽與權益,而且以后發生的幾起罪犯工傷案,都是由監獄作為處理主體圓滿處理了,避免了對監獄榮譽的損害。
4、民警、罪犯法制教育的需要。
為了提高全民族的法律意識,我國也相繼進行了四個五年普法教育,現在正進行五五普法教育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要將普法教育落到實處,取得成效,面對幾千人的教育對象,沒有相對專業的法律工作人員具體組織、協調,是不實際的。
5、化解矛盾,減少上訪。
隨著時代的向前發展,新情況、新問題不斷涌現,各種糾紛矛盾不斷產生,國家對上訪問題給予了高度重視,將上訪事件化解在基層,最好的方法是疏而不是堵。依法辦事的法治社會,大部分上訪問題都會涉及到法律問題,由法制部門及時對上訪事件予以法律的疏導,即便是解決不了的也可以給當事人指一條法律的解決途徑,避免層層上訪情形的發生。
6、民警、罪犯對法律需求的需要。
全民法律意識的增強,民警、罪犯中的涉法問題常會發生,由具有一定法律專業知識的法制工作人員給予法律咨詢指導,正是監獄執法為民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具體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