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龍君錢 ]——(2008-12-15) / 已閱9552次
淺談廣西龍勝一校園傷害案的錯誤性法律思維!
龍君錢
如何把握正當防衛的限度,是一個很復雜的問題,也是一個頗有爭議的問題。由于立法上的不盡明確,令司法人員難以具體把握。也由于司法上囿于中庸思想,對于已經實施了有效防衛的行為人不敢大膽保護的觀念性障礙。如遇到不法侵害者被防衛行為致死或致重傷,有些司法人員就認定防衛過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防衛者。以平衡當事人雙方的利益紛爭。殊不知這種平衡漠視了是非界限,把正當防衛者至于犯罪的泥潭。以下簡單剖析廣西法院網一則實例,或許能幫我們從思維方法上獲得啟示。
該案基本案情如下:被告人甲某(未滿16周歲),1992年5月生。廣西龍勝縣某校初三學生。2006年12月4日甲某在該校宿舍時被乙某、丙某等6人拖至學校公廁內。乙某先動手毆打甲某,繼而丙某等6人一哄而上也毆打甲某,致使甲某兩次被推入小便池。情急之中,被告人掏出隨身攜帶的小刀亂扎,桶傷其中一侵害者丙某(重傷)。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被告人甲某采取的防衛行為明顯超過了必要的限度,造成對他人的重大傷害,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依法予以懲處。鑒于被告人鳳某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有自首情節,自愿認罪,且其家屬主動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依法對被告人免除處罰。(案情參考資料4)
錯誤性法律思維之一:有關防衛過當的主體!
國內著名刑法學者如高銘暄,馬克昌,趙秉志,李希慧等教授均認為“防衛過當的主體只能是已滿16周歲的人,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不能成為其主體”。相關資料詳見如高銘暄\馬克昌主編的《現代法學教材:刑法學》161頁(書號為:9787802268920 中國法制社)。或趙秉志主編的《刑法總論》第394頁(書號:9787300082400)等。
本案中,未滿16周歲的被告人甲某在學校公廁里,被六名侵害人毆打。多次忍讓退避仍無法擺脫乙某等人的欺凌。“(多人)對甲拳打腳踢,致使甲某兩次踩進小便池里”。被告人甲某用刀具亂扎,致使其一侵害人重傷。一審卻判決甲某犯故意傷害罪,屬防衛過當。筆者嘆言,一方是我國刑法學界的權威、專家學者、名校名教。另一方是國家的法官。兩者均系法律人。這些從事不同法律職業的法律人,竟然在一些基本的問題上無法達成共識。這無疑是中國法律今天所要面臨的最大挑戰之一。筆者認為本案乙某丙某等共同毆打行為不同一般的教訓和報復加害行為。六人毆打具有較大的危害性和隨機性。既有可能只造成一般的傷害后果。也很有可能造成嚴重的損傷。筆者認為本案屬于正當防衛。*(參見推薦資料3)
錯誤性法律思維之二:不能以事后最妥的方法來要求防衛人。
由于不法侵害人的侵襲往往是突然的,占據主動有利的地位。被侵害人往往處于被動不利的地位。因此不能要求被侵害人在防衛方法手段上的相當性,即不能以事后最妥的方法來要求防衛人。
本案中,廣西法院網《本案應認定為防衛過當》即資料4 一文卻認為“被告人還可以選擇其他方式進行防衛”。這種法律思維值得商榷,正如一個弱女子在即將被一不認識壯男強奸時,此女用身旁一刀將其扎死。按照這些法律人的思維,這個女子也應該選擇其他方式防衛,如去掉這個壯男的手或腳,為何卻要取之性命呢?這種思維方式是不是有問題。
本案中,一些法律人認為被告人可以選擇其他方式防衛,如事先告訴老師,或被挾持至學校廁所途中呼救。講得似乎很有道理。其實這是一種錯誤的思維方式,是否告訴教師和本案防衛過當與否沒有必然的聯系。筆者認為,這不但是對于已經實施防衛行為的防衛人的要求過于苛刻,而且不利于保護性格比較內向的未成年人。對于一個性格教內向不愿與人溝通的未成年,讓其去告訴教師,這實在是為人所難。我國也沒有任何法律明確規定未成年人有向教師報告的義務。校方教員應加強跟這些未成年人溝通,排除矛盾,避免悲劇的發生。總之若都以事后最妥的防衛方法來要求防衛人,幾乎所有的防衛行為都不會被認可。
本案丙某既是本案受害人又是加害者。其明知毆打他人會痛,也明知伙同乙某等人毆打他人系違反校紀校規違法犯罪的行為,為何并某卻積極參與??乙某丙某等人是否存在重大過錯??應否依法擔責?筆者作為一名普通龍勝公民,我們更關注的是這6名侵害者將來是否會涉黑涉惡,為我區百姓帶來安全隱患。這些值得這些職業法律人深思。
囿于筆者有限的精力,無法一一談起。作為職業法律人,法律思維是否有待轉變或提高呢?
推薦:
1.《少年司法通論》人民出版社 張鴻巍(廣西大學法學院) 2008年5月版
2.《法律人的思維方式》法律社 陳瑞華(北京大學法學院) 2007年4月版
3.《就廣西龍勝一防衛過當案再次與廣西法院網商榷!》作者:龍君錢
網址:http://www.djtrjvjv.cn/hzsf/lw_view.asp?no=9322(杭州普法網)
4.《本案應認定為防衛過當》
網址:http://www.gxfy.com/Article/ArtOne.aspx?ArtID=19815(廣西法院網)
作者:龍君錢(苗族) 廣西龍勝人 法律交流:longlong-161@163.com 請尊重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