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邱健國 ]——(2008-12-30) / 已閱8878次
加強法院文化建設 爭創全國一流法院
海門市人民法院文化建設講座
邱健國 尹振國
“法者,天下之公器也!狈膳c我們的生活密切相關,伴隨著我們從搖籃到墳墓!疤煨杏谐!,無法則亂,將悠悠萬事納入規則的調整范圍使之符合正道,是人類智慧的體現。
鴉片戰爭以降,古老的中國社會經歷了“三千年未有之大變局”,隨之開始了近現代化的艱難轉型,這一過程一直持續到今天。其中的艱辛與盲目、痛苦與執著、血淚與戰火難以詳盡。在這一歷程中,1901年沈家本主持修律開啟了中國法治百年歷史;在這一歷程中,我們幾乎移植了西方所有先進的法律制度, 想借此迅速步入現代化,但往往播下的是龍種,收獲的卻是跳蚤。同時,我們也幾乎全部否定了我們的傳統的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但是憲政、法治之夢始終難圓。在這一過程中,我們似乎墮入了一個怪圈:我們的傳統幾近滅失,民族的靈魂日益淪喪;同時,引進的西方制度又往往與傳統自然融合,難以結出文明之果。人治的陰影如噩夢一樣難以擺脫。
為什么這樣呢?答案是在這背后是中國歷史長時間封閉式簡單循環式的發展,在簡單循環背后是一種“讓社會開放式進化制度”的缺乏。中國法治缺乏一種既固守優秀法律傳統又容納反映時代進步的先進價值觀念的精神!
德國法學家薩維尼認為,法并不是立法者有意創制的,而是世代相傳的“民族精神”的體現;只有“民族精神”或“民族共同意識”,才是實在法的真正創造者。
“國無常強,無常弱, 奉法強則國強,奉法弱則國弱”,依法治國,建設現代化的法治國家是我們必然的選擇。
中國共產黨第十次代表大會報告把“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國家”確定為治國的基本方略,這是中華民族百年法治探索的結果,是中國人歷經屈辱和苦難的覺醒,是中國人開眼看世界致力于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理性認識。
法治是西方文明的產物,中國傳統文化輕權利重義務和倫理的特質里并沒有融入多少法治的內容,傳統社會是有法制而無法治。法律是可以移植的,僅僅是移植法律的生命(法律制度)是不夠的,而且要移植法律的靈魂。法律的靈魂里灌注了公平、正義、仁愛、誠實、安全、自由、平等、人權、民主、寬容等基本價值。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治的生長還需要法治文化的滋養。弘揚和培育法治文化是建設法治國家的必由之路。
中國的法治建設是亙古未有的偉大實踐,同時又是一個艱巨實踐。中國社會正在進行著巨大的社會轉型,960萬平方公里、近7億農村人口、56個民族伴隨著快速的利益分化。如何在社會急劇變化和社會觀念激烈變化的環境中培育法律文化、建設法治成為擺在我們面前的重大課題。
文化是社會的靈魂。因此中國的法治建設不僅需要法治思想的傳播、法律制度的構建和法治的實踐,更需要法律文化的培育。
法院文化是法律文化的一部分,體現和反映法院實踐活動和意識、思想的總的水平和成就,具有法官職業特點。法院文化不僅對法院工作人員加強自身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的改造,而且對增強法官隊伍的凝聚力和戰斗力、提高法律人的素質、密切法院與人民群眾的關系、展現法院形象、擴大法院的社會影響都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和作用。作為置身于法院文化氛圍中的法官,既是法院文化的創造者、實踐者,又是法院文化成果的直接受益者。
一、法院文化的內涵和價值
“文化”一詞很早就見諸于中國的古籍!兑捉洝飞险f:“文明以止,人文也。關乎天文,以察時變;關乎人文,以化成天下!拔鳚h劉向的《說苑.指武》上說:“圣人之治天下也,先文德而后武力。凡武之興,謂不服也,文化不該,然后加誅!睍x人束皙云:“文化內輯,武功外悠!痹谶@里,“文化”一詞的主要意思是文治教化,與現代“文化”一詞的意思相去甚遠。
現代意義上的文化概念,源于英語的“culture”,意思是“耕耘”、“培育”。1871年“人類學之父”泰勒對文化進行了權威的定義:文化就其廣泛的民族學意義來講是一個符合整體,包括知識、信仰、藝術、道德、法律、習俗以及作為一個社會成員的人所習得的其他一切能力和習慣。自此一個多世紀,人們對“文化”的概念研究日益深入,對其定義也是眾說紛紜。但是考察諸多文化的定義,我們可以得出一個基本的結論,即文化包含著物質和精神兩個基本的要素。
下面我們說說法院文化。從我國歷史上來看,并沒有出現過現代意義上的法院,更遑論法院文化,F代意義上的法院在民國初年才出現。解放以后,由于法律虛無主義盛行,法律文化缺失,法院文化更無從談起。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黨提出把“依法治國”作為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以來,我國民主法治建設蓬勃發展,法院文化才初見端倪。
按照上面對“文化”概念的勾勒和歷史回顧,我們可以把法院文化界定為:以法官為主體的法院工作人員在長期的審判實踐和管理活動中,逐漸形成的以實現公正和效率為特征、以追求公平正義為目標,體現法院行業特點并得到共同遵守的價值觀念、思維模式、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