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沖 ]——(2009-1-24) / 已閱7138次
經驗法則在事實認定中的作用
陳沖
一、 案情簡介
李某生前系某村電工,受用電站委托負責至農戶家按月收取電費。李某于2002年2月遇車禍身亡。李某家人在清理其遺物時,發現大量本村農戶的電費發票,接替李某擔任電工的林某在清理李某的電工箱時,又發現大量農戶的電費發票,電費發票總額計10多萬元。村委會、用電站在協助李某家人向農戶催收發票所載明的電費時,遭農戶拒絕。農戶反映電費均已逐月交付李某,李某每次收取電費均記帳,有時給電費發票,有時不給電費發票。其中村民孫某電費發票總金額為2600多元,時間從1994年至2001年12月,跨度為8年。李某家人遂向法院起訴,要求孫某返還墊付電費2600多元。孫某庭審抗辯已按月足額支付電費,不存在李某為其墊付電費事實。
二、 案件處理中的分歧意見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李某生前為孫某墊付電費2600多元事實是否存在,兩種意見針鋒相對:
第一種意見認為,原告持有用電站開具的電費發票,說明李某生前已將電費交用電站,孫某對電費支付給李某事實應負證明責任,現孫某不能證明,應認定存在李某為孫某墊付電費事實。
第二種意見認為,李某為孫某墊付8年電費,明顯違背常情,原告當對此進行舉證,原告不能證明,應認定墊付電費事實不存在。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原告主張李某為孫某墊付8年電費,孫某未支付分文給李某,這一主張明顯違背事實認定者(法官)的認知,違背經驗法則,對此不應予以認定。
三、 經驗法則在事實認定中的作用
法官適用法律的前提和基礎,是對案件事實的認定。法官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對證據的分析和判斷,各國立法均采自由心證主義。即法律對證據能力、證據證明力預先不作規定,證據的取舍、證據證明力的大小由法官憑借良心和理性加以自由判斷。這種自由判斷應以經驗法則為基礎,因為任何待證事實的確立不能有悖于事物的常理,否則不能認為獲得了正確的心證。簡言之,法官的自由心證不得違背經驗法則。
經驗法則是人們在長期生產生活實踐中所形成的關于事物屬性以及事物之間常態聯系的一般性知識或法則,是人類長期生產生活實踐中形成的客觀存在的不成文法則。司法審判上的經驗法則是社會日常經驗法則的一個必要而特殊的組成部分。
經驗法則在事實認定中的作用主要表現在:決定證據能力的大小、決定證據證明力的大小以及在推理中的作用。上述案例主要體現了經驗法則在推理中的作用。案件的事實往往不是憑單一證據而得以證實,通常是通過一組證據,其中包括能夠直接作為認定事實根據的直接證據以及憑借本身價值并不能直接作為認定事實根據的間接證據。因此,對事實的認定,無論采用直接證據還是間接證據來判斷有關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是否存在關聯性以及實質上的證明價值,都必須借助于特定的推理過程,尤其是間接證據或間接事實之間更是如此。這種推理過程無不以經驗法則為基礎,因為任何法律事實的確認不能有悖于事理,不能違背經驗法則。
本案中李某生前系受用電站委托收取電費的電工,按農村電費收費習慣,電工每月持用電站開具的農戶電費發票,至農戶家中收取上一個月電費,電費發票和電費同時交付,電工同時抄表確定本月電度數。按習慣,農戶交付電費的依據即是持有電費發票。本案中原告即是依此邏輯來推理的。孫某如交付電費,孫某即持有電費發票,現孫某家電費發票在李某處,推定孫某未交付電費,由此證明孫某家電費是由李某墊付的。此推理是符合邏輯的:(A→B)∧-B→-A。但此推理成立,則意味著李某為孫某墊付了8年電費2600多元。這一結論,又明顯違背了法官的認知。本案孫某家境寬裕,而李某僅是一個月收入僅幾百元的村電工,李某為孫某長達8年墊付電費而不向孫某索取,這是違背常理的。從案情看,同時意味著李某總計為全村農戶墊付電費10多萬元事實成立,這更違背常理,作為李某根本無此資力。原告方推理結論為什么出錯?不是形式邏輯有問題,而是推理前提有問題。推理前提A→B不是必然性的,而是或然性的。孫某交付電費,除孫某持有電費發票情形,還存在另一種情形,那就是李某根本未交付孫某電費發票。哪一種情形存在的可能性大?這需要法官以經驗法則和生活常理來加以判斷。本案合乎常理的解釋是李某收取電費后未按慣例交付發票,孫某交付電費后未按慣例索要發票,不存在李某為孫某墊付電費事實。
經驗法則系對于過去經驗進行不完全歸納的產物,反映的是一種蓋然性命題。依經驗法則蓋然性程度分,有蓋然性極高以致近乎必然的,也有蓋然性較高而具有可能性的,還有蓋然性平平的,蓋然性程度參差不齊。經驗法則應承認偶然性的存在。為了克服這種偶然性所帶來的事實認定錯誤,就應當允許當事人予以反駁和質疑。在訴訟程序上,要求對推定和司法認知這些與經驗法則緊緊相關的證據方式設置一種質疑機制。如有相反證據,應允許例外存在。就本案而言,原告如就墊付8年電費作出合理解釋并有相關證據予以證實,應認定違背常理事實的存在。如孫某家多年外出無可收取,或孫某家特別貧困,多年索要有證據證實,本案原告主張事實亦應得到法官心證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