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紹明 ]——(2009-2-15) / 已閱18349次
生育津貼該給誰?
武漢 張紹明律師 13871401077
【案情回放】 今年年初,收到顧問單位送來的《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該單位一名女員工王某辭職后向江漢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單位支付2008年1月在職期間生育小孩的生育津貼和哺乳期內的護理津貼8664元,由于生育保險武漢市2007年才啟動,生育津貼和護理津貼是支付給單位還是支付給個人?單位支付產假工資后是否還需要支付生育津貼,是用人單位和單位員工都需要了解的問題.
一、生育保險的起源和發展
生育保險最近幾年才在全國鋪開,為什么要有生育保險,她起源何處?
伴隨著工業化的發展,越來越多的婦女開始走出廚房,走向社會,成為職業女性。職業女性既要從事社會生產,又要擔負起人類自身再生產的任務。她們在懷孕、分娩、育嬰期間,因部分或全部不能參加勞動而減少或失去收入,同時又需要增加醫療保健費用支出。此外,她們不僅要在身體和精神上承受負擔,甚至還可能有生命或傷殘的危險。如果再讓她們因為懷孕生育而失去飯碗和工作,則顯得明顯的不公。
隨著婦女參與社會生產人數的增加,生育保險逐步引起了各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的重視。1919年,第1屆國際勞工大會通過了《保護生育公約》(第3號)。1952年,第35屆國際勞工大會通過的《社會保障最低標準公約》(第102號)對生育補助金作了專門規定,隨后又通過了《保護生育公約(修訂)》(第103號)和《保護生育建議書》(第95號)。1975年,國際勞工組織通過了《女工機會均等和待遇平等聲明》,其中明確規定:由于生育是一種社會職能,所有女工應有權根據《保護生育公約(修訂)》(第103號)和《保護生育建議書》(第95號)規定的最低標準享有充分的生育保護,其費用應由社會保障、其他公共基金或通過集體協議承擔。2000年,第88屆國際勞工大會為了促進勞動力中的所有婦女享有平等和母子的健康與安全,又通過了《保護生育公約》 (第183號)和《保護生育建議書》(第191號)。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根據自己的社會制度和經濟實力,制定了相應的生育保護措施,以保障本國婦女的合法權益。到目前為止,在全世界165個建立社會保險體系的國家和地區中,已有135個建立了生育保險。它充分體現了婦女生育的社會價值,對促進婦女就業、進一步改善婦女的就業環境創造了良好的條件。(見上海市人民政府官方網站網站http://www.shanghai.gov.cn/)
實行生育保險,使職業女性在生育子女時,能夠保證正常的生活和醫療保健需要,并避免因生育而導致失業,從而解除女職工的后顧之憂,促進婦女平等就業。這既有利于維護勞動力再生產,也有利于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對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都有著十分積極的意義。也是社會走向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
二、我國的生育保險制度
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建立較晚,生育保險制度建立更晚。1988年6月28日國務院第十一次常務會議通過,自1988年9月1日起施行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八條規定:女職工產假為九十天,其中產前休假十五天。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并且在第四條規定: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這是國家以行政法規的方式首次對女職工生育權利進行保護。隨后,1998年9月4日,勞動部《關于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女職工懷孕期間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由所在單位負擔。產假期間工資照發。這些也只停留在行政法規和規章層面。
199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條:“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的規定,為制定生育保險相關法規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據,1994年12月14日勞動部發布了《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4]504號),但當時養老保險、工傷、醫療保險體制的建立比生育保險更加緊迫,生育保險還沒有提到議事日程。1996年11月21日,位于西北的銀川市制定了第一部有關生育保險的地方規章《銀川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銀川市人民政府令第91號),1997年,勞動部提出《生育保險覆蓋計劃》,隨后,1997年遼寧省制定出《遼寧省城鎮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但其他各省并未按計劃跟進,2005年至2007年期間,各省市生育保險地方法規才大量出臺,2006年10月30日,武漢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武漢市職工生育保險辦法》(武漢市人民政府173號令),生育保險自2006年12月10日起才在武漢市施行,比銀川市整整晚了10年。
三、生育津貼該給誰?
通過對生育保險制度建立的起因不難發現,她是為了保障職業女性不因生育而減少收入。在國營企業此事很好辦,但隨著私有經濟的快速發展,要私營老板給不干活的女職工發工資,就必須有法律層面的保障,生育保險就是這樣一項制度。
生育保險的保障性決定了她不可能與產假工資同時獲得,也就是說,女職工不可能從懷孕生育中獲利,既得單位發給的產假工資,也獲得社保部門的生育津貼和護理津貼。領取生育津貼和護理津貼的主體是繳費單位而不是職工個人。這在生育保險實施辦法中都有明確的規定。
《武漢市職工生育保險辦法》(武漢市人民政府173號令)第十五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本辦法規定標準撥付給用人單位的職工生育津貼、護理假津貼,用人單位必須用于職工在生育、產假、護理假期間內應當享受的工資及福利待遇。撥付的費用低于職工本人工資、福利標準的,其差額由職工所在單位補足;高于職工本人工資、福利標準的,其結余歸入職工所在單位的職工福利費。武漢市生育津貼和護理假津貼的申報流程:生育津貼和護理假津貼由用人單位領取,單位提供收據(蓋財務章)和賬號,每月11-24日到市工傷生育保險中心辦理領款手續。
四、生育期間待遇:不損害原則
既然生育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對懷孕、分娩女職工給予生活保障和物質幫助的一項社會政策。單位支付了產假工資就無需再向個人支付生育津貼和護理津貼,但實際情況是,各單位支付的產假工資往往較少,甚至低于當地最低工資,這就損害了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產假工資支付多少合理,本律師認為,應該以“不損害女職工利益”作為判斷標準,也就是說,該女職工上班拿多少工資,產假期間應發給多少工資。本案中,王某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為800元,單位給她發的產假工資的325元,補發1425元產假工資比較合理,其申請仲裁要求給予8664元的生育津貼和護理津貼沒有任何法律依據。按照她的訴求,在生育期間她不但沒有任何損失,還因此獲利8664元—2400元=6264元。有違生育保險建立的宗旨,也無任何法律上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