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馬緒良 ]——(2009-2-21) / 已閱12586次
關于健力寶集團與裕興科技公司、祝維沙等財產之爭的法律思考
馬緒良
張海收購健力寶集團的刑事風波雖然已經過去了,但有關健力寶集團的財產之爭仍未結束,其中最重要的當屬5100萬股平安保險A股之爭。本文擬從此角度出發,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重新思考,期望對讀者有所啟示。
一、基本事實
根據目前公開的資料,筆者還很難對 “健力寶事件”進行全方位的細節疏理,現僅圍繞健力寶集團與祝維沙及其裕興科技公司等當事人之間包括5100萬股中國平安A股在內的財產之爭的事實展開敘述:
2002年初,張海以其控制的“三水正天科技投資有限公司”之名,全資收購健力寶集團母公司三水健力寶健康產業公司(母公司持有健力寶集團75%的股權),張海也由此間接控制了健力寶集團。后該75%的股權被過戶到包括張海、祝維沙和葉紅漢在內的3人名下(其中祝維沙持有28%的健力寶集團股權)。
在資本玩家的手里,健力寶集團注定會命運多桀、多災多難,一場“亂紛紛你方唱罷我登場”的股權轉讓變更及收購兼并的鬧劇即將開演。
在張海收購健力寶集團股權的過程中,張海曾向在香港上市的民營公司——裕興科技公司董事長祝維沙融資2.38億元。根據現有公開資料顯示,其中約有1.58億元是祝維沙從金裕興公司(裕興科技的全資子公司)擅自挪用的資金。但迫于上市公司監管機構及董事會的壓力,2002年10月,金裕興公司董事會專門就此通過了一份董事會決議,在董事祝維沙挪用1.58億元收購健力寶股權成為既定事實的情況下,確認股權權利人為金裕興公司,祝維沙僅代表金裕興公司持股。
其實早于2002年10月,就該2.38億元的融資還款問題,張海與祝維沙之間的矛盾就已經升級,2002年8月祝維沙與葉紅漢二人聯手召集健力寶集團董事會,免去張海集團董事長及總裁職務,僅留董事身份。現在看來,祝維沙及金裕興公司董事會2002年10月份做出的代為持股決議,也僅是為了給上市公司監管機構及其它小股東一個交代罷了。
2004年,祝維沙以及他控制的金裕興管理團隊接管了健力寶的所有重要職位,全面控制了健力寶集團公司。
2004年8月25日,位高權重的祝維沙繞開健力寶集團國有股東及董事會,指使三水健力寶健康產業公司與金裕興公司簽訂了一份《股權轉讓協議》,將本屬于健力寶集團的5100萬股平安A股(目前市場價值頗豐)轉讓給金裕興公司,轉讓價格為以4.2元/股轉讓2300萬股,以4.3元/股轉讓2800萬股。
實際上,三水健康產業公司與健力寶集團于2004年6月簽訂過一份委托持股協議,5100萬平安股權的最終權益人是健力寶集團,三水健康產業公司僅是代為持有。
根據資料,對于以上兩種轉讓價格的安排,祝維沙是出于以下考慮:
第一,以4.2元/股轉讓的2300萬股,折算價恰好為9660萬元,目的是用于結清三水健力寶健康產業公司尚欠的9660萬元股權余款。只有在結清最早的購買款的前提下,股權才能順利通過工商登記轉讓給金裕興公司;
第二,以4.3元/股轉讓的2800萬股,總價為1.204億,目的是為了抵償張海所欠“2.38億元融資款”所剩余本息。金裕興公司在此股權轉讓過程中實際沒有付出一分錢。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的同時,在祝維沙的安排下,金裕興公司與健康產業公司又簽訂了一份《備忘錄》,為該2800萬股平安股權的轉讓特意“安排”了合理的“對價”,金額剛好為1.204億元。
現有資料顯示,上述平安股權轉讓過程基本沒人知道。直到2004年12月份,健力寶集團董事會才發現5100萬股平安股被非法奪取。 2005年,佛山市三水區政府全面接管健力寶集團公司。同年3月,張海及祝維沙以涉嫌侵占、挪用公司財產等名義被依法逮捕,該5100萬平安股權也被依法查封。
2007年3月,金裕興公司收購平安股權投資事項才通過裕興科技公司特別股東大會批準。而2004年9月,金裕興公司就在深圳市工商局辦理了5100萬股平安股權的過戶登記手續。
5100萬股權到手后,祝維沙旋即撤離健力寶。2004年11月,祝維沙將其持有的健力寶集團28%股權價格轉讓給了北京匯中天恒投資有限公司。
2007年7月,佛山市檢察院做出對祝維沙存疑不起訴決定。
2008年9月,佛山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判斷,認定張海職務侵占罪及挪用公司財產罪成立,兩罪并罰后,張海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為索回5100萬平安股權,健力寶集團于2007年10月對金裕興及三水健康產業公司提起民事訴訟。但2008年12月23日,廣東省高級法院在做出判決,認定“金裕興收購深圳江南公司10.435%股權,并因此間接持有5100萬股平安保險A股及變更登記手續合法有效,駁回了廣東健力寶集團提出收購無效等訴訟請求”。
2008年12月,健力寶集團對金裕興公司及祝維沙再次提起訴訟,訴訟案由為“追繳張海侵占健力寶集團的9600萬元贓物”。該案目前仍處審理中。
現在的廣東健力寶集團已負債累累,生產嚴重停滯,追討5100萬平安股權及流失“贓物”似乎成了健力寶集團起死回生的最后“救命稻草”。
二、有關法律方面的思考
筆者仍要做出一個“老調重談”的聲明,本文不涉及健力寶、張海、祝維沙等相關當事人之間的恩怨情仇、利益糾葛,僅是在力求客觀公正的基礎上根據現有法學理論對筆者認為較為重要的問題進行學術評述,讀者應當客觀用之,以避免產生誤導效果。
(一)關于《股權轉讓協議》效力之認定——揭開公司的面紗
1. 祝維沙2.38億元融資款的性質認定。
根據掌握的資料,筆者認為2.38億元的性質存在一個轉變過程,起始應當屬于私人借款性質,并在張海掌控健力寶集團后先后向祝維沙還款約9600萬元,但當張海不能及時向祝維沙歸還剩余資金時,根據2002年10月份金裕興公司董事會的決議,其中1.58億元已轉變為金裕興公司收購健力寶集團28%股權的對價,即1.58億元轉變成了股權出資,祝維沙及金裕興公司不能再向張海及健力寶集團索償,更不能變相及非法抽回資金。
金裕興公司2002年10月的董事會決議如果沒有對外公開,僅是內部文件,則情況則又不同,不能以未公開的文件產生約定外部第三人之法律效果。關于這一事實點,筆者目前暫且存疑。
但如果至始至終認定2.38億元屬于借款,則祝維沙在事實上順利收回借款本息后,其此前持有的28%的健力寶集團股權則事實上沒有給付任何對價,2004年11月祝維沙將該28%的股權轉讓他人(已實際獲利),則屬于民法上典型的沒有對價基礎的“不當得利”;祝維沙此后又以5100萬股平安股權抵債的行為應當被認定為“轉移公司資產”的行為,因為祝維沙的錢是借給張海個人,而不是健力寶集團。權利人健力寶集團公司完全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祝維沙及金裕興公司返還非法轉移的公司資產,并承擔侵權責任。
至此,在張海收購健力寶集團案例中,祝維沙實質上已經將健力寶集團的優質資產轉移掏空!?
2. 祝維沙在5100萬股平安A股轉讓過程中的行為及角色認定。
筆者認為,在5100萬股平安A股轉讓過程中,祝維沙已完全將自己的個人意志凌駕于代表股權轉讓協議雙方的公司意志之上,利用公司法關于公司法人制度的構建,以公司名義行個人行為之實,應當適用公司法律制度中“揭開(刺開)公司面紗”的制度原理,認定股權轉讓的行為及相關協議無效。
《公司法》規定,公司股東、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我國法律目前雖然沒有直接規定“揭開公司面紗制度”,但該制度及其原理實質上已經成為了各國公司法律制度設置中的應有原則,并在司法實踐中得到了價值肯定。
第一,祝維沙當時在健力寶集團體系內已經工作多年,屬于“老板凳”,且當時同時擔任三水健力寶健康產業公司、金裕興公司、健力寶集團的法定代表人及股東,對于健力寶集團委托三水健力寶健康產業公司代為持股的事實不可能不知曉;
第二,股權轉讓的原因及初衷令人懷疑。該次股權轉讓沒有正當的令人信服的原因和基礎,而讓三水健力寶健康產業公司背負一筆不屬于自己的“他人債務”,并美其名曰“對價”,則顯然難以自圓其說。
第三,如果股權轉讓屬于正當交易,則為什么不通過公司董事會,不事先發布重大交易提示公告(上市公司的應有要求),而且轉讓5100萬股的交易價格巧妙設計本身就是“貓膩”。
3. 股權轉讓協議無效后的權利狀態分析——侵權途徑方面的權利救濟
在股權轉讓協議無效的前提下,權利應當恢復到原始的狀態。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祝維沙與金裕興公司及母公司裕興科技公司應當承擔“連帶責任”,雖然股權轉讓給金裕興公司是祝維沙的個人行為使然,但其后該行為已經得到了包括金裕興公司及裕興科技公司在內的公司權力機關的認可,屬于公司行為了。并且,在權利承受方面分析,該兩公司實際上是享有了該股權轉讓帶來的權益,屬于“不當得利”性質。
同時,由于股權轉讓款中的9660萬元(2300萬股價)已被實際支付給健力寶集團的債權人,也就是原始股權的出讓方,權利不可回轉,故該部分價款應當在全部5100萬元股權回轉后,由健力寶集團公司支付給金裕興公司。或者由兩者以其中股份折價支付。
祝維沙與張海之間的債務糾紛由其兩人自行解決。但原祝維沙持有的28%的健力寶集團股權的出資款問題應當是一個重要的考慮方面。
如果不適用“揭開公司面紗制度”解決此案,則從祝維沙及金裕興公司(以代持方式)非法轉移抽逃公司財產方面入手,股權轉讓協議的還債實質也會暴露無疑,如果從給付主體及給付義務的承擔方面入手考慮,健力寶集團及三水健力寶健康產業公司均不負法律上的給付義務,祝維沙等讓沒有法律義務的主體承擔責任,“富人遭殃”,可以肯定地說,祝維沙及金裕興公司等對健力寶集團公司的財產轉移實際上已構成侵權行為。
筆者認為從侵權方面出發對健力寶集團公司的權利進行救濟可能更為合適。
(二)法院對張海侵占、挪用犯罪行為的認定與“贓款”追討的關系
根據對張海刑事犯罪的終審判決,法院認定張海構成職務侵占罪和挪用資金罪,并認定張海通過各種方式向祝維沙轉移支付了9600萬元。但法院并沒有采納張海辯護律師有關公司犯罪的辯護意見,沒有認定“正天公司”構成犯罪。
2008年12月,健力寶集團以“追繳張海侵占健力寶集團的9600萬元贓物”為案由,對金裕興公司及祝維沙再次提起訴訟,希望從贓物追回方面突破困局。
筆者雖然認為這條思路和途經可行,但仍認為有以下問題需要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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