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杜向前 ]——(2009-3-6) / 已閱14858次
韓國《外國法律顧問法》概況及法律市場開放和應對動向考察
杜向前
韓國會2009年3月2日通過了《外國法律顧問法》。該法的通過可以說是韓國104年(大韓帝國于1905年公布了首部《律師法》)來首次確立的韓國法律市場開放的法律依據。該法新設外國法律顧問制度,并允許外國律師事務所在韓國設立分所。[1]
一、韓《外國法律顧問法》促進背景及制定經過
2005年8月,韓法務部設立外國法律顧問法制定特別分科委員會開始著手“外國法律顧問法”相關內容的討論和制定事宜以確立韓國與美國、東盟自由貿易協定達成的分階段開放法律市場的國內法依據,促進韓國法律服務國際化和適應法律國際化發展大趨勢,防止法律市場開放帶來的混亂和保護法律業務委托當事人權益。2006年11月22日,韓法務部公布了《外國咨詢師法》草案內容并對立法背景等進行介紹。2007年7月17日進行立法預告。2008年10月向國會提交《外國法律顧問法》草案。2009年3月2日,韓第281次臨時國會第11次大會通過了《外國法律顧問法》。《外國法律顧問法》并將在公布之日起6個月后即2009年9月份正式實施。[2]
二、韓《外國法律顧問法》主要內容
1、引進外國法律顧問制度
韓《外國法律顧問法》引進了外國法律顧問制度(FLC : Foreign Legal Consultant),允許外國律師事務所在韓國內設立分所,允許外國律師以外國法律顧問身份在韓國從事外國法律相關咨詢業務。目前韓國的外國法律顧問制度僅限于與韓國締結自由貿易協定國家的律師事務所和律師。
2、設定外國法律顧問師業務范圍
韓《外國法律顧問法》規定,外國法律顧問師可以外國法律顧問事務所的成員或所屬外國法律顧問師、國內律師事務所所屬的外國法律顧問師的身份從事法律業務。目前外國法律顧問師的業務范圍僅限于有關“原資格國的法律及原資格國締結的條約、普遍承認的國際習慣法”的咨詢及適用“原資格國的法律”的國際仲裁案件的代理業務等。不得從事訴訟代理或法庭辯護等韓國內法事務。
3、明確外國法律顧問師的資格認證和登記事項
韓《外國法律顧問法》規定,外國律師要想在韓國從事業務活動應首先取得法務部長官資格認證并在大韓律師協會進行登記。要想獲得韓法務部長官認證,申請認證者應具有在本國從事3年以上法律事務的經歷。在韓國從事有關原資格國法律的調查、研究、報告等事務的經歷可以計算入前述所要求的“3年以上法律事務經歷”時間內,但最長只能為2年。在國外從事相關業務的最多可計算為3年。《外國法律顧問法》同時對外國法律顧問拒絕登記和登記取消的事由予以具體規定,對輕微的違法行為以罰款的方式進行懲處。
4、外國法律顧問法律事務所的設立和運營
為貫徹世界貿易組織(WTO) 多哈發展議程(DDA:Doha Development Agenda)法律服務協議案規定的僅允許代表律師事務所形式的商業存在和維護韓國法律市場秩序,阻止不符合條件的外國律師的個人事務所開業,韓《外國法律顧問法》目前只允許設立與現有外國律師事務所有關聯的分所模式的外國法律顧問法律事務所。
5、規范外國律師和外國律師事務所的名稱
韓《外國法律顧問法》明確規定“外國律師”的名稱改為“外國法律顧問”。“外國法律顧問”可以附注原資格國家名稱和律師字樣。比如“美國法律顧問”可以同時標注“U.S. Attorney-at-law(美國律師)”字樣。外國法律顧問在韓國內設立的事務所“外國法律顧問事務所”改為“外國法律顧問法律事務所”。在韓國的外國律師事務所在本所名稱后可附注“外國法律顧問法律事務所”名稱。
6、規定外國法律顧問師的義務
為確保外國咨詢師忠實履行業務和保護委托當事人,《外國法律顧問法》規定外國法律顧問1年內在韓國時間應不少于180日以上,同時不得侵害或泄露與業務有關的秘密以確保外國咨詢師忠實履行業務和保護委托當事人權益。禁止同國內律師、法務士、注冊會計師、稅務士、關稅士進行收益分配、合伙(同業)及雇傭等業務合作。此外,韓《外國法律顧問法》還規定了外國法律顧問法律事務所合伙人應加入事務所運營損害賠償責任保障保險以促進對法律業務委托當事人的保護。
三、韓國法律市場開放現狀考察
韓《外國法律顧問法》確立了“國際法律市場開放趨勢”的國內法法律依據和基礎。但韓《外國法律顧問法》的通過和實施并不意味著外國法律顧問同時可以進入韓國法律市場。自由貿易協定在第一階段法律市場開放之前通常要求“制定或實行促進開放的國內法依據”。因此外國法律顧問能否進入韓國法律市場最終還要取決于韓國與相關國家的自由貿易協定是否生效來確定。
目前韓國已經與智利、新加坡締結了自由貿易協定,但已經生效的《韓智利自由貿易協定》和《韓新加坡自由貿易協定》未對法律市場開放事宜予以規定。[3]
《韓印(度)自由貿易協定(FTA)》和《韓歐盟(EU28國)自由貿易協定(FTA)》正積極進行磋商(韓國與瑞士、挪威、冰島和列支敦士登之間的自由貿易協定已經達成協議)。韓國與加拿大自由貿易協定也在磋商之中。《韓印(度)自由貿易協定(FTA)》提出了第一階段開放方案,《韓歐盟(EU28國)自由貿易協定(FTA)》則對三個階段的開放方案進行協商。《韓東盟(ASEAN)自由貿易協定(FTA)》預計依據準互惠原則進行第一和第二階段的開放協商。
目前《韓美自由貿易協定(FTA)》和《韓東盟貿易自由協定(FTA)》正在等待國會批準。以《美自由貿易協定》為例,韓國法律市場應在協定生效后5年內分三個階段進行開放。在韓美自由貿易協定生效的同時開始的第一階段開放中,允許美國法律顧問從事有關“美國法律及美國締結的條約、普遍承認的國際習慣法”的咨詢及美國律師事務所在韓國設立分所。《韓美自由貿易協定》生效后2年內開始的第二階段開放中,允許美國律師事務所和韓國律師事務所之間提供業務協助,從第二階段開始韓美兩國的律師事務所可以共同受理存在韓國法律和美國法律適用爭議的案件和分配收益。實事上等于打開了美國律師事務所受理韓國內案件的大門。《韓美自由貿易協定》生效后5年進行的第三階段開放中允許美國律師事務所和韓國律師事務所進行合伙(同業),而且具備一定條件的合伙(同業)律師事務所可以雇傭韓國內律師。[4]
四、韓國應對法律市場開放采取的措施
事實上由于韓美自由貿易協定(FTA)和韓東盟自由貿易協定(FTA)遲遲未能獲得國會批準,外國律師真正開始在韓國從事業務活動仍尚待時日。但韓國法律界已經認識到法律市場開放后將可能遭受到的沖擊。以法國和德國為例,1970年代法國法律市場開放后,英美國家的律師事務所大舉占領法國的律師事務所業務領域,法國前25位律師事務所中,法國本土律師事務所僅有4家。1998年德國法律市場開放前,德國有500多家律師事務所約5萬多名律師從事法律服務活動,但法律市場開放后,德國10大律師律師事務所中,英美國家的大型律師事務所就有8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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